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治管理

業主自治管理

業主自治的誕生是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私有化和物業結構複雜化相結合的直接產物。為了實現購房目標,維護公共權益,“有產者”必須聯合起來,通過民主程式建立自治組織,確立自治規範、自主決定本小區範圍內的公共物業事項,這就是業主自治的基本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業主自治管理
  • 誕生:所有權主體複雜化相結合直接產物
  • 特徵:多元化、私有化和結構複雜化
  • 時代大背景:經濟自由化、政治民主化
  • 內涵:業主自治
  • 意義:為業主自治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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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與內涵

業主自治”的產生還與經濟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的時代大背景密不可分。如今,中國人民在享受經濟改革的豐碩成果的同時,也享有空前政治自由與權利。長期以來的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等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實踐為業主自治提供了借鑑。所有這些,為業主自治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也提供了政治上、思想上的可能。

業主自管

一些人將業主們驅逐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出小區、由業主們全面接管小區並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服務稱之為“業主自治”,這是對業主自治的誤解。業主自治的核心和實質在於以自治實現自主,“業主自管”不等同於 “業主自治”。 “業主自管”是在業主自治條件下,業主行使物業服務方式選擇權的一種形式,因此,“業主自管”體現了業主自治,而業主自治的內容和意義要比“業主自管”大得多。
在“自管”與“自治”概念尚且糾纏不清的情況下,一些人更急切提出業主自治不可行,是站不住腳的。我們知道,在民主國家中,人民當家作主並不是必然要由全體人民完全親自履行管理國家職能,人民通常通過選舉產生相應的國家機構和領導人並由他們實現自己當家作主的願望,在這過程中並不排棄專業人員的參與。業主自治也是這樣。業主自治並非指由業主自己履行一切包括物業服務在內的公共物業職能,只要通過自治方式產生了業主自治組織並實現了自主管理小區的自治權利,無論採取哪種物業服務模式,有無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均屬於業主自治。

業委會自治

業主自治也不等同於業主委員會自治。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組織的核心,是業主自治得以正常運轉的中心環節。業主自治是全體業主通過自治方式實現自主管理小區的一系列活動,而不是僅指業主委員會成員幾個人決定公共物業事項。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自治的執行機構,其成員履行職責的活動屬於業主自治的一個重要部分,但將業主自治等同於業主委員會自治,縮小了業主自治的空間,不利於充分發揮廣大業主自治的積極性,混淆了局部與整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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