機長

機長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中規定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為機長的飛行員,並明確了機長的十二條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長
  • 外文名:Captain
  • 全稱: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
  • 別名:責任機長 當班機長
  • 制服特點:衣袖、肩章上有四條金色橫槓
  • 機長要求:積累飛行經歷時間至少27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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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英文Captain一詞源自泛美航空總裁胡安·特里普,由於當時泛美擁有大量水上飛機,他便把船長一詞移植到飛機上,稱機內的第一駕駛為“Captain”。
機長

機長的職權

在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因此,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都授予了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機長職權最早是沿襲船長在反海盜中的權力,而隨著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機長職權自身的技術性、行政性以及刑事司法性三大特徵日趨明顯,在刑事訴訟視角下將機長職權的性質定為一種"二元二次特殊的混合式刑事司法職權",從而有著明確的法律界定。

機長的要求

根據機型不同,應當積累一定的飛行小時,以達到熟練性要求,一般的航空運輸企業波音737、空客320等中型飛機的最低經歷時間要求為2700小時。機長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每次飛行公司須委派一名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做為此次飛行的責任機長,行使機長職責,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直升機機長 飛行教員直升機機長 飛行教員

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

我國民用航空局制定了《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並於2011年1月6日印發實施
一、民用航空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為機長的飛行員。機長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
二、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三、機長對當班機組負有管理責任,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四、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
五、機長應當模範遵守並督促機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被批准或加入的國際公約。
六、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飛行中,遇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在各個運行階段和緊急情況中,機長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單,並確保遵守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式。
七、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八、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九、在飛行結束後,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或懷疑的航空器故障向經營人報告。
十、機長應當對飛行機組成員名單、機組成員的職責分配、離場和到達地點、離場和到達時間、飛行小時、飛行性質、負責人簽名等各項內容的飛行記錄負責。
十一、機長在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應急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或旅客未完全撤離航空器的情況下,機組成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十二、機長在民用航空器發生事故或嚴重不安全事件後,應當以現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實將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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