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德語

標準德語

標準德語是作為書面語使用的德語規範性的模範變體,並作為不同方言區的交流語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德語
  • 外文:Hochdeutsch
  • 類型:書面語
  • 語系:屈折語
概述,簡介,術語,變體,標準德語與德語方言之間的連續體,簡介,音系,語法,正字法,

概述

簡介

標準德語(德語:HochdeutschStandarddeutsch,見下述)
並不是作為特定地區的傳統方言而產生的。它是作為一種書面語而產生,有著數百年的發展史,期間作家們試圖利用它來寫作,以使儘可能多的地區能夠看明白。直到1800年間,標準德語幾乎還僅僅是書面語,對當時德國北部說低地德語(與標準德語差距甚大)的人來說,學習標準德語幾乎像是學外語。之後北部發音被作為標準發音並向南方擴散,以至於有些地區(如漢諾瓦周邊地區)的本地方言已全部滅絕了。

術語

在德語語言學中,只有傳統的地域變體才被稱為方言,標準德語的變體則不被這么稱呼。被稱為Umgangssprachen(“口語”之意)的後者,從19世紀起就在德國境內逐漸取代各地的傳統方言,從而形成混入方言成分的標準德語變體。
在標準德語裡,“標準德語”被稱為Hochdeutsch(高地德語),這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因為這與語言學術語—高地德語使用了相同的辭彙。前者里的Hoch(高)帶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意義,後者里的Hoch只不過指德國地理里的高,即南方高地地區與阿爾卑斯山脈地區所使用的高地德語,與延伸至北海海岸的低地地區使用的低地德語相對應。為了避免這種誤解,“標準德語”逐漸地被稱為Standarddeutsch(標準德語)或deutsche Standardsprache(德語標準語),如果上下文足夠清晰的話,簡稱為Standardsprache(標準語)。

變體

標準德語存在地域性的不同,就區域而言尤其表現在德語國家間,就語言學特徵而言尤其表現在辭彙上(也表現在發音甚至語法的一些例子裡)。標準德語的地域變體不應與德語方言的變體混淆,儘管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受方言影響,但兩者畢竟是截然不同的。德語也因此被稱為多中心語言(有多種標準語的語言)。

標準德語與德語方言之間的連續體

簡介

在絕大多數區域,視具體情況的不同,德語使用者使用的德語屬於連續體,這種連續體是一種混合物,可從更多的方言變體到更多的標準德語變體。
在瑞士的德語區,方言和(瑞士)標準德語之間則沒有這種連續體。標準德語的使用幾乎僅限於書面語。這種現象因此被稱為“中間雙語制”或“功能雙語制”。在瑞士,人們往往只和完全聽不懂瑞士德語的人才說標準德語,標準德語只被預期在學校中使用。不過,標準德語還是在當代瑞士德語的許多變體中留下明顯痕跡,後者的區域性表達習慣和辭彙已被標準德語同化取代。

音系

1898年,特奧多爾·西布斯(Theodor Siebs)在Deutsche Bühnenaussprache 首次對標準德語的語音作了規定。在其規定,音位/r/讀成[r],而在當代的標準德語裡,這個音的地域性差異是可接受的。

語法

德文屬於語法學上所謂“屈折語”,即德語主要靠詞形變化,而不是像孤立語一樣靠語序、虛詞來表達清楚一個句子的含義,如漢語。德文屬於語法較為傳統的語言,它保留了較多來自古代的靜詞的格詞尾變化以及動詞的變位。相對於英語、荷蘭語、瑞典語這些日爾曼兄弟語言而言,德語的語法變化是相當複雜的。但和俄語、波蘭語、拉丁語等非同族語言相比,德語的屈折變化相對來說又是簡單的。
德語名詞分為三個性,四個格,有單複數之分。名詞通過其本身及修飾、定義它的形容詞、副詞、冠詞之變化來體現它在句子中的位置、功能和意義,稱為變格,而德語的動詞需要根據人稱和時態、語態而變化,稱為動詞變位。其規則比較複雜。

正字法

德語正字法(Deutsche Rechtschreibung)是指一套指導德語書寫的規則。
請注意“正字法”意為“指導正確書寫文字的方法”,並非一種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
德語作為書面語的書寫規則總結可以追溯到馬丁·路德翻譯德語版聖經開始。1901年產生了第一部正字法字典,此後沿用百餘年。
德語新版的正字法從2006年8月1日起實施,杜登德語正字法字典是具有權威性的字典。8月1日後,德國學校、公共領域和媒體應該使用最新正字法的規定,比如在辭彙的寫法上,換行時在哪裡分隔等等。
早期現代高地德語的首次標準化(非規範性的),是1534年的路德聖經。1781年約翰·克里斯托弗·阿德隆出版了第一部德語字典。1852年起雅各布·格林和威廉·格林兄弟開始編輯他們的最廣泛的德語字典。這部著作一直到1960年才完工。1880年康拉德·杜登出版了他的德語全正體書寫字典。1901年經過小的更改後這部字典成為標準德語的唯一的規則作品。其中的規則一直到1998年才被得到新的修改。1998年的修改主要改進了一些非常不規則的語法,另外簡化了一些規則。此外一些在民間通用的,按過去的正體法錯誤的寫法被認可為正確的了。修改施行後老的寫法算做“過時的,但並非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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