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棗莊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適應平時和戰時報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棗莊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棗莊市
  • 職責:檢查指導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適應平時和戰時報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範圍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是指戰時防備敵人空襲,平時用於洪澇、地震等嚴重災害報警的設施,包括警報器、警報控制終端、電視廣播切換系統、供電設施、中間轉發站和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我市警報設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二)提供警報設施和進行維修技術指導;
(三)批准辦理警報設施遷移、報廢、更新及局部地區報警;
(四)組織實施警報試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棗莊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棗莊市防空襲方案》制定警報建設規劃和警報布局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布局安裝警報設施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安裝。
第七條 設定在有關單位的警報設施,由所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當發現影響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警報設施。
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補建或者補償。
第九條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防災警報預案和正常年度試鳴的宣傳、通告等工作,建立廣播、電視、網路、移動通信防空警報傳遞、發放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和文字信息。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人民防空無線警報網所需專用頻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一條 電力部門應當優先保障人民防空警報設備的供電。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警報的發放權,戰時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平時發生洪澇、地震等嚴重災害以及需要組織試鳴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全市警報設施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對在警報設施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一次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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