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愛國衛生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愛國衛生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Zhuzhou City Patriotic Health management pilot scheme
  • 機關: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 法令號:株政發〔2008〕4號
簡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第三章監督,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簡介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株洲市愛國衛生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領導,動員社會和全民參與,增強城市衛生功能,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單位均應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範圍,切實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政府的常設機構,由本級愛衛會直接領導並向其負責。辦公室的編制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都應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愛國衛生運動領導小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應設立愛衛會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機關、團體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設立愛衛專乾,社區居委會、村及所屬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有關規定在同級財政預算中為愛衛辦安排工作經費及健康教育、衛生創建、除“四害”和改廁等專項經費,同時按要求安排上級專項經費的配套經費。
第六條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與監督;
(二)組織、部署、協調和指導本地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文明衛生單位、衛生鄉鎮、衛生村活動,推動農村改水、改廁、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和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開展檢查活動;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活動;
(七)承辦其它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月。

第二章管理

第八條愛國衛生工作管理原則是:市愛衛會統一管理指揮,縣市區和各部門分工、分級負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制度。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均應建立健全各項衛生制度和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自我監督體系。
各級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九條城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對轄區內的單位、住戶,統一組織門前三包,劃分責任段,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條縣級愛衛會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改善鄉鎮、村、居住點的環境衛生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加強對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市設立健康教育所,各縣市區應有相應的機構,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社會健康教育工作。各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設衛生宣傳固定櫥窗、牆報等專刊專欄,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街道辦事處應有專職健康教育人員,設立健康教育小區,不斷擴大健康教育面,提高人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條各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當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按照國家、省和市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單位室內外衛生和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消滅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全市除“四害”活動由市愛衛辦統一組織,各縣市區愛衛辦具體實施,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村)居委會負責轄區內單位、居民區的除“四害”工作。
第十四條為保證藥械質量和用藥安全,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除“四害”藥械市場的管理,嚴防假冒偽劣和國家禁止使用的藥械進入市場流通。今後凡申報成立企業性除“四害”服務機構和技術諮詢及藥械供應等項目,須經市愛衛辦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和丟棄廢物;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和污損公共設施。
第十六條醫院、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化學製品廠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市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關部門登記、批准,禁止飼養狗及其他家禽家畜。經登記、批准飼養的,由公安、城管、畜牧、衛生、工商、藥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醫院、影劇院、體育館、圖書館、候車室、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運輸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菸。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三章監督

第十九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新聞輿論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縣以上愛衛會聘任兼職愛國衛生專業監督員,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單位聘任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和除“四害”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分別由縣級以上愛衛會發給證書、證章,負責各級愛衛會委託的監督檢查任務。
第二十條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標誌,出示證件。發現問題應進行登記或拍照、錄相,被檢查單位簽字。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監督、制止、舉報,新聞輿論有權進行如實的批評、曝光,縣級以上愛衛會辦事機構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予受理,通報有關單位,並及時協調處理。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實行定期複查制度,如發現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參評文明單位。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進行滅殺、滅防活動的,由市或區縣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愛衛會辦公室指定專業機構代為滅殺、滅防,其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進行處罰;該部門未予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愛衛會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建議主管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拒不執行國家、省、市衛生標準,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清理現場,消除危害,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限期處理,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除“四害”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的,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對營私舞弊、誣陷報復的,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侮辱、威脅或毆打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除“四害”監督員或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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