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指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義務教育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優先發展義務教育,確保義務教育重中之重的戰略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
  • 發布單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
  • 發布文號: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第1號
  • 發布日期:2008-06-05
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查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公告

【生效日期】200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2008修正)(1995年4月1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根據 2008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8年6月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義務教育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優先發展義務教育,確保義務教育重中之重的戰略地位。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保障異地搬遷牧民、農民工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的和女性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提高學前教育普及率,依法舉辦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教育班。
第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改造薄弱學校,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州、縣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大力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建立對學校、教師和學生的評價辦法和機制。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由政府主辦。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九條 州、縣人民政府在新建村或社區時,需要設定學校的,與城鎮、新村或社區建設統籌規劃,同步實施。
新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條件和標準。
第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解決義務教育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義務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義務教育工作領導責任制,將義務教育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考核。
第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義務教育發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或助學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義務教育實行州人民政府協助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教育職責。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自治州義務教育發展規劃;
(二)指導各地區義務教育發展;
(三)根據學校編制標準,審核上報教職工編制;
(四)對財力有困難的縣給予補助;
(五)對各地區義務教育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義務教育管理負主要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具體組織實施義務教育;
(二)調整本地區學校布局,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三)按省定編制數分配學校教職工編制;
(四)管理本地區校長、教職工;
(五)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六)統籌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七)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組織開展助學活動;
(九)對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義務教育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二)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
(三)維護學校周邊的治安安全,保證正常教學秩序;
(四)按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需土地。
第十八條 居民和牧民自治組織應當支持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做好義務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中國小的規模、辦學形式、教學內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區中國小校的開辦、合併、搬遷、停辦意見;
(三)負責本轄區內教師的選聘、交流、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考核工作;
(四)管理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和教學研究工作,改革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五)監督教育經費的管理、使用;
(六)在省級編制部門核定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總額內,根據生源情況,負責各中國小校編制的具體分配、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對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義務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結果,作為考核幹部業績的重要內容、進行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九年一貫制。
第三章 學生
第二十二條 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都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牧民子女入學年齡最遲不得超過7周歲。
每學年開學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本轄區內的應當入學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出入學通知書。
學校不得拒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未設學前班的學校,有權拒收不足齡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開學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準。
第二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休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附具有關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通知所在學校備查。
第二十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開除學生,不能安排學生留級。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學校設立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的專業訓練的單位或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上述單位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務農、放牧、經商。
寺院不得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但藏傳佛教轉世活佛例外。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七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全社會都要尊重教師,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全體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厭棄身體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學歷。在職教師不符合學歷要求的,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進行補償教育,取得相應學歷。
招聘教師實行凡進必考制度。招聘國小教師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招聘初級中學教師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雙語教學的學校,應鼓勵教師開展藏漢雙語教學。
第三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培訓教師。
教師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教師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 鼓勵教師到邊遠鄉(鎮)和縣鎮附近(不包括縣鎮)的寄宿制學校任教,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支持政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對在鄉(鎮)任教10年以上且業績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在基層連續工作滿8年以上的教師應固定一級工資。
教師任教期間的通訊費、交通費、報刊費,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
第三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師資力量,吸引和鼓勵城鎮教師到鄉(鎮)寄宿制學校任教或兼課,鼓勵優秀校長到薄弱學校任職。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區域內校際間教師交流服務期制度。
城鎮學校教師晉升高級教師專業職稱,應具有在鄉(鎮)寄宿制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或變相占用學校教師編制。
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不符合任教條件的人員調入學校從事教學工作。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抽調或借調教師做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契約。
不能勝任教學工作的教師,應離崗培訓。經培訓仍不合格的,學校有權解聘。
第三十六條 經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校可以聘請符合任教條件的其他行業優秀專業人員兼任教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學生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公民道德、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等教育,樹立其社會主義理想信念。
學校應當執行中國小德育工作規程、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範,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八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將德智體美勞等教育有機統一於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奠定基礎。
第三十九條 學校和教師按照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學校可開發和選用適合本地特點的校本課程。
學校教學工作應體現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從國小三年級開設外語課,有條件的學校可從國小一年級開設外語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普及現代信息技術教育,積極開展現代遠程教育。
第四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設藝術課程,逐步設定藝術教室和藝術活動室,配備藝術活動器材。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綜合實踐活動時間,組織開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藝、娛樂等活動。
學校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各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
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場所應當為學生開展活動提供便利,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年齡,結合當地實際,進行職業指導教育和勞動技能教育,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實踐活動,培養學生自我服務、家務勞動、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和就業能力。
國中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內容,開設實用技術為主的課程。
第六章 學校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學校應當實行校務公開。
第四十六條 嚴禁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及物品進入校園。堅決抵制妨礙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不良影響。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學校中進行宗教活動,向學生宣傳宗教。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和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八條 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學校應當把衛生工作納入整體工作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設立醫務室,配備醫務人員,開展學校醫務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未經批准,學校的國有資產不得出售、轉讓和質押。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不得在校園內營建非學校用途的建築設施。
第五十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學校財務管理。
學校應當按預算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定期公示經費使用情況。
嚴禁挪用、借用、截留、剋扣寄宿生生活補助費。學校每學年不得結餘寄宿生生活補助費。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學生家長違規收費。
第五十一條 建立完善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購買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
徵得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學校可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
第五十二條 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實行教職工年度業績考核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將師德修養和教育教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評聘專業職稱、實施獎懲等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家庭、社會應當互相溝通,積極配合,營造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假期調整由縣人民政府決定,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實施。
鄉(鎮)寄宿制學校每學年教育教學活動時間保證39周,上課時間不少於38周;縣城學校每學年教育教學活動時間保證40周,上課時間不少於39周。
學校應在每年3月5日前正式開課。
寄宿制學校每周上課6天,占用的休息日可採用適當延長假期的方式補償。
學校每學年安排學生集中開展社會實踐的時間不得超過25天。
第五十五條 學校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1天以內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1天以上3天以內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學生停課或參加社會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和任期制。校長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校長應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稱,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新任校長應當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五十七條 完善州、縣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確保義務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政府年度預算支出中教育經費支出所占比例,每年應當增加1個百分點,逐步達到州級不低於20%,縣級不低於35%。
第五十八條 州、縣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
第五十九條 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第六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預算,適度規模辦學,有力促進轄區內城鄉間、區域間、學校間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努力實現教育公平。
第六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學校基本建設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經費;建立校舍定期勘察、鑑定制度,逐步消除學校危房;新建校舍應符合防震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新建、擴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所需土地以劃撥方式提供,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第六十二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加強學校標準化和規範化建設。
第六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開展社會實踐。縣、鄉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給學校一定數量的土地(包括草場、山林等),作為社會實踐基地。有關部門應當發給土地、林權證,保證學校使用權。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校辦牧場草地的保護建設。將學校牧場納入草原建設計畫,安排有關建設項目。
學校合法收入、創收和自籌經費應在規定範圍內支配使用。
第六十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免除在校兒童、少年的有關費用,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並隨財力增長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
寄宿生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一定的生活費,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落實。
第六十五條 州、縣財政、審計、監察和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教育經費管理制度,加強對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違規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州、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勤儉辦教育,杜絕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建立和實行義務教育經費責任追究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定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定期勘察、鑑定,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五)挪用和擠占義務教育經費的;
(六)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工作目標的;
(七)發生重大師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八)教職工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的;
(九)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十)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第六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縣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三)改變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用途的;
(四)挪用、借用、截留、剋扣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的。
第六十九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五)擅自出售、轉讓校產和學校用地的;
(六)開具虛假義務教育學歷證明、轉學證明的;
(七)向學生或學生家長亂收費的;
(八)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或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未能按時開學或提前放假,無法完成教學計畫的。”
第七十一條 個人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務農、放牧、經商的;
(三)利用宗教干預、妨礙義務教育,尤其是寺院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的;
(四)在學校傳播淫穢讀物或向學生灌輸迷信思想的;
(五)家長、監護人或其它人到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或煽動、組織他人到學校謾罵、侮辱、威脅、毆打教職工和學生的;
(六)破壞、侵占學校場地、房舍、設備及其它財產的。
第七十二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弄虛作假或以其它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集中時間辦法制培訓班等形式,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採取行政和經濟的辦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果洛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向本次大會作關於修訂《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的說明。
根據果洛州立法規劃,經省人大常委會同意,列為2008年立法項目的《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州人大常委會和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二年多的時間認真調研,起草和修改,完成了《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修訂草案)的修訂工作。現就《條例》(修訂)的有關情況做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於1995年4月14日在果洛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經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實施的。自1995年《條例》實施以來,對我州義務教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義務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績。
但是隨著我州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義務教育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與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尤其是和新頒布的《義務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七個方面:(1)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沒有理順。(2)義務教育財政經費投入總量不足,不少學校的公用經費存在缺口,有的學校還存在危房和欠債,全州校舍緊缺的情況依然嚴重。(3)牧民民眾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積極性不高,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率比較脆弱:(4)素質教育進展緩慢,應試教育沒有得到根本改觀。(5)義務教育資源分配不盡合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學校之間的差距依然存在。(6)教師數量不足,且素質不能適應義務教育發展的需要。(7)義務教育學校時有事故發生,加之在長期的義務教育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和教訓。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沒有強有力的制度和措施做保證。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州的義務教育制度,對現行的《條例》進行修訂。特別是2006年6月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管理機制、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等內容寫入了法律。黨的十七大也提出了“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對義務教育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果洛州義務教育條例》在條文內容、行為規範上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我州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因此,如何更好地依法規範在義務教育階段出現的各種新問題、新情況,有必要對我州現行的《條例》進行修訂完善,是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的需要。因此,修訂《果洛州義務教育條例》勢在必行。
二、《條例》修訂的法律依據和過程
(一)遵循的法律依據
修訂《條例》主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以及青海省有關法律法規。
(二)修訂的過程
《條例》的修訂工作從2005年開始,州人民政府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及時成立了修訂《條例》領導小組,並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先期開展《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起草工作。州教育局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多方徵求意見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的初稿,於2005年9月呈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2006年9月,依據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州的實際,對《條例》再次進行修改補充,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稿。期間,州法制辦多次把《條例》修訂稿發放到州級各部門及六縣徵求意見。2007年6月,第六次州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報州人大常委會。
《果洛州義務教育條例》的修訂,根據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安排,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時時了解《條例》的修訂進度,並會同州政府、法制辦、州教育局的同志,先後五次赴六縣開展調研工作,前後共徵集到修改意見31條,反饋給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針對反饋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經過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第八稿。於2007年10月16日報州人大常委會審議,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初審後,州人民政府根據委員們提出的25條修改意見,對《條例》又一次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報州人大常委會。
在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我們得到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指導。特別是對經十二屆人大第八次會議初審後的《條例》修訂本給予了高度重視,組織有關人員,廣泛徵求意見,從《條例》修改的必要性、依據、文本結構的調整,以及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經費保障、寄宿制學校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並以青人大教函字(2008)1號文發至州人大常委會。接函後,州人大常委會,立即與州政府協商溝通根據省教科文衛委的意見,結合本州實際刪減和調整了部分內容。2008年4月7日,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本《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經過反覆修改後,結構合理、章節清楚、各條款規定符合我州實際,便於操作。同意提請果洛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報請中共果洛州委常委會議研究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08年4月23日果洛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修改《條例》的決定。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共召開不同層次的座談會14次,聽取了基層學校教師、縣鄉機關幹部、州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員、州屬機關幹部、州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共徵求到意見建議173條,採納80多條,十易其稿,修訂內容幾乎涉及所有條款,修訂幅度較大,可以說《條例》(修訂草案)集中了各方面的意見。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共九章八十七條,比原條例的八章二十七條增加了二章、合併了一章,增加了六十條。將第二章“步驟和目標”,標題改為“職責”,增寫了相應的內容,增加了第五章“教育教學”和第六章“學校管理”,修訂內容幾乎涉及所有條款。
由於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義務教育基礎薄弱,加快義務教育發展進程,需要我們付出更大、更多的努力,修訂後的《條例》,就是要在今後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保證我州民族教育的健康發展和義務教育高質量的鞏固和提高。對《條例》的細化,就是為了在今後的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條例》中增加的內容和相關條款都是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的,都有一定的針對性。因此作出這些條款是有必要的。
(一)總則(共十六條)
闡述了修訂《條例》的法律依據,辦學地位、機制、方向和標準,明確了教育主體和對象、特殊教育和教育督導、資源的合理配置、責任、監督等內容。在第五條中就我州生態移民、農民工和流動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作了特別規定。鑒於在第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了“自治州從實際出發,按全省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本州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義務教育”,階段性的義務教育具體實施規劃和目標沒有在《條例》中反映,原《條例》第二章“目標和步驟”刪除。
(二)職責(共八條)
本章是將原《條例》第三章“管理與監督”進行修改後形成的內容,修改後標題改為“職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雖然沒有規定州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但在修訂時我們在第十七條中規定了“義務教育實行州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同時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州、縣、鄉特別是州、縣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的職責。
(三)學生(共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入學的年齡,由於我州鄉級學校均為寄宿制學校,如果按照國家的年齡規定送子女入學,學生年齡偏小,生活無法自理,將導致寄宿制學校在管理上的被動。因此在第二十五條中規定“農牧民子女入學年齡最遲不得超過七周歲”。
(四)教師(共十條)
結合我州義務教育實際現狀,《條例》中對以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在我州任職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學歷,實行凡進必考制度,教師應當掌握藏漢雙語。二是保障教師待遇,凡到邊遠鄉鎮(不包括城鎮)寄校任教的教師向上浮動兩級薪級工資,到離縣鎮較近(不包括縣鎮)寄校任教的教師向上浮動一級薪級工資,調離鄉鎮寄校後,浮動工資隨之取消,但在基層寄校連續工作八年以上的教師應當固定一級工資;同時教師任教期間的通訊費、交通費、報刊費,財政部門應當予以撥付;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三是加強師資力量均衡配備。規定了“吸引和鼓勵城鎮教師到鄉鎮寄校任教或兼課,鼓勵優秀校長到薄弱學校任職;城鎮學校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務,應具有在鄉鎮寄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
(五)教育教學(共九條)
原《條例》對教育教學工作沒有做出具體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在教育教學中提出的具體要求,在修訂過程中增加了本章。
(六)學校管理(共十六條)
本章也是新增內容。
一是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我州的一些特殊情況,在第五十二條中規定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確定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只承擔的是教育責任,而不是學生法定監護人的責任;二是為了切實保障學生生活補助費全部用於學生生活,在第五十六條中規定了“嚴禁挪用、借用、截留寄宿生生活補助費,學校每學年不得結餘寄宿生生活補助費”。三是鑒於我州各地區學校開學、放假不統一、不規範,學校的教育教學的進度、質量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在《條例》中作統一的規定,因此在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了“學校假期由縣人民政府決定。鄉(鎮)寄宿制學校每學年教育教學活動時間保證39周,上課時間不少於38周;縣城學校每學年教育教學活動時間保證40周,上課時間不少於39周。學校應當在每年3月5日前正式開課。寄宿制學校每周上課6天,占用的休息日可採用適當延長假期的方式補償。學校每學年安排學生集中開展勤工儉學的時間不能超過25天”。由於鄉級寄宿制學校在夏季勤工儉學中占用了一定的時間,各學校基本不放暑假,所以在此沒有對秋季開學時間作出規定。
(七)經費保障(共十二條)
原《條例》第六章為“經費”。《條例》中將經費改為“經費保障”列為第七章。
為解決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對義務教育經費支出比例繼續做出規定。二是明確義務教育經費來源。三是對學生的相關費用做了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免除在校兒童、少年的有關費用,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並隨財力增長情況逐步提高生活費補助標準,寄宿生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一定的生活費。四是規範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八)法律責任(共九條)
原條例第七章為“獎罰”。《條例》中將該章標題改為“法律責任”,列為第八章。
本章對違反義務教育管理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各種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主體,既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單位,也包括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用人單位等各類組織和個人。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行政責任,還包括刑事責任。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州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和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難的實際,特別制定採取強制措施送適齡兒童入學的規定以及相應的處罰條款。
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與《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貫徹實施的需要和民族地區教育發展的實際,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對《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了修訂。在修訂過程中,果洛藏族自治州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工作,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認真進行了遴選吸納。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也提前介入並適時向該州人大常委會反饋了修改意見和建議。2008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修改決定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教科文衛委員會即將修改決定及說明分送省人大各專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建議。與此同時,還提前將修改決定及說明傳送給本委組成人員熟悉情況。5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並邀請果洛州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對修改決定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總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果洛州實際,規範的內容也很全面,已基本成熟,尤其是該州緊緊抓住當前義務教育與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不相適應、與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不相符合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修訂完善,這在全國民族自治州中尚屬較早,將有力推動該州目前尚未實現“兩基”目標的三個縣加快攻堅進程,對全面促進果洛地區義務教育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同時,建議對修改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關於管理體制。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將“統籌規劃實施”的職責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沒有規定州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責。而修改決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把“統籌規劃實施”的職責賦予州一級人民政府。這樣規定,一方面與上位法不一致,另一方面統籌規劃實施主要是統籌落實轄區內義務教育經費和義務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而從果洛州的實際看,州人民政府在這方面的統籌作用有限。故應將修改決定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義務教育實行州人民政府協助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二、關於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修改決定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規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對其“可實行罰款”、“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些規定與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不一致,也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要求。建議刪除這兩項規定,並將該條修改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集中時間辦法制培訓班等形式,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採取行政和經濟的辦法予以處罰”。
三、關於禁止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的規定。從果洛州的實際情況看,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的現象時有發生,確實制約著義務教育的實施。我們認為修改決定關於“禁止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的規定符合果洛州實際,在法律責任中很有必要明確相應的規範措施。鑒於藏族全民信仰佛教,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藏傳佛教轉世活佛可變通執行。建議將修改決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寺院不得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但藏傳佛教轉世活佛例外”。
四、關於學校衛生工作。針對果洛實際,當地的醫院可以對學生進行體檢,患有傳染病的學生可以到專門的醫院進行治療,學校為此專門設立醫療室,配備專兼職醫務人員,增加辦學成本,沒有實際意義,也不符合醫療衛生社會化服務的發展方向。故將修改決定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學校應當把衛生工作納入整體工作計畫,開設健康教育。有條件的學校設立醫務室,配備醫務人員,開展學校醫務工作”。
五、關於對內容重複、交叉較多和沒必要規範情況的處理。在審查過程中,我們感到修改決定按照體例要求,存在內容不精煉、篇幅太長的問題,修改決定共95條,有些內容重複、交叉較多,應進一步修改;有些規定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尤其是一些內容屬有關部門、學校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方式方法,沒必要進行細化,也不宜在單行條例中加以規範。建議刪除修改決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內容。同時,將修改決定中內容相近或同類的規定進行合併、修改。
六、關於施行日期。果洛州人民代表大會以修改決定的形式對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了修訂,且修訂幅度較大。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修訂頒布施行的慣用作法,考慮到修改決定經批准後,還需要一段時間開展學習和宣傳,以使該地區社會各界充分理解和掌握義務教育條例的內容和精神。建議義務教育條例的施行日期仍為1995年10月1日,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為2008年9月1日。因此,應在修改決定中增加一條,即“修改決定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必要的修改。
根據上述審查情況,經與果洛州人大常委會進行協商及溝通,教科文衛委員會提供了修改決定(修改稿),共84條,比果洛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修改決定減少11條。
以上審查報告連同修改決定(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對修改決定的審查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果洛藏族自治州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對該州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修改決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果洛州實際,規範的內容更加充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對修改決定的審查報告。同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對修改決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5月29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修改決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修改決定建議表決稿,並徵求了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關內容的修改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教師應當掌握藏漢雙語”的規定不利於改善教師學歷結構,也不利於面向更大範圍選聘教師和提高教師整體素質,在實際執行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將修改決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雙語教學的學校,應鼓勵教師開展藏漢雙語教學”。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決定第四十七條表述不清楚,前後矛盾。故將該條修改為“學校應當從國小三年級開設外語課,有條件的學校可從國小一年級開設外語課”。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修改決定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學校基本建設納入社會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經費;建立校舍定期勘察、鑑定制度,逐步消除學校危房;新建校舍應符合防震要求”。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改決定中關於對邊遠鄉鎮、離縣鎮較近寄宿制學校教師浮動工資等規定,應充分考慮國家和我省有關教育方面的政策,用政策方式調整較為穩妥。為此,將修改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教師到邊遠鄉(鎮)和縣鎮附近(不包括縣鎮)的寄宿制學校任教,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支持政策”。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形勢發展的需要,針對民族地區的實際,學校應把德育放在突出位置,加強對中小學生的愛國主義、民族宗教政策、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因此,保留了修改決定第四十四條的內容。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決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中關於“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的內容,缺乏可操作性,也不符合果洛州實際,故刪除該款規定。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精神,發展義務教育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應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所以,刪除了修改決定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州、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適當運用金融、信貸手段發展義務教育”的規定。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修改決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把衛生工作納入整體工作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設立醫務室,配備醫務人員,開展學校醫務工作”。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階段開展勤工儉學已無必要,根據義務教育法關於提高學生素質的精神和果洛州的實際,將修改決定第六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學校每學年安排學生集中開展社會實踐的時間不得超過25天”。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同志的意見,對個別文字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使其儘量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上述修改意見,已在修改決定表決稿中逐一作了修改。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保留修改決定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關於對監護人實行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對此,我們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省教育廳的意見,認為該規定與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也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要求。故保留我委提供的修改決定(修改稿)中的修改意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修改決定中應對寺院辦學問題加以規範,不應迴避。鑒於修改決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由政府主辦”、“寺院不得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寺為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活動”等內容。同時,考慮到寺院辦學屬於民辦教育的範疇,如何規範此類問題,待制定我省民辦教育實施辦法時一併解決。
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其他有關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有的在修改決定中已經體現,有的不屬於本決定調整的範圍,有的是具體工作問題,有的需要州上制定配套措施加以解決。
以上匯報連同修改決定表決稿及《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修改稿)附上,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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