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式足球(桌面足球)

桌式足球(體育運動)

桌面足球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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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式足球,是一項風靡歐美的全民健身體育運動,它濃縮了足球的運動技巧。每個球員都操控在玩家手裡,球隊的命運繫於操控者一身,操控者既可做優秀的前鋒射手、又可做最佳的後衛、守門員;只需雙手操縱球桿,腦、眼、手的配合,就可展現精彩的接球、停球、傳球、射門等進攻、防守技能,身臨其境地體驗球場上叱吒風雲的激情場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桌式足球
  • 外文名:Baby-Foot
  • 起源地法國
  • 發明人:吉爾伯特·庫雷蒂
歷史,起源,基本規則,運動規則,競賽規則,益處,分類,桌式足球術語,移動及技術,細則,體育道德,比賽,開賽,程式,隨後的發球,球在比賽中,球出界,死球,暫停,暫停,官方暫停,計分,交換場地,換位,旋轉球桿,晃動球檯,重置,進入比賽區,更改球檯,干擾比賽,練習,傳球,控球時間,場地與器材,裁判法,

歷史

一些人都宣稱自己發明了桌上足球這一運動遊戲,例如西班牙人Alejandro Finisterre和法國人Lucien Rosengart。發明專利早在1890年代就已經存在,更多詳情參考下面的外部連結。
桌上足球(Table football)在美國稱之為foosball,是從德語足球一詞Fußball所演變而來(foosball一般來說在德語中是踢球者的意思)也可稱之為table soccer,在西班牙被稱之為futbolín,在智利這一運動遊戲被稱做taca-taca,而在一些其他西班牙語國家則被稱之為futbolito,義大利則稱作biliardino 或 calcio Balilla,一些法國風格的參賽者也將其稱之為footie 或 baby-foot.
2002年,ITSF (國際桌上足球聯合會)在法國成立。作為組織運動體系和框架,調節國際性賽事,聯合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發揚桌上足球運動。並且將運動建成推廣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所官方承認的體育運動。

起源

20世紀50年代,20歲的法國小伙子伊吉爾伯特·庫雷蒂(Gilbert Curetti)先生只是一名默默無聞的狂熱足球迷。當時年青的庫雷蒂總喜歡在酒吧里與他的朋友們談論足球,發明這種小人操控的球場,並擺弄這不起眼的“台式足球”。當時,法國侏羅紀工場首創的“咖啡會所”桌式足球——Babyfoot開始進入酒吧。漸漸地,庫雷蒂發現,親手操縱十一個小人的遊戲與綠茵場上的真實角斗同樣有趣。他暗暗告訴自己,要按照吉爾伯特·庫雷蒂的意志去打造一支王者之師,去贏得無上榮光。經過不懈努力,1953年,庫雷蒂終於成為法國第一個桌式足球冠軍。在隨後的幾十年中,庫雷蒂聲名鵲起,桌式足球迅速傳遍整個歐陸,人們習慣在酒吧里玩波比,更有一部分人願意為之付諸一生的心血,去實現無法在真正球場上成為天皇巨星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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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70歲的庫雷蒂老人仍然是法國尼斯桌式足球俱樂部主席,2000年世界盃桌式足球大賽老年組冠軍保持者。可是誰能知道,在其後的半個世界裡,庫雷蒂憑著對足球的熱愛與執著 ,創造出屬於個人的輝煌——桌式足球之王。
把實心的網球比賽移到檯面上來操縱就變成了今天風靡全球的桌球,如今把偌大的綠茵場的足球比賽移到檯面上來操縱的運動就是今天的桌式足球。桌式足球英譯babyfoot起源於歐美。

基本規則

三條基本規則:
每局先進5球者獲勝;
一個合乎規則的進球計一分(即使球進進球門後被彈出來,也同樣計分);
擊球之前或之後旋轉球桿超過360°視為犯規。
一些比較詳細的基本比賽規則:
1、猜球猜對的一方先發球;
2、發球後必須由小人碰到球後形成的進球才能計分;
3、進球後,被進球一方發球;
4、如球被擊出球檯,上次被進球一方發球;
5、球停在雙方小人無法碰到的區間被稱為“死球”,如果後場死球,由守門員重新發球。其它地方死球由上一次被進球一方發球;
6、正在控球一方將球停止後,有權叫暫停,每局每方有兩次暫停,每次不超過30秒;
7、比賽狀態時,比賽雙方不得在球檯上用手去觸球;
8、比賽間不允許有不文明言行;
9、比賽時,控球方持球最多不能超過12秒。
(一般的桌式足球比賽按照簡單規則執行)
1、準備比賽:
全國大賽全國大賽
猜球決定優先權,勝者選擇首局站位和先發球。
2、發球:
在確定對方準備好了之後,從發球口發球。
3、隨後的發球:
發球球隊:剛被進球的一方或上局輸了的一方
4、在比賽中的球:
除以下情況發生都被認為處於比賽狀態中:
A、球被打出球檯B、宣布死球或死角球C、叫暫停時
D、得分以後
5、球離開球檯:
球被認為已離開球檯,脫離比賽狀態,如果:
球打到記分裝置、碰到或越過邊端框、碰到任何不屬於球檯的物體
最初發球的一方繼續保持發球權
6、死球
球停在雙方小人都無法碰到的區間被稱為“死球”,如果後場死球,由守門員重新發球。其它地方死球由上一次被進球一方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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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暫停
每場比賽中每方選手都有兩次30秒的暫停時間。如果球不在比賽狀態,每方球員都可以叫暫停。如果球在比賽狀態且靜止不動,只有控球的一方可以叫暫停。
兩個球隊都可以:A、暫停滿30秒B、同隊隊員交換站位一次
處罰:叫兩次暫停以上算技術犯規
8、暫停之後重新比賽:球必須碰到兩個小人並停止1秒鐘後重新開始。比賽時間從球碰到第二個小人1秒後算起。
處罰:對手可以繼續或重新發球
兩個球隊都可以當球停止或死球的時候申請官方暫停,不作為任意一方球隊暫停計算。官方暫停用於請求裁判員,將球檯上的異物拿走,修復球檯,矯正燈光等。
處罰:當球仍然在比賽狀態中運動或當一方球員射門或傳球時要求官方暫停被視為擾亂對方注意力。
10、記分: A、任何合法的進球都算得分(包括射進球門後反彈出來)。
B、如果雙方球隊都認為已進球,但沒有加分,且沒有其他得分時,那么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它應該補加分。
11、交換場地:
交換場地應在60秒之內完成。
處罰:逾時視為延誤比賽。
12、交換位置:
同隊隊員可以在以下情況下交換站位:A、在暫停期間B、在得分之後和發球前C、兩局間隔期間D、在技術犯規射門之前或之後。
處罰:其他情況下交換站位則被認為是故意擾亂對方注意力
13、旋轉球桿:
在擊球前後旋轉球桿超過360度屬犯規(無故旋轉球桿會被判為故意擾亂對方注意力)。
處罰:A、如果旋轉球桿將球打進,判為不得分,由對方守門員發球。
如不進球,對方可以繼續比賽或重新發球。
14、撞動球檯:
任何晃動,抬起或移動球檯造成對方控球不利都稱為撞動球檯。
處罰:A、第一、二次,提出警告,或在撞擊初始位置或當前位置繼續比賽,或重新發球。
第三次,判為技術犯規並且按A項列出選擇重新進行比賽。
15、重置:
當進攻方準備射門或傳球時,防守方擾亂球的狀態,即使小球只是在原地晃動。
處罰:A、犯規後都應重置時間限制,需要在裁判進入後繼續比賽。
B、每局比賽中均有一次“重置”警告機會。
C、兩次得分之間也要重置
第一次:重置警告第二次:技術犯規技術犯規後的重置也是警告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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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攻方假裝重置應讓對手的重新發球。
16、從球場取球:
在死球情況下,不犯規。
處罰:A、當一方控球且球從球場取球停止時,對方得以重新發球權
B、在本方球門區移動或球門入口處從球場取球,算對方得分。
C、任何其他情況下球從球場取球,算技術犯規
17、球檯的改變或修復:
A、如果球被打壞,可以申請一個新球。
B、如果突然出現球檯故障,可以修復球檯。
C、選手可以用特定的增加握力及摩擦力的工具或松香,但是不能在球檯內使用。
D、任何其他的方式改變球檯都視為不合法。
18、故意擾亂對方注意力
可能影響選手與操作球檯無關的攢動或聲音(除小人擊球時產生的聲音外)。
處罰:A、如由進攻方造成:判進球不得分,由對手重新發球。
B、其他情況:受影響的一方選擇繼續比賽或重新發球
19、練習:
在比賽期間用球練習(例如練習發球或傳球)。
處罰:技術犯規
20、語言文明:
不文明言行,不符合體育職業道德規範的評論或者故意擾亂對方注意力(只有在暫停或比賽間歇時間允許指導隊員)都視為違反語言文明。
處罰:A、對不文明言行判技術犯規。
B、其他情況:酌情處理,警告或判罰技術犯規。
21、傳球:(此項規則用於指導國際級比賽)
五人桿傳給三人桿及守門員傳給五人桿:
壓住的球或靜止的球必須置於運動中,在傳球前碰到過兩個小人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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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桿傳給三人桿:
允許兩次碰到框線,第三次碰框線可以作為傳球的一部分。
利用小人前後腳面來調節擊球位進行傳球是不合法的。
處罰:對手可以允許繼續或者重新發球。
22、控球時間:
球場內任何一根小人桿控球時間不得超過12秒鐘。
處罰:A、三人桿控球逾時時,由對方守門員發球。
B、在任何其他地方,對方重新發球。
23、比賽時間限制:
一場五局三勝制比賽時間是1小時,一場三局兩勝制比賽時間限制為35分鐘。
處罰:A、如逾時,強制延時限制為10分鐘後必須結束。
B、延時之後的獲勝者為:(1)多局獲勝者(2)(如果是平局)得分多的獲勝(3)如果平局平分,採用1分定勝負的方法,有最後被進球一方發球。
24、比賽的推延:
如果一方球員得到通知10鐘後仍不能準備好比賽就算推延行為。
處罰:A、第一次推延提出警告B、每次重犯均做使用一次暫停計算
25、放棄比賽或召喚選手
當比賽宣布開始,球隊有3分鐘去準備開始比賽。
處罰:A、第一次3分鐘召喚是一次警告。
B、之後每一次隔3分鐘的召喚作為已輸一局計算。
26、技術犯規:
公然或故意犯規被判為技術犯規。註:在一次技術犯規後,同隊球員可以交換站位(雙打)。
處罰:A、立即停止比賽
B、一次由三人桿射門的機會
C、從停止點(無論得分與否),重新開始。D、每場比賽無論打到哪一局,三次累積技術犯規將會取消本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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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規則決議和訴請裁決
A、如果是裁判不在場:不允許爭吵(規則論證允許)
B、如果裁判不在場:找裁判作出儘可能公正的決定
C、向裁判長抗訴
28、道德規範
如果不符合道德規範和體育精神的行為可以被罰出場外。
29、大賽總監
A、決定大賽運行、組織和任命裁判長。
B、裁判長:任命裁判員,決定比賽規則,處理抗訴問題。
更多規則分類請查詢裁判員規則

運動規則

桌式足球運動規則(暫行)
1.參賽者站在離台體40—50cm處,雙手交替握操縱桿控制球員,使之進攻或防守。
2.首次開球由任一方從發球孔處將球拋入中場,下次由贏方發球。或猜球決定首局發球者,球由進球孔放入,如比賽中出現球停在場中不動或跳出台面,繼續由原發球者發球。
3.計分制:每5球或7球為一局 球多者為勝;也可連賽三至五局,贏局多者勝。
計時制:單位時間,10分鐘內進球多者為勝。
4.可兩人對抗、也可以一對二或二對二。兩人對打時,每人操縱四根球桿,左手控制守門員,右手操控另外三根球桿;三人對打時,一方一人、一方兩人,兩人可每人操縱兩根桿,亦可一人操縱守門員一人控制另外三根桿;四人對抗陣形勢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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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打球時不得操縱對方球桿,否則罰點球;點球時,將足球置於進攻一方的前鋒處,被罰一方以守門員防守,不得用後位球員防守。
6.旋轉球桿360°則犯規。
7.打球過程中,如有停球或球跳出場外情形,由開球者再次開球。
8.一局結束,雙方互換場地,比賽進行中不得換人。桌式足球發球規則:
1.將桌式足球從指定位置發出,方可正常進行比賽,反之則無效。
2.若在比賽中,桌式足球停留在對方的後半場,則由對方後衛從對方後半場重新發球。
3. 在比賽過程中若被“踢”出球場或停留在某一方的半場(出現“死球”現象)則有該半場的後衛球員從半場重新發球。
4.發球時,須向對方示意,方可正常發球。
5.發球時,不能亂扔足球,否則警告!

競賽規則

前 言
為了促進桌式足球科學而規範化發展及國內正常有序開展桌式足球推廣和賽事需要,由中國桌式足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編寫組參照最新頒布的國際規則編寫而成,並提交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審訂通過,讓全國各地桌式足球推廣和賽事組織者有了統一的執法依據。
本規則中所涉及的器材以3-5-2-1的球檯陣型結構為主(3為前鋒桿,即三人桿;5為中場桿,即5人桿;2為後衛桿,即2人桿;1為守門員桿),不同規格的球檯結構可能略有差異,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總 則
所有桌式足球的競賽組織者和選手均須遵守本規則。
A、本規則是裁判工作的執法依據,其首要目的是說明桌式足球競賽規則。本規則可保證裁判的權威性,但裁判在執行規則時不可過於固守規則而使比賽不能順利進行。
B、桌式足球競賽規則同等地適用於裁判和選手。
C、本規則的目的是促使選手公平競賽,相互尊重。
D、在比賽中,裁判可能會犯錯誤,但比賽結果以裁判的最終判罰為準,即使誤判或錯判也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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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裁權威性
A、本規則由中國桌式足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編寫組編寫,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審定。
B、如在執行中出現本規則沒有涉及到的問題或發現錯誤,由賽事技術人員以書面形式將修改建議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再版時予以完善。
C、有些場次的比賽可設裁判,也可不設裁判(如在小組賽中)。在設裁判的場次中,以裁判的判罰為準,。在不設裁判的場次中,遇有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應請大賽裁判到場裁決。
D、當裁判被請來解決比賽進行中出現的問題時,可以向其他在場的裁判詢問情況。若在場的裁判超過1人,應參考級別較高的裁判的意見;若無裁判在場,被請來解決問題的裁判長根據現場情況作出判罰或處理。
E、只有總裁判長有權作出影響一局或一場比賽結果的判罰,更嚴重的判罰會由總裁判長會同賽事總監作出決定。

益處

桌式足球攻防轉換迅速,對抗精彩激烈,考驗參與者的靈活反應和手腦協調能力,使其右腦及時進入亢奮狀態(而在其他運動中,左手和右腦很少得到鍛鍊)情感達到最大限度的宣洩。因此這一項獨特的運動又被愛好者稱為“腦部桑那”。 桌式足球這項運動可以增強人的體質,鍛鍊人的手眼腦協調功能,幫助人進行大腦的智力開發,增強記憶。對於老年人來說,經常打桌式足球可以強身健體,達到預防老年痴呆,延緩記憶力衰退等功效。
桌式足球(桌面足球)

分類

世界上桌式足球台存在兩種標準。一種是金屬人、木質球、金屬伸縮套桿。代表球檯:BONZINI(法國)這種球檯的特點是手感好,能比較好的展現傳球、帶球進攻、防守等技巧,有很強的技巧性,娛樂性。能讓不能親身綠蔭場的朋友們體會足球給人們帶來的歡樂。
另一種是塑膠人,塑膠球,通桿。這種球檯的特點也有很強的娛樂性,手感也是相當不錯,能非常容易的進行傳球和某些射門方式,在市場上占有很大的份額。有一定潛在傷害性。
國際桌式足球聯合會的官方用台有6種,除了其中一種是金屬人球檯(BONZINI法國),其他5種全部是塑膠人球檯。金屬人球檯在歐洲部分地區比較流行,而塑膠人球檯則廣泛流行在北美、亞洲、歐洲大部分地區。
在我國舉行的重要比賽基本上都是以塑膠人球檯為主,06-08年三屆全國公開賽都是使用昂志比賽台(塑膠人、塑膠球)。

桌式足球術語

桌式足球術語
- Ready  準備
- Serve  發球
- Time-Out 暫停
- Play 比賽、開賽
- Reset  重置
- Foul 犯規
- Violation 違例
- Official Time-Out  官方暫停
- Medical Time Out  醫療暫停
- Time 時間、計時
- Warning  警告
- Technical Foul 技術犯規
- Jar or Jarring  晃動球檯
- Game  局比賽
- Match  場比賽- Forfeiture 取消資格
桌式足球桌式足球
- Penalty 處罰
- Distraction  干擾比賽
- Delay  延誤(比賽)
- Dead Ball 死球
- Spin 旋轉
- Playing Area  比賽區
- Playing Surface  球檯表面
- Practice  練習
- Possession  控球
- Pass 傳球
- Unsportsmanlike 非體育行為或不道德行為

移動及技術

在桌上足球中的移動和技術如下:
劉翔劉翔
傳控球:玩者通過操縱桿控制球員,可以前、後、左、右不同的角度傳球,當足球通過球場兩邊或球員腳底時可用球員將球壓住進行再次傳球,也可用球員將球擋住,用以上方法可以組織有效的進攻或防守。
後排進攻:當玩者在後場用球員控制球時,將已方中鋒和前鋒球員調至頭下腳上的位置,然後操縱後衛球員直接射門。
點球:將足球置於進攻一方的前鋒處,被罰一方只能用防守,不得用後位球員防守。
射門:在比賽過程中,當已方控制住球時,可嘗試多種方式、角度的射門。

細則

體育道德

參賽選手不得在比賽過程中或在比賽場地中有非體育行為或不道德行為,否則視為違反體育道德。參賽選手、裁判以及觀眾之間應相互尊重。每個參賽選手和裁判都有責任向公眾展現桌式足球運動魅力。
1.1違反體育道德的處罰:
根據情節可判取消一局或一場比賽的參賽資格﹑逐出比賽場地或罰款。違反體育道德的判罰由總裁判長會同賽事總監作出。

比賽

除非賽事總監另行規定,比賽均採取5局3勝制,每局5分。決勝局需須淨勝2分方可勝出,如不足2個淨勝分,則先到8分者為勝。
2.1比賽的局數由賽事總監決定,並在競賽規程上進行公布。
2.2賽事總監可以根據時間、參賽人數及現場情況臨時改變比賽局數和分數。
2.2.1 賽事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全場所有比賽具有約束力。
2.3不服從比賽局數和分數規定的處罰:取消犯規方該局比賽或整個比賽的參賽成績。

開賽

開賽前雙方選手應相互進行猜球。猜中方選擇站位或首次發球權,未猜中方擁有相應的剩餘權力。
3.1選定站位或首次發球權後不得更改。
3.2發球後比賽正式開始。

程式

發球是指在一局比賽開始時、進球得分後、死球、犯規判罰後,將球放在指定的發球點,開始比賽,發球應執行準備程式。
4.1首次發球
首次發球是將球放置在本方5人桿任一球員腳下,或從發球口將球順勢投入比賽區,發球方必須嚴格遵守準備程式。
4.1.1發球時未將球放置於5人桿處或從發球口將球投入比賽區時故意造成強烈旋轉,將判發球犯規;在進球得分之前的處理是停止比賽,由原發球方重新發球。如已經進球得分,不再追究。持續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罰是由對方發球。
4.2準備程式
發球前,發球方應詢問對方是否做好準備,對方有3秒鐘的時間做出回答,隨後發球方有3秒的時間準備發球,超出上述時間限制均判延誤比賽(參見規則25)。發球方須將球從一個球員傳給另一個球員,球碰到第二個球員超過1秒鐘後方可將球擊出或進行射門,在此期間發球方不必刻意停球。
4.2.1發球方在對方未作出準備好的回應之前就發球的處罰是警告一次,並將球放回原位重新發球,持續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罰是喪失發球權,由對方發球。
4.2.2在發球時未經過兩個或以上球員的傳遞、或在接觸第二個球員後未達到1秒鐘即開始擊球的處罰是:由對方決定是從當前位置繼續比賽或是重新發球。

隨後的發球

首次發球後,隨後的發球由被進球方作出。在多局比賽中,每局的首次發球權屬於上一局負方。
5.1若球被無發球權的一方發出,在進球得分前發現此錯誤,比賽應停止,並由正確的發球方重新發球;一旦進球得分,則進球有效,比賽繼續進行。
5.2一旦一方因對方犯規而獲得發球權,隨後球在中場區死球,發球權交回原發球方。

球在比賽中

當球被發球方發出後即視為在比賽中,直至出界、死球、暫停或得分。

球出界

如球離開比賽區,擊中計分器、照明裝置或其他不屬於球檯的物體即為出界。但球若擊中框線並立即彈回比賽區,視為球在比賽中。
7.1比賽區是指球檯表面以上及其框線內側的區域。只有當球飛到框線上面立即返回球檯表面,才視為球在比賽中。
7.2球進入發球孔(如果有)又返回到球檯表面,應被視為球在比賽中。
7.3如果一方射門或傳球時使球出界,由對方的後衛桿重新發球。
7.4禁止往高處擊球使球越過或連續越過對方球桿(比如空中擊球)。但球離開控球桿後被另一球員反射向空中則不被視為犯規。
7.5違反7.4條規定的判罰是喪失球權,由對方的5人桿重新發球。

死球

球完全停止運動且雙方球員都觸碰不到即為死球。
8.1若球在中場成為死球,應由原發球方從5人桿處重新發球(參見規則4)。
8.2若球在5人桿與球門之間成為死球,應由離死球點最近的後衛桿重新發球,並執行準備程式(參見規則4)。
8.3在球門區,如球在旋轉中,即使雙方的球員都觸碰不到球,也不被視為死球,此時不執行時間限制,直到球轉到可控區域或成為死球。
8.4故意製造死球,則判對方重新發球(例如:將球推到雙方都觸不到的地方)。

暫停

每局比賽中,每隊都有兩次申請暫停的機會,暫停期間,選手可以離開球檯。每次暫停時間不得超出30秒。如果球在比賽中,只有控球方將球停住後可以申請暫停。如果球不在比賽中,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暫停。
9.1任何一方都可充分利用完30秒的暫停時間,即使申請暫停方不需要用完30秒。
9.2在雙打比賽中,暫停期間兩隊均可進行選手位置互換(參見規則14.1)。
9.3如在兩局比賽之間申請暫停,則暫停的次數計入下一局比賽中。
9.4當球在比賽中,若控球方選手雙手鬆開手柄並遠離球檯,視為申請暫停。
9.4.1射門之前選手可以鬆開手柄擦手,但這一動作必須在3秒內完成。選手擦手時間應計入控球時間。當進攻方擦手時,防守方不應放鬆警惕。
9.4.2當選手將手或手腕重新放回手柄後,必須在控球超過1秒鐘後才能射門或傳球。
9.4.3如在射門前,進攻方頻繁擦手或交換球桿,可判干擾比賽,如果進攻方進球得分,則進球無效。
9.5若球在比賽中,只有控球方可以申請暫停,暫停時間從暫停口令發出時開始計算。
9.5.1若一方申請暫停後立即射門得分或進行傳球,進球無效,判該隊干擾比賽(參見規則20)。
9.6若控球方在球仍處於運動狀態時申請暫停,則判其喪失球權,由對方5人桿重新發球。若非控球方申請暫停,則判其干擾比賽(參見規則20)。
9.6.1如果球在比賽且運動中一方申請暫停,隨後球進入該方的球門,則為對方計1分。
9.7暫停30秒後,如一方沒有做好繼續比賽的準備,則判延誤比賽(參見規則25)。
9.8在一局比賽中,如一方第三次申請暫停,則警告一次,申請不予批准。若該方是控球方,且球在比賽中,則喪失球權,由對方5人桿重新發球。持續違規申請暫停將判技術犯規。
9.8.1因延誤比賽、比賽中要求增加第二名裁判、敗訴或其他原因而導致一方暫停兩次以上,判其技術犯規。
9.9暫停後比賽重新開始,須待球離開當前控球桿後才能再次申請暫停。
9.9.1違反9.9條規定的處罰是將球權交給對方守門員,比賽不暫停。
9.10暫停期間,選手可以潤滑球桿、擦拭球檯表面等。如對方同意,可以用手將球拿起,但應在重新開始比賽前放回原處。對方或臨場裁判可以駁回移動或拿起球的請求(例如,當球靠近球門區的時候)。
9.10.1若上述請求被駁回後,選手依然拿起了球,將判由對方5人桿發球。若球在該隊球門的邊緣,對方計1分。

暫停

暫停結束後,應將球放置於暫停前球所在的球桿處繼續比賽。
10.1如暫停結束恢複比賽時,控球方在移動球以前必須確認對方已做好準備。在擊球以前,應執行準備程式(參見規則4)。
10.1.1如控球方沒有執行發球時的準備程式,如球因故脫離控制,則對方有權決定是從當前位置繼續比賽還是由其重新發球。
10.2如果暫停時球不在比賽中,根據規則規定,球將由擁有球權的一方投入比賽區。
10.2.1若進球得分後到重新發球前,暫停後應由被進球方從五人桿處重新發球。
10.3違規將球投入比賽區的處罰是由對方決定是在當前位置繼續比賽或是由其重新發球。

官方暫停

官方暫停不計入各方暫停次數。官方暫停後,恢複比賽時發球方法與其他暫停一致。
11.1如在比賽開始時無臨場裁判在場,若發生爭議,雙方均有權要求裁判到場。這種要求可以在球停止或成為死球時隨時提出。
11.1.1首次要求裁判到場視為一次官方暫停。
11.1.2當球在比賽中停住,進攻方正要傳球或射門時,防守方提出要求裁判到場應判干擾比賽。同樣,當球在運動中要求裁判到場也應判干擾比賽。
11.2當比賽繼續進行時有一名裁判在場,任何要求第二名裁判到場的選手將自動計暫停一次,這種要求只能在死球或球不在比賽中時提出,當球在比賽中提出將被判技術犯規。
11.2.1若比賽繼續進行時已有兩名裁判在場,任何更換裁判的要求由總裁判長或賽事總監受理。若要求被駁回,將判該選手技術犯規。
11.3在官方暫停期間,各方選手不得換位(參見規則14)。
11.4球檯維護——如換球、擰緊球員或手柄等應在比賽開始之前進行。只有當球檯突然發生故障時比如球員、螺絲、緩衝器或球桿等發生損壞的情況下選手可以要求球檯維護暫停。
11.4.1當球員與球接觸時發生了損壞,修理球桿時間為官方暫停。比賽從球員被損壞的球桿處重新開始。
11.4.2如果球檯上的燈壞了(如果有的話),比賽將立即停止(按照官方暫停執行)。
11.4.3常規保養,例如給桿噴潤滑劑等只能在暫停時間內或兩局比賽之間進行。
11.5外來物體進入比賽區——如果有外來物體落進球台上(無論球是否撞到該物體),應立即停止比賽,將外來物體移走。比賽應從外來物體落進球台時球所在球桿處重新開始。應保證在球檯外沿上沒有物體可能落進球台。如果球正在運動中,應由最後控球方重新發球。
11.6醫療暫停——參賽選手或隊伍可以申請醫療暫停。是否有必要就醫由賽事總監或總裁判長或臨場裁判決定,他們決定醫療暫停所需時間,最長不超過60分鐘。如果選手就醫暫停時間結束以後仍然不能參加比賽,將視為本場比賽棄權,則對方被判為3:0獲勝。
11.6.1若醫療暫停的要求被駁回,該選手將被計暫停一次。裁判也可以視情況判該選手延誤比賽(參見規則25)。

計分

如球沒有違反規則規定進進球門應計一分。球進進球門後又彈回比賽區和(或)出界,也計一分。
12.1如果選手忘記計分,但是雙方對進球未計分均無異議,則應補計一分。如果雙方對進球有異議且未計分,則不應補計。如下一局(場)比賽已經開始,則不得申訴,也不再追加計分。
12.2若對於球是否進入了球門有爭議,則應請裁判來裁決。裁判可參考選手和(或)觀眾的意見,但如果各方意見不一致,則不應計分。
12.3若沒有進球卻故意給本隊計分,則為非法得分,應判技術犯規。持續違反本條規定則判犯規方本局(0:5)或本場(0:3)輸球(由總裁判長裁定)。

交換場地

完成一局比賽,參賽雙方應交換場地後再進行下一局比賽,每局比賽後都要交換場地。兩局比賽結束間隔時間最多不超過90秒。
13.1任何一方都可要求利用完90秒的間隔時間,若在時間被用完之前雙方都已準備好,則比賽可立即開始,而不用等90秒結束後開始。
13.2如果一方在90秒的間隔時間過後還沒有準備好,該方將被判為延誤比賽(參見規則25)。

換位

在雙打比賽中,參賽選手只能操縱與其位置相對應的兩根球桿。比賽開始後,在進球得分、一方申請暫停或發生技術犯規以前,參賽選手位置不得改變。
14.1在暫停期間、進球之後發球之前、兩局比賽的間隔和判罰技術犯規射門前後,任何一方都可進行選手換位。
14.2一方的選手換位以後,在比賽重新開始前或再次暫停前不可再次換位。
14.2.1兩名選手在各自的位置上面對球檯站好後視為一次換位結束。若雙方選手同時都要求換位,控球方可先決定他們的位置。
14.3當球在比賽中非法換位判干擾比賽,換位選手須換回到原位。
14.3.1在雙打比賽中,選手如將手放到隊友的球桿上將被判為干擾比賽。

旋轉球桿

旋轉球桿是不合法的,旋轉球桿是指在擊球之前或之後轉動球員超過360度。在計算旋轉角度時,不應是擊球之前的度數加擊球之後的度數。
15.1如果旋轉球桿將球擊出,對方將有權決定是在當前的位置繼續比賽還是由其在本方二人桿處重新發球。
15.2旋轉球桿但沒有將球擊出或沒有擊到球,將不構成旋轉球桿犯規。如果一方選手旋轉球桿將球踢進己方球門,將為對方計上一分。不控球的時候旋轉球桿不被視為旋轉球桿犯規,判干擾比賽。
15.3如果由於球撞擊球員的力量導致控制的球桿旋轉不被視為犯規(例如:擊球時碰到了無人控制的球桿)。

晃動球檯

當球處於比賽時,晃動、推動或抬起球檯都是犯規的。若控球權沒有改變,控球方不必立即追究對方是否故意晃動球檯。晃動球檯的次數將在每場比賽中累計計算。
16.1對於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罰是:前兩次犯規——對方有權決定是在當前的位置繼續比賽,還是從犯規點繼續比賽,或者重新發球。如果非法晃動球檯導致選手在某根球桿處喪失控球,比賽可以在該桿處繼續,持續犯規兩次以上(不含兩次)判技術犯規。
16.2觸摸或偶然碰到對方球桿的判罰按照晃動、推動或抬起球檯的犯規執行。
16.3進球得分後或球不在比賽時晃動球檯判違反體育道德。當球仍在比賽中,擊球後如無得分,選手用力推拉擊打球桿或手柄視為晃動球檯。

重置

非控球方在球檯上用力過大影響了對方射門或傳球,但是沒有破壞對方控球,則臨場裁判將宣判“重置”,此球桿控球的時間重新計算,控球方有權在原地發球或不必理會重置口令繼續比賽。
17.1對於犯規行為造成球的任何移動(例如:晃動球檯、吹球或觸摸對方球桿),無論這種移動有多么輕微,都可能被判為重置。
17.2重置口令不應被視為裁判要求暫停比賽,此時允許控球方立即擊球或射門。因此,防守方不應放鬆或聽到裁判口令時看裁判,而應保持防守狀態。
17.3若控球方準備進攻時,由非控球方在控球方的後場向球檯施力影響控球方控球的行為不應被視為重置,而應判晃動球檯犯規(即使沒有造成控球方失球)。
17.4控球方不得故意製造重置,否則失去控球權,判對方在中場重新發球(不計為一次重置)。
17.5在一局比賽中,如一方在首次重置犯規後,任何一方在進球得分之前又連續兩次重置將判技術犯規。首次重置後,再次重置犯規臨場裁判可判“重置警告”或“警告”。如果重置警告後,進球得分之前再次犯規將被判為技術犯規。
17.5.1多次重置被判為技術犯規後,再次發生重置的行為將重新累計判為技術犯規。
17.5.2重置是針對一支球隊而不是一名球員、一局比賽而不是一場比賽來判罰。
17.6防守方故意晃動球檯,不應被判為重置,而判晃動球檯。
17.7當球在5人桿處時宣告重置,將重新計算球撞擊球檯壁的次數並重新計時。

進入比賽區

當球在比賽狀態中,未經對方或裁判的允許,一方選手不得將手伸進比賽區,不論是否碰觸了球都是不合法的。但選手經對方或裁判的允許後可以將手伸入比賽區。
18.1仍在旋轉的球被視為在比賽狀態,即使任何球員都接觸不到該球。即使是為對方停球,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或裁判允許伸手進入比賽區都是不合法的。
18.2飛到比賽區上空的球視為在比賽中,除非它撞到了比賽區以外的東西。不得接或抓住飛到球檯上空的球。
18.3死球視為不在比賽中(參見規則8),經過臨場裁判或對方(當現場無裁判時)允許,選手可以碰觸球。
18.4當球不在比賽中,選手不需徵得對方同意,可以擦拭球檯任何部位因擊球留下的痕跡。
18.5違反以上規定的處罰是:若該方控球且球已停止,由對方重新發球;若該方不控球或球正在運動中,將判技術犯規;若該方選手伸手進入比賽區或採取其他手段阻止球進入本方球門,將為對方計一分,且按正常進球得分的有關規定重新發球。
18.6碰觸飛到球檯上空的球判技術犯規,並按以下方式重新開始比賽:若技術犯規判罰射門進球得分,由對方五人桿重新發球;若技術犯規判罰射門沒有進球得分,由非犯規方五人桿重新發球。

更改球檯

比賽區——任何選手不得擅自對球檯做可能影響其內部性能的更改,包括不得更改球員、球場、緩衝器等。
19.1在比賽中選手不得用汗水、口水或其他不衛生的異物擦掉球檯上擊球時留下的痕跡。
19.1.1不得用松香或其他可能會改變球檯表面特性的物質擦拭球檯。
19.1.2選手必須確保手上或手柄塗抹的輔助物品不會接觸到和影響到球檯或球。如有影響,則需立即清除或更換。違例的選手判延誤比賽,如持續違反規定,裁判可禁止該選手在剩餘的比賽中使用這些物質。
19.2選手使用附屬物質以助其抓牢手柄,當交換站位時,他必須立即將手柄清潔乾淨。
19.2.1若清除附屬物質的時間超過90秒鐘,選手將被判為延誤比賽,且被禁止再次使用附屬物質。
19.3選手不得將任何可能影響球桿運動的物品放在球桿上、手柄上或球檯上(例如阻止守門員桿的正常轉動)。
19.4選手可在兩局比賽間隔交換站位的時候更換球檯上的手柄,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且不會給對方造成影響。因更換手柄逾時判延誤比賽(參見規則25)。
19.5每場比賽開始之前如需更換比賽用球,應得到臨場裁判或賽事總監的批准。只有在球的性能與相關標準相差較大時方可更換。
19.5.1新球——當球在比賽中時,選手不得要求更換新球。但出現死球情況或暫停比賽時,選手可要求更換新球,除非臨場裁判認為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拖延比賽。
19.5.2當球在比賽中如選手要求更換新球判申請暫停一次,只有在臨場裁判認為球的確無法正常使用時,更換球的要求才能不被判為暫停。
19.6若非出現特殊情況,持續違反本條規定判技術犯規。

干擾比賽

當球在比賽時,在球桿周圍做跟比賽無關的動作或發出聲音都可判為干擾比賽,干擾比賽進球不計分。若選手認為受到干擾,應叫裁判到場。
20.1在擊球前後推拉擊打5人桿或其他任何球桿,判干擾比賽。擊球後輕輕移動5人桿不被視為干擾比賽。
20.2球在比賽中隊友之間不得大聲喧譁或過多交流,否則判干擾比賽。
20.3傳接球時手抓球桿做假動作不被視為干擾比賽,但跟比賽無關的多餘動作判干擾比賽。
20.4準備射門時,一隻手離開手柄,隨後又立即射門將判為干擾比賽。只有兩隻手(或手腕)同時在抓住兩個手柄上超過一秒鐘後擊球才是合法的。
20.5當球在運動狀態,選手將雙手從手柄上移開(擦手或有其他動作),判干擾比賽。
20.6干擾比賽的處罰是:第一次干擾比賽,如臨場裁判判定這一行為無危害性,可警告該隊。若進攻方因干擾比賽獲利而進球,進球不得分且由對方中場重新發球。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對方有權要求在當前的位置繼續比賽,或從違規地點繼續比賽,或者由五人桿新發球。持續違反本條規定可判技術犯規。

練習

每場比賽開始之前或兩局比賽之間,選手可以在任何一張球檯上練習,比賽開始後將不允許再練習。
21.1練習是指將球從一個球員傳給另一個球員,或者射門。
21.1.1不合法的練習由臨場裁判裁決。無目的的移動球不是練習。
21.2對於練習犯規的處罰是喪失控球權由對方發球。若選手本來就沒有控球權,則判警告,持續違反本條規定判技術犯規。22、語言及行為
不允許選手直接或間接的作出非體育道德的言論或行為。違反本條規定判技術犯規(或參照規則1.1執行)。
22.1比賽中不允許轉移對方注意力(參見規則20)。在比賽中大喊大叫,即使是出於熱情的情緒,也可能被判為技術犯規。
22.2嚴禁選手咒罵,咒罵將處以技術犯規。若選手不斷的咒罵,裁判可取消其參賽資格,直至逐出比賽場地。
22.3禁止觀眾使用可能影響比賽的設備,另外,觀眾不得使用任何儀器或設備干擾選手或裁判而影響比賽正常進行。違反本條規定而不聽勸阻者將被逐出比賽場地。
22.4允許教練在暫停期間或兩局比賽間隔的時間內對選手進行指導。

傳球

23.1控球方不能將靜止不動的球直接傳給己方球桿,途中無論是否碰到對方的球桿,傳出的球須在本方兩個或以上球員之間進行傳接後方可合法擊出。
23.1.1當球完全停止下來前應立即傳出,這種傳球是合法的。如果傳球之前有所遲疑導致球處於靜止狀態,則傳球不合法。當球已完全停止但球沒有立即傳出,則必須接觸到兩個或以上的本方球員再傳出才是合法的。
23.1.2球在球場上暫停了一下又立即動起來,只要球在此之前接觸了兩個或以上的本方球員,就可以合法地傳給3人桿。但是,如果球靜止在比賽區,由同一個球員傳球則是不合法的。
23.1.3若球在傳球之前只碰觸到了本方的一個球員,在傳給3人桿之前,必須碰觸到另一個球員,這種傳球才是合法的(從守門員桿傳到5人桿時亦是如此)。
23.2用5人桿傳球或射門之前,選手不能使球撞擊球檯內壁或台邊壓條(如果有)超過兩次,無論球碰到的是哪一側的球檯內壁或台邊壓條(如果有)。若球第三次碰到球檯內壁或台邊壓條(如果有),則由對方重新發球。
23.2.1若對方的守門員桿或後衛桿將球擊出時被五人桿在球檯內壁夾住,這種情況不計入該方碰觸球檯內壁的次數,控球權屬於接到球的該方5人桿。
23.2.2當球從球檯內壁和靠近球檯一側的球員通過連續反彈接觸時,在球完全靜止下來後僅視為一次撞擊球檯內壁的過程。
23.3將球從2人桿(或守門員桿)往前傳球時,傳球的合法性按照規則23.1執行,除非球應碰觸對方的球員。此時不認為是傳球,而以球在運動中對待,任何球員均有權接球,不執行3次碰球檯壁犯規規定。
23.4防守時可以用一隻手(如用右手操縱防守的5人桿)也可以用雙手操縱球桿(如防守的5人桿)。在手柄之間頻繁交換手判為干擾比賽。
23.5傳球犯規的處罰是——若一方違反了上述規定,對方有權決定是從當前的位置繼續比賽或是在中場重新發球。

控球時間

控球是指球在球員可以控制到的範圍內。5人桿的控球時間限制是10秒,其餘的桿控球時間限制為15秒,守門桿和兩人桿的控球時間應累計計算。
24.1當球在旋轉時,如果某根球桿夠得到,則視為該球桿的控球時間,應計時;如果任何控球桿均夠不到,則不計時(參見規則8.3)。
24.2罰則——對於三人桿控球逾時的處罰是:由對方的守門員桿重新發球。對於其他桿控球逾時的處罰是:由對方三人桿重新發球。25、延誤比賽
除暫停,比賽應該是持續進行的。比賽持續進行是指進球得分距重新發球的準備程式的時間間隔不超過5秒。只有裁判有權宣判延誤比賽。
25.1宣判延誤比賽後,比賽應在10秒內重新開始。如果超出10秒鐘,再次宣判延誤比賽。
25.2首次違反本條規定的處罰是警告;持續違犯將被判計暫停一次。例如,選手被判為延誤比賽後,10秒鐘以內仍沒準備好繼續比賽將被視為暫停一次。若判暫停後10秒內仍沒準備好繼續比賽,計為第二次暫停。
25.3持續違反本條規定則判技術犯規。
26、再公告和取消參賽資格
比賽宣告開始後,雙方選手應立即到指定的球檯報到。若三分鐘內一方未到指定的球檯報到,他們將再次被公告。為避免被取消參賽資格,被公告的隊伍應立即到指定的球檯報到。
26.1每三分鐘進行一次再公告。第三次以及持續再公告的處罰是取消一局比賽的比賽成績(判對方5:0勝出),直至取消整場比賽的比賽成績(判對方3:0勝出)。
26.2若一方因再公告被取消了某一局或某一場比賽的參賽資格,恢復參賽後他們可選擇站位權或首先發球權。
26.3賽事總監負責執行此條規則的判罰。
27、技術犯規
根據比賽指定裁判的裁決,任何參賽隊惡意或有意違反比賽規則,判為技術犯規。
27.1被判罰技術犯規時,比賽應停止,犯規方將控球權交給對方的三人桿。如果在雙人比賽時,只允許射門和防守的選手對抗,另外兩人應暫時離開球檯,待技術犯規射門結束後方可回到比賽中;進攻方只有一次射門的機會,不得補射,若進球得分,由被進球的一方重新發球;若沒有進球,比賽應從宣判技術犯規之前球所在的位置繼續進行比賽或根據本規則的相關條款執行。
27.1.1執行技術犯規射門時,一旦球離開三人桿,技術犯規射門即算完成。
27.2執行技術犯規射門時,射門之前球必須是合法放入比賽區,同時應遵守規則,包括時間限制和重置等規定。
27.3執行技術犯規射門前後,允許選手換位,不計為暫停。
27.4執行技術性犯規射門期間可以申請暫停,但要合法地執行。
27.5不合法的執行技術犯規射門判進球不得分。比賽應在技術犯規發生前球所在的位置繼續進行或根據競賽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27.6若技術犯規射門結束了這局比賽,對方將獲得下一局比賽的首次發球權。
27.7若情節較為惡劣或有意違反比賽規則,追加判罰技術犯規。在一局比賽中,若一方出現第三次技術犯規,此局以0:5判負。
27.8第一次技術犯規後,裁判員應提醒犯規方如繼續出現技術犯規本局或本場比賽可能會被判負。
28、規則的判罰和申訴
如對於判罰產生爭議,當問題發生時在場的裁判的決定具有最終約束力,不得申訴。如果爭議涉及到規則的解釋,或問題發生時沒有裁判在場,裁判應根據當時的情況做出儘可能公正的裁決,這種情況下,可以對裁判的判罰提出申訴,但必須立即按照下面的方式進行。
28.1關於規則解釋的爭議申訴方法:應在爭議的球恢複比賽以前,選手必須向裁判提出申訴。如涉及到比賽失利的申訴應在勝方進行下一場比賽之前向總裁判長提出。
28.2所有關於規則的申訴應該由總裁判長和賽事總監共同受理,其決定是最終的。
28.3 對於規則已明確規定的內容的敗訴、或對裁判裁決提出疑問計該隊暫停1次,另外,也可以根據裁判的意見判該隊延誤比賽。
28.4比賽中嚴禁與裁判爭論。違反此條規定將處延誤比賽或違反體育道德規範的判罰。
29. 著裝
所有的參賽選手應衣著得體,參加正式比賽的選手應著合適的運動服。
29.1 禁止穿著的服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任何不莊重的衣服、牛仔服等。
29.2 參加國際比賽,參賽選手應將國籍印在T恤和夾克的明顯位置,建議但不嚴格要求參賽選手使用所在國家的顏色,選手也可以將名字和國旗印在服裝上。
29.3 違反著裝的判罰是取消一局乃至一場比賽的參賽資格、逐出場地或罰款。著裝是否違反規則規定、判罰的尺度由賽事總監或大賽委員會作出。
30. 賽事總監
負責比賽有關事務性工作。包括抽籤、制定競賽規程、安排比賽日程和時間等。賽事總監對上述事務有最終決定權。
30.1為保證規則正確執行的有關事務(指定裁判、處理申訴等)由總裁判長負責。賽事總監負責任命總裁判長。
30.2在所有的正式比賽中,賽事總監隸屬於大賽委員會。

場地與器材

場地與器材
A、場地
a、 比賽場地:觀眾觀看比賽、安置球檯的地方和選手站位的空間為比賽場地,在正式比賽中,每張球檯的占地面積應不小於2.5mX3m;
b、 比賽區:球門框和框線內壁所形成的空間。
B、器材
a、 比賽的組織者須提供可用於競賽的器材(穩定的球檯,結實的球員、乾淨且直的球桿),比賽組織者事先在競賽規程中公布指定器材;
b、 球檯的表面應平整光滑,否則不得在比賽中使用;
c、 選手可以潤滑球桿,但不得改變球桿內部構造;
d、 組織者可以指定潤滑產品的品牌和清潔劑代理商,但指定產品須便於選手使用。不使用指定產品的選手或被取消參賽資格
e、 嚴禁在球檯上使用松香(如用於手柄)、錳或類似的物質,否則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桌式足球桌式足球
f、 組織者有權禁止使用對器材或選手有害的產品;
g、 除常規保養之外,嚴禁改變球檯或球員的結構或性能。
C、球
a、球的材質不限,但必須使用賽事委員會指定用球,比賽指定用球將在競賽規程中公布;
b、參賽選手應自備符合賽事規定的比賽用球,或在比賽現場購買指定用球。D、手柄
a、如手柄可換,參賽選手都可使用自備手柄,但自備手柄必須與球桿配套,且不得對球檯或選手造成傷害;
b、選手自備的手柄應無助力或阻力,禁止使用機械裝置。手柄必須安全地固定在球桿上;
c、組織者有權認定手柄危險與否,並決定選手能否使用自備手柄,不服從組織者的決定可導致被取消參賽資格;
d、參賽選手必須能在兩局比賽之間的間隔時間內、暫停期間或進球得分後至下次開球前的時間內換好手柄。
E、附屬裝備
a、允許使用不會對選手或其他參賽者造成危險的附屬裝備(如手套、鬆緊帶、防滑帶、手柄防滑套等)。
b、不得利用附屬裝備改變球檯表面或結構。

裁判法

第一章 目的與要求
第一條 目的
一、確保《桌式足球競賽規則》的實施。
二、提供裁判員現場執法操作依據。
三、保證桌式足球競賽的正常進行。第二條 要求
一、裁判員必須精通《競賽規則》,熟練掌握和運用《裁判法》。
二、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的執行工作。
三、加強團結,提高業務水平,確保《競賽規則》的實施。
四、維護運動員的平等權益。
第三條 競賽組織
一、廣告與宣傳:推動發展,提高效益。
二、競賽表格及裁判用具:在裁判報到前完成(參照裁判法第四及第五章)。
三、場地、器材、設備:在運動員報到前完成場地的設定及器材數量、種類按競賽規模,參照裁判法第六章。
四、獎品準備和發獎安排:運動員報到前完成。
(一)獎品準備:接競賽規格和單項的錄取人數準備獎盃、獎章、證書和獎金。
(二)發獎安排:落實各級發獎事宜。
五、接待、賽會期間安排接站、食宿,交通等事宜。
第四條 編排
一、編排前的工作
(一)了解情況
依照競賽規程,了解本次競賽日期,擬安排的場次,開、閉幕式時間,參賽隊數及參賽人數等。
(一)審查報名單
1、各項目的報名人數、領隊、教練數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2、運動員代表的單位是否有雙跨現象。
3、報名單位簽章是否符合規程的要求。
二、秩序冊內容
(一)賀詞
(二)競賽規程(參見範例1)
(三)承辦單位補充通知
(四)組織委員會及組織機構名單
(五)仲裁委員會名單
(六)裁判委員會名單
(七)各代表隊名單
(八)各項目參賽運動員名單
(九)大會活動及競賽日程(參見範例2)
(十)各代表隊人數統計
(十一)廣告
範例1:
全國桌式足球公開賽競賽規程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舉行。
二、參加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委、各行業體協直屬、體育學院、中國桌式足球聯合會會員俱樂部。
三、競賽項目(見規則)
四、參加辦法
(一)每隊限報運動員XX名
(二)各隊參加單項比賽人數應在XX名之內。
五、競賽辦法
(一)進行男、女,單、雙打比賽。
(二)進行男、女團體比賽。
(三)參加雙打比賽的運動員可跨單位組對。
六、錄取名次和計分辦法
(一)各項比賽錄取前8名
(二)計分辦法按8、6、4、4、2、2、2、2、分的順序排列,即獲第一名者(隊)得8分,第二名得6分,以此類推。
七、獎勵辦法
(一)各項比賽獲得前3名運動員發給獎金、獎盃和證書。
(二)團體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隊發給獎金、獎盃、獎章、獎狀。
(三)獲得單項特別獎的運動員發給獎章(杯)和證書。
八、報名和報到
(一)運動員人數在6名以上的隊,可報領隊、教練共2名,運動員人數在3名(含3名)以上,5名(含5名)以下的隊,可報領隊、教練共1名,運動員人數在2名(含2名)以下的隊,領隊、教練可參加大會,但須向比賽承辦單位交納競賽管理費。
(二)各隊(人)填寫大會統一製作的報名表一式兩份於賽前30天(以郵戳為準)分別寄到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逾期報名,按不參加論。
(三)各代表隊(人)於賽前一天到大會報到。
(四)各參賽單位可在單位或個人名稱前冠以企業名稱,但須在報到的同時向比賽承辦單位交納宣傳費(含秩序冊、成績冊以及在競賽中對企業名稱的宣傳)。
(五)參加單位或個人須在報名的同時向比賽承辦單位交納報名費。
九、參賽單位的旅費、食宿費自理。
十、仲裁委員和裁判員:由中國桌式足球聯合會選派。
十一、採用國際桌式足球聯合會頒布的××年《桌式足球競賽規則》。
十二、未盡事項由承辦單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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