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縣法院

桓仁縣法院成立於1948年12月24日,1955年改稱桓仁縣人民法院,1990年2月2日又更名為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幹警總數由建院初期的2人發展到目前的近70人,具有法官資格的50人,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占幹警總數的100%,其中4人具有碩士學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縣法院
  • 成立時間:1948年12月24日
  • 地區:桓仁縣
  • 法官人數:50人
內設機構,機構職能,地理位置,

內設機構

政治處、紀檢監察室、辦公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司法警察大隊、審判監督庭、調查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技術科、人民法院執行局、鏵尖子法庭、黑溝法庭、雅河法庭、二棚甸子法庭。

機構職能

1、政治處:
負責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幹部管理考核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工會、文化生活工作;負責隊伍建設,目標管理考核、辦理獎懲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司法警察警銜評定和晉升撤銷工作;負責法院的宣傳工作。
2、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司法政務,負責檔案、機要、文書收發工作;負責財務審計,訴訟費收取,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政務接待;負責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3、刑事審判庭:
負責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瀆職罪,辦理好其他刑事審判有關事宜。
4、民事審判一庭:
負責依法審判應由縣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建築工程相關的契約糾紛案件;指導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糾紛和智慧財產權案件;進行民事工作調研;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5、民事審判二庭:
負責依法審判應由縣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及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它組織之間以及其它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涉及公司證券、期貨、票據、保險、陸地航空運輸等方面的商事糾紛案件,進行民事審判工作調研;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6、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依法審判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當事人對法院拘留、罰款等司法處罰決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審查執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其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開展調查研究,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辦理賠償委員會交辦案件。
7、立案一庭:
負責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登記、立案;負責協調對法院案件管理的爭議;負責核收訴訟費用;負責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工作;負責相關案件的調卷、送卷工作;負責法院審判流程工作;負責對派出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8、立案二庭:
負責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立案審查;負責對審查案件卷宗的調查和移送;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負責速裁案件的審理工作。
9、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傳帶證人、鑑定人、傳遞證據材料;負責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和罪犯;參與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執行死刑犯等活動。
10、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判市中院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決的再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辦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
11、紀檢監察室:
負責主管縣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紀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斥;調查法院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負責法院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制定法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12、調查研究室:
負責協助院領導開展審判工作管理;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負責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承辦法院的機關刊物,負責地方常委交辦的普法教育和綜合法理工作。
13、案件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院案件質量評查及立案、執行、審理等流程進行監督管理。針對二審改判、發回重審,再審改判案件進行評查找出問題和不足,寫出書面分析報告予以通報,並將評查結果作為評定錯案和追究幹警責任的重要依據。對法律文書、卷宗裝訂進行認真評查,還要通過評查及時發現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程式缺失等問題。
14、司法技術科:
負責配合上級法院開展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負責對送審案件中的鑑定文書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上報市法院;負責市法院指定辦理的對外委託案件;負責本院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法院專網本節點維護管理工作。
15、人民法院執行局:
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 執行一庭:負責對縣法院的一審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的執行;負責縣法院管轄的仲裁裁決的具體執行工作;負責縣法院管轄的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公證債權書的執行。
(2)負責對執行一庭所執行案件的進行執行審查和執行監督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桓仁滿族自治縣
桓仁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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