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基本原則

中文名稱核安全基本原則
英文名稱fundamental principle for nuclear safety
定  義為達到核安全目標所必須遵循的、具有普遍套用意義的規則。其可歸納為國家監督管理、營運組織核安全管理和核安全技術原則三大類。
套用學科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外文名:fundamental  principles for nuclear safety
為保證安全,達到核安全目標所必須遵循的、具有普遍套用意義的規則,是具體安全原則的基礎。
近半個世紀來,在核能和平利用發展的過程中,核安全的概念也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在核電建設的早期,已套用多重保護、縱深防禦等原則創造了核電安全的良好記錄。美國三里島核電廠事故和前蘇聯車諾比核電廠事故後,核安全問題更引起了國際上高度的重視。在總結各國經驗教訓的基礎上,1988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核安全諮詢組提出了“核電廠基本安全原則”,1993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又發布了安全法則——《核設施的安全》,在對核安全重要性、安全目標和安全原則達成廣泛共識的基礎上1994年簽訂了《核安全公約》。
核安全基本原則可以歸納成國家核安全監管、核安全管理和核安全技術原則三大類。
核安全監管 鑒於核安全的重要性、核設施事故有超越國界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對國際社會的重要性,核安全的責任由核設施所在國承擔。為此必須立法確立國家監管體制,明確劃分核安全責任和建立獨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
⑴政府必須負責建立和維持一個核安全法律框架,為核安全國家監管提供法律基礎。
⑵政府必須建立一個核安全監管機構,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管理職權;負責制定核安全法規和建立許可證制度。
⑶立法必須確定核安全的首要責任由核設施營運組織承擔。
核安全管理 營運組織依法對所營運的核設施承擔首要的安全責任,負責申請和持有核安全許可證,實施核安全管理,保證核設施的安全。
在進行核安全管理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⑴建立和保持責權明確、合理高效的組織機構;
⑵制定和貫徹安全優先的政策;
⑶培植安全文化;
⑷保證有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
⑸執行質量保證制度;
⑹實行安全審評與驗證;
⑺做好核事故應急計畫與準備;
⑻充分考慮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
核安全技術原則 核安全的目標是在核設施內建立和維持有效的防禦輻射危害的措施以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損害。這種有效防禦的技術基礎就是縱深防禦原則。
⑴核設施的設計和運行必須貫徹縱深防禦的原則,使具有多重保障和多層次的保護以防止放射性物質的釋放,並保證可能導致嚴重放射性後果的各種失效或綜合失效的發生機率極低,事故後果可得到減緩。
⑵核電廠(反應堆)安全運行必須保證:①控制反應堆功率水平;②保持堆芯冷卻;③保證放射性物質包容於適當的屏障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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