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目的: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
  • 分類:經濟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積金貸款與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並負責督促受託銀行、擔保機構及時辦理委託契約約定的公積金貸款業務。
財政、審計、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防範風險、存貸結合、先存後貸、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發放。
公積金貸款收益歸管理中心所有,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按月、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五)購買自住住房合法的購房契約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手續;
(六)有管理中心認可的可靠擔保;
(七)沒有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八)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賬戶當前餘額×3+當前公積金月繳存額×當前至法定離退休年齡總月數×2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額度較低的,可申請追加1名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作為公積金貸款共同借款人,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房價和工資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規模等因素核定。
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70%;購買二手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高於造價的50%。
(二)以住房作抵押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有價證券面值的9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有價證券到期日。
(三)借款人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同時也不得低於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30%。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借款人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在符合銀行商業性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可由受託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十三條 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相加之和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收入穩定、信譽良好,且連續繳存公積金5年以上,可適當放寬貸款年限1—5年,但不得超過最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國家規定的政策性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契約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公積金貸款利率檔次執行。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按照管理中心認可的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但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但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三)公積金貸款應優先使用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在取得房產證之前可以由住房開發單位、擔保公司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採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抵押,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並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的評估價值確認。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
第十八條 借款人採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出質人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公司須與管理中心簽訂協定。擔保公司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還應與借款人和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契約或協定,並在受託銀行設立保證金賬戶。
第二十條借款人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的,開發單位須與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定;開發單位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應在受託銀行設立保證金賬戶,並交存一定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因申請公積金貸款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五章貸款程式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借款人夫妻雙方合法的身份證件、夫妻關係證明;
(三)借款人夫妻雙方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住房購買契約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審批手續及其相關資料;
(五)購買住房首期付款證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六)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需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七)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對公積金貸款實行初審、複審和終審三級審查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準予發放貸款的,管理中心應向受託銀行出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委託發放通知書》。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委託發放通知書》的委託內容,與借款人和保證人當面分別簽訂借款契約、抵押契約、質押契約或保證契約。 待契約簽訂後,受託銀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所貸資金以轉帳方式撥付到位。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包括1年),到期應當一次性清償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應當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額本息;
(二)等額本金。
借款人根據還款能力,可自主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用自有資金正常還款12個月後,可以逐年或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當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保留一定餘額。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含1年)的,如需提前還款,必須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在正常還款12個月後,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或全部貸款本息。
第七章 契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借款契約確需變更的,借款人必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後,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可依法重新簽訂借款契約,原借款契約自動終止。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履行契約期間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抵押的房產遇到拆遷或質物到期的,經管理中心同意,可以變更抵(質)押物,並重新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將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契約同時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管理中心可立即解除契約、不予發放貸款;已經發放貸款的,應當解除契約、提前收回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管理中心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和複利。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發放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菏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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