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德林(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

楊德林(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

楊德林,男,1957年11月出生,安徽全椒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中共黨員。曾任安徽省教育廳副廳長(副廳級)。

2017年6月30日,楊德林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5.2萬元、美元4.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德林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全椒
  • 出生日期:1957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省教委教師療養院副院長、計財處副處長;
安徽省審計廳駐省教委審計處副處長、處長
安徽省教育廳校產中心主任,計財處處長;
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副廳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5月13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教育廳副廳長楊德林(副廳級)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6月23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楊德林(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29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楊德林(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德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德林,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德林利用擔任安徽省教育廳校產中心主任、計財處處長、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在申辦院校、院校升格、工程投標、教育審計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7年6月30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教育廳原副廳長楊德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德林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5.2萬元、美元4.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今年60歲的楊德林自2001年3月起先後任安徽省教育廳校產中心主任、計財處處長,2007年4月至案發前任安徽省教育廳副廳長、省委教育工委委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楊德林利用擔任安徽省教育廳校產中心主任、計財處處長、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申辦院校、院校升格、工程投標、教育審計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加油卡等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95.2萬元、美元4.2萬元。
在2004年以前,找楊德林幫忙的多為教育領域的公司、建設單位,請託事項集中於工程投標、教育物資供應、教育審計、承攬業務等方面。其中,楊德林和安徽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謝某"合作"關係維繫時間長達11年,為其在裝修工程、教育審計等方面提供幫助,楊德林先後9次共收受謝某給予的人民幣35.5萬元、美元3.2萬元。
2004年以後,隨著楊德林的升遷,更多的是高校負責人看中楊德林手中權力,爭相拉攏關係,先後有10多所院校涉案。2009年至2011年,楊德林利用擔任安徽省教育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高新專修學院等多所院校多人的請託,為學院升格為高職院校、大專院校、本科院校,增加招生計畫,合作辦學,學校日後發展等方面提供提供幫助,收受財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還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德林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其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定罪量刑。楊德林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坦白認罪,真誠悔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宣判後,楊德林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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