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在2008.03.06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8.03.06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實施時間:2008.01.01
基本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分類逐戶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
三、做好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服務工作。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部署與安排要考慮方便納稅人,符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結鑑定和認定工作。
四、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工作。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徵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徵收方式,實行查賬徵收。
五、加強對核定徵收方式納稅人的檢查工作。對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彙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徵收方式降低稅負。
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密切配合。要聯合開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共同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共同協商確定分戶的應納所得稅額,做到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範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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