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防空警報是城市防空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平時用於抗災救災和突發事故情況下的災情預報和緊急報知,戰時用於人民防空,是各級人民政府實施人民防空指揮,組織人員疏散的基本手段,是在城市受到空襲威脅時鳴響的提醒人們防空的警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地區:廣州市
  • 類型:規定
  • 國家:中國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戰時迅速、準確地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戰時防備敵人空襲的基本工具,包括警報器、控制設備、專用線路、警報工作間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計畫、財政、建設、規劃、電信、電力、新聞、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組織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指導區、縣級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組織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和警報試鳴工作。
(二)區、縣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內防空警報器布點方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定;負責轄區內防空警報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單位落實維護和管理制度。
(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單位提供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和工作條件;落實防空警報設施維護和管理制度,保持機、線設備良好狀態。
第六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相關部門提供防空警報設施的有關資料。
第七條 防空警報設施的設計、施工及選用的產品、設備,必須符合國家人民防空警報體制和戰術技術要求,確保質量。
第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安裝防空警報設施,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無償提供條件,不得阻撓,更不得擅自拆除。
因城市建設或樓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遷防空警報設施的,必須經所在區、縣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第九條 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所需費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畫,報市財政局審核後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區、縣級市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區、縣級市年度人防工程計畫,報區、縣級市財政局審核後,在區、縣級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防空警報器控制所需的頻率,應當予以保障。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干擾防空警報器控制的專用頻率,不得使用與防空警報器相混同的音響信號。
第十一條 電信部門應當對防空警報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線路實施優先保障;對設定在電信機房的防空警報中間控制設備應當提供工作條件並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供電部門應當保障防空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安裝、遷移防空警報設施時,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通信、新聞部門戰時應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平時應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宣傳、公告工作。
第十四條 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由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平時進行防空警報試鳴,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在試鳴5日前發布公告。
第十五條 城市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需要利用防空警報設施報警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規定臨時信號。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對單位並處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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