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率

核定徵收率,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定徵收率
  • 國稅發:[2000]38號
  • 主管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時間:2000
核定徵收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問:我是一名稅務工作者,我們在稽查過程中,曾多次碰到了有關不建帳而採取核定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徵收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疑問。我查閱了很多網站,發現各地稅務部門對此都是採用核定徵收率方式進行徵收,我現在想問的是,徵收率由各地方部門制定,但是,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規定?簡單地說,也就是納稅人如對徵收率發生異議,打上官司的話,稅務部門所依據的各地有關徵收率核定的條例是否可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規定:
1、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3、《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中5個項目有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鑑定表第1項(賬簿設定情況)不合格的,可實行定額徵收的辦法徵收企業所得稅;第2項即(收入總額核算情況)、第3項(成本費用核算情況)中有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辦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於不建賬實行核定徵收的,應實行定額徵收的辦法。
摘自中國稅務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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