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清算監管

機構清算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解散清算的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出現終止事由,並經監管當局批准進行解散清算時,應依法成立清算小組,並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清算組應有監管當局委派的人員,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金融機構的財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金融機構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①清理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通知或公告債權人;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機構未了結業務;④清繳所欠稅款;⑤清理債權、債務;⑥處理機構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⑦代表機構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在清算過程中,如發現機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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