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航線

核准航線:是指民航局令第 160 號和每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評審規則中劃定的,適用核准管理的航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准航線
核准航線簡介,開航程式,退出程式,

核准航線簡介

核准航線:是指民航局令第 160 號和每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評審規則中劃定的,適用核准管理的航線。
核准航線
空運企業申請的下列航線經營許可適用核准管理的方式:
(一)涉及民航總局核定的受綜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時飛機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
(二)涉及繁忙機場的航線和飛行流量大的航線經營許可;
(三)涉及在飛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
以上機場、航線的範圍,由民航總局確定,並提前三個月予以公告。

開航程式

核准航線開航辦事程式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所有核准工作在換季45日前完成。對空運企業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在其《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上予以載明。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畫開航前45日提出申請,填寫核准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書》,並可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准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不予核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航線經營許可核准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預先公布的航線經營許可意見持有異議的,應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提出;涉及重大事項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准決定。

退出程式

退出經營辦事程式
1、空運企業決定不在已獲核准的航線上安排航班經營時,按照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向民航總局或相關地區管理局交回《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准書》或向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該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註銷手續。
2、已經開航但又決定停止經營的,應當於擬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民航總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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