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的通知
  • 發布方: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要求: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
  • 發布日期:2016年3月7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有序解決我市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環評遺留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111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摸清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底數(即環保手續不齊的建設項目),落實違規項目單位環境責任,分類制定項目整改措施,規範環境監管,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環保、發改、經信、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要按照環境保護責任分工認真做好清理整治有關工作;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類指導,因企施策。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考慮不同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周邊環境質量、環境容量等實際,有針對性地提出處理意見和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督促企業落實整改,確保清理工作紮實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三)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各相關部門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兼顧政府、社會、企業各方合理訴求,正確面對歷史遺留問題,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實事求是地提出處理意見,積極穩妥推進清理整治工作開展,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共贏。
三、整治範圍
(一)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已建成投產的;
(二)配套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投入生產的;
(三)實際建設內容與環評批覆檔案存在重大變動的;
(四)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五)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違規設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分類處理辦法
(一)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經環評審批或驗收的項目,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環保措施完善且能達標排放,周邊環境質量達標或可確保環境質量逐步改善,環境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督促企業整改和強化區域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後,補辦有關手續或予以備案管理,允許企業正常生產或運行。
1.項目建設中有重大變動的(即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由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環保部門依法補充辦理審批手續;不屬於重大變動的,在驗收中直接予以認定,不再辦理變更環評審批手續。
2.在技改工程審批中對防護距離提出搬遷要求的老項目,原審批時防護距離是根據計算得來,因建設單位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項目環境影響明顯減輕,原防護距離經重新核算縮小,可由環評機構對項目進行現狀評價,重新核定防護距離,經公示後由現有審批許可權環保部門(可商衛生部門)出具變更意見,予以驗收。
3.建設項目受市場行情、產能過剩等因素影響,只建設了部分生產線(如電解錳、鐵合金、電解鋅行業),並配套建設了污染治理設施,可按照實際生產負荷實施階段驗收,餘下產能在不超過環評審批時限(五年)內可繼續建設,建設完成必須進行總體驗收後投入生產;建設項目餘下產能超過環評審批時限(五年)的,如需建設必須重新報批環評檔案。
4.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降低了行業準入條件,原環評批覆中所提出的產業規模可根據新的政策進行調整,按現有許可權由現審批單位出具變更意見,予以驗收。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提高了行業準入條件(如提高了產能),可按原環評批覆的產業規模驗收。
5.原環評批覆中提出的“以新帶老”淘汰過剩產能的問題沒有落實,導致無法驗收的項目,由產業政策主管部門(經信、發改等)出具相關意見對企業現有產能進行認可,且企業通過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管理,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經總量核算後,由現有審批許可權環保部門予以驗收。原環評批覆中提出的區域內淘汰任務沒有落實,導致無法驗收的項目,由現有審批許可權環保部門予以驗收,在區域淘汰任務完成前暫停該區域同類型項目的環評審批。
6.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按要求實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夠穩定達標排放、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未審批項目(如污染小、環境影響較輕、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的項目;有利於環境保護、減少環境風險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單獨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現有審批許可權的環保部門簡化手續辦理環評審批和驗收(涉及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的項目由現有審批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或進行備案管理,同意其生產或運行,納入日常監管。
7.對於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按要求實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夠實現達標排放,通過採取相關措施區域環境風險可控,但因為防護距離等原因驗收不了,又難以實施關閉或居民無法實施搬遷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或者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項目環境影響明顯減輕,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確搬遷方案或實施計畫,處在搬遷過渡期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按照現有審批許可權,屬市、縣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後予以備案管理;屬國家和省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請省環保廳備案管理。備案後,企業必須委託有資質單位開展跟蹤監測,定期主動公布監測結果,關注周圍環境質量變化和民企糾紛,一旦出現排放超標、周邊環境質量顯著變化或者因此引發的矛盾糾紛問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採取限產、停產、環保技術改造和搬遷等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8.對於交通、能源、城建、醫院或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如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橋樑、涵洞、管網建設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實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夠實現達標排放,但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難以通過審批和驗收,又無法實施關閉的設施和項目。按照現有審批許可權,屬市、縣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市、縣環保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予以備案管理;屬國家和省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請省環保廳備案管理。
(二)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項目,按以下原則處理:
1.不符合有關規劃、違規建設在環境敏感區、有重大環境風險而又無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遷的項目,依法予以搬遷;
2.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和設備,依法淘汰取締;
3.沒有建設或者擅自閒置、拆除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放、造成生態損害或者危害民眾健康、有重大環境風險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直至予以關閉;
4.在環境敏感區內違規設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遷或關停。
(三)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四)2015年1月1日後新上建設項目(含2015年1月1日前違法啟動建設,主體工程未完工的),一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管理。
五、工作步驟
(一)摸清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底數(2016年1月31日前)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明確職責分工和時間進度安排,在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基礎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項目底數,做到不留盲區、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試不驗等違規種類,列出項目明細,結合現有審批與驗收管理許可權,分類建立工作檯賬。
(二)分類提出處理意見(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分類處理辦法,按照嚴查一批、搬遷關閉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備案管理一批的總體思路,對清理出的違規建設項目進行分類處理。
(三)強化督查整改,嚴格管控環境風險(2016年12月21日前)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制定的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建立調度通報制度,每月調度,定期通報,強化督導落實。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完善環保手續,按時完成清理整治任務。同時,屬地政府與企業共同施策,採取對企業所在區域進行綜合整治、對企業和區域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升級、強化環境質量監測等措施,嚴格管控環境風險,維護人民民眾健康。
六、強化責任追究
市環保局要加強對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整改工作的督導,定期調度和通報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整改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進展緩慢、整改任務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要及時提醒,必要時進行行政約談。對清理整治工作履職不到位的,發現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後查處不及時的,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建設項目沒有依法實施處理、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縱容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查處不力、干擾環境監管執法,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人民檢察機關處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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