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技術專利權屬界定

標準的技術專利權屬界定是指: 傳統標準化制度中涉及的技術都是進入公共領域的成熟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存在標準採納技術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標準的技術專利權屬界定是指:
傳統標準化制度中涉及的技術都是進入公共領域的成熟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存在標準採納技術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然而,當標準採納了專利技術,就出現了標準主體與專利技術主體的權屬問題。首先,按所有權的種類來分,可以分成標準主體和標準的技術專利主體。當標準主體擁有標準採納技術的專利權,則標準主體即為標準的技術專利主體,兩者為一體,這在企業標準中比較常見。當標準主體不擁有標準採納技術的專利權時,則出現標準主體與標準的技術專利權主體分離的情況,這在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中常見。其次,標準的技術專利主體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主體。一個技術標準通常包含了一個或一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如在那些技術發展比較快的高技術技術領域,一個企業很難壟斷整個行業的技術發明。因此,會涉及多項專利技術,在標準中就呈現出“專利聯營”(patent pool)或稱“專利池”的眾多的專利主體。早期典型代表是1924年美國無線電聯合會建立的專利聯營。當時聯合會綜合了多個公司的權益,建立起了一套包括無線電傳送接收設備、無線電頻段安排、視頻信號傳輸等標準,並根據此標準構建了一個專利聯營,該專利聯營就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再次,專利權是可以轉讓或者使用許可,使用許可還可以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使用專利技術範圍,還受到許可形式的限制。如果標準制定者和被採納或引用的專利技術主體之間發生專利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兩主體之間的權屬將發生相應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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