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後恢復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事故後恢復措施
  • 外文名:recovery measuresafter a nuclear accident
環境監測與去污,核設施的安全核查和檢修,正常生活秩序的恢復,醫學治療與跟蹤,
核事故終止後,為消除事故後果、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而採取的各種措施。核電廠發生事故後,通過各種應急操作或工程補救措施,已確保反應堆處於安全狀態,放射性物質的事故排放已經終止或得到有效控制,核電廠周圍環境大氣中的放射性水平已降低到允許水平以下,事故的危急期已經過去,即可根據全面監測結果,按規定程式宣布應急狀態終止,並隨即進入事故後的恢復期。恢復期中採取的各種恢復措施主要包括環境監測與去污、核設施的安全核查和檢修、正常生活秩序的恢復、受照人員的醫學治療與跟蹤等。

環境監測與去污

事故可能造成廠區及周圍環境的放射性污染。這種污染會由於衰變、大氣擴散、雨水沖洗等而減弱。但由於污染程度及各種條件的不同,這種過程也可能持續很長時間。因此,應急狀態終止後,仍需對廠區及環境進行監測,必要時可對污染嚴重的局部區域和物品,採取適當去污措施。

核設施的安全核查和檢修

事故後要全面核查核設施(特別是反應堆),檢查其在事故中損壞情況,特別是要認真檢查反應堆控制與保護系統、專設安全設施、一迴路監測系統等,並要論證機組是否仍具有充分的安全性。
如安全論證及技術經濟分析表明機組修復是可能的和合理的,則應制訂周密的檢修計畫。如論證結果表明機組已無法修復或在經濟上不合理,則應論證需採取的處置措施。

正常生活秩序的恢復

當事故已終止,污染區域的去污工作已完成時,即可逐步解除事故中臨時規定的各種限制,逐步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其中包括:①當水源、食品中的放射性水平已符合國家標準時,即可解除對食物及水源的管制。②當污染區域去污工作已完成,放射性水平已低於國家標準時,即可解除交通管制,撤離的居民可以搬回原住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局部地區污染嚴重,預計某些居民在相當長時間內不能搬回原住址,則需做永久性的搬遷安排。③逐步恢復商業、公共事業等部門的正常活動。

醫學治療與跟蹤

對受照傷員的治療可能需很長時間,特別是重度放射性損傷及有嚴重體內污染的傷員,必須精心安排其醫學治療及護理。
要建立所有事故中受到異常照射的人員的保健及醫學檔案,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醫學跟蹤。對某些特殊人員可能需給出合理的醫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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