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

珙縣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5〕90號)、《宜賓市環境保護局關於落實四川省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環函〔2015〕410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保法律法規,全面清理本縣已建和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於2015年12月30日前分類分批提出處理意見。嚴肅查處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實施後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在堅持法律原則前提下,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環境風險可防可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要求,實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實施前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歷史遺留問題。通過規範一批、整改一批、關停一批,落實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單位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鎮(鄉)政府屬地責任及部門監管責任,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共贏。
二、清理範圍及時間安排
(一)清理範圍。環評檔案未報批或雖已報送但未獲審批,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項目;環評檔案已審批,但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污染防治和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環境應急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履行環評報批手續的項目;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雖通過環保竣工驗收,但驗收留有整改要求而未完成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設或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項目;其他未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
(二)時間安排。由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環境保護局和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牽頭,縣級相關部門配合,於2015年12月25日前全面清理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並將清理結果匯總報縣環境保護局;2015年12月30日前,對清理髮現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提出具體整改意見,並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整改,並將清理整頓工作情況書面報縣環境保護局匯總後報送縣政府。應當關停取締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關停取締完成時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12月31日。
三、清理處置原則
(一)2015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應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進行處理。
(二)截止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或建成未投產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理,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按照現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報批。經論證不具備環境可行性的建設項目,予以關停,並責令修復場地。
(三)2015年1月1日前已正式投產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作為已有項目,依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理。按照“規範一批、整改一批、關停一批”總體要求分類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規範一批。對符合產業政策及相關規範、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且環境風險可控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按現行審批許可權限期補辦環評手續;污染物達標排放且環境風險可控的,但因產業政策及規劃而不符合補辦環評手續條件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由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評估後可實施臨時環保備案管理,納入日常管理監管,防止超標排污或引發環境風險。
2.整改一批。對治污設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標或主要污染物超總量排放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由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評估報縣政府同意後,責令其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經停產或限產治理後達到環保要求的建設項目,由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評估後實施臨時環保備案管理,其中符合辦理環評手續的按現行審批許可權限期補辦;未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一律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3.關停一批。對環境污染嚴重、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無法治理的,由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評估報縣政府同意後,堅決依法關停取締,對已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其治理恢復。
(四)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過剩行業,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知道意見》(國發〔2013〕4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對鋼鐵、電解鋁、船舶行業違規項目清理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15〕1494號)和《環境保護部關於在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過程中加強環境管理的通知》(環發〔2014〕55號)相關要求進行清理整頓,予以規範。
(五)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的意見》(川辦法〔2012〕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我省水電科學開發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14〕99號)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四川省能源局關於印發<妥善解決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15〕240號)要求進行清理整頓,予以規範。
(六)清理整頓過程中發現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其他環境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珙縣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附屬檔案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鎮(鄉)和縣級相關部門要及時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落實專人,全力推進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
(二)倒排工期,全面整改。各鎮(鄉)政府、縣環境保護局和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及時制定清理整頓任務清單和計畫安排,認真履行項目建設前環境、安全及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築搬遷、區域污染物總量削減、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飲用水源遷改等承諾,指導企業全面完成整改,認真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環境安全。
(三)強化措施,嚴格督查。2016年1月起,省環境保護廳將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對全省各地清理工作開展督查指導,屆時將通報各地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整改落實情況。縣委縣政府督查目標辦要會同縣監察局、縣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對各鎮(鄉)、縣級各部門清理情況開展專項督查,確保全面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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