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撞行人
2024年11月11日19時48分許,樊維秋駕駛一輛小汽車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撞倒多名行人後駕車逃逸,致35人死亡,43人受傷。
案件處置
警情通報
2024年11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2024年11月11日19時48分許,珠海市體育中心內發生一起犯罪嫌疑人駕車衝撞鍛鍊市民的重大惡性案件,致3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43人受傷住院治療(暫無生命危險)。公安機關組織民警迅速到場,將嫌疑人樊某
(男,62歲,離異)當場控制,全力協助開展傷員救治等工作。案發當日,樊某駕駛小型越野車闖閘強行進入市體育中心,衝撞正在體育中心內部道路鍛鍊的市民,駕車逃跑時被趕赴現場的公安民警當場控制。民警發現樊某在車上持刀自殘,立即將其制止並送往醫院救治。樊某自殘致頸部等部位嚴重受傷後昏迷,仍在救治之中,暫時無法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公安機關經綜合現場勘查、視頻監控、證人證言和電子證據等情況,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對其離婚後財產分割結果不滿而引發。公安機關對樊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並依法對樊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傷員救治等善後工作正在進行中。

警情通報
依法逮捕
2024年11月16日,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樊維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當日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樊維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維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滿離婚財產分割結果,遂決意通過駕車衝撞人群方式發泄私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維秋在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故意駕車衝撞正在鍛鍊的人群,造成重大傷亡後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樊維秋的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樊維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樊維秋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認罪。部分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民眾等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執行死刑
2025年1月20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樊維秋執行死刑,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案件評論
2025年1月2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梁根林發文,被告人樊維秋、徐加金為發泄私憤,無差別殺戮無辜民眾,犯罪心理極其扭曲,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其重大,珠海、無錫兩地司法機關依法從快從重予以追訴和審判,完全符合刑法第二條法益保護、第三條罪刑法定和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的根本要求。
兩案的辦理準確把握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充分體現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對於社會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嚴懲處”的具體要求。
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追訴和審判,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聽取並回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踐行了程式正義的理念。對兩名被告人判處死刑達到了我國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必須將死刑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的證明要求,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規定與“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的政策要求。
面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觸發公眾安全焦慮的極端個案,司法機關依法從快從重懲處,及時回應公眾關切,穩定公眾安全預期,實現了個案處理的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法律效果、政策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