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果洛藏族自治州為保障本州掃除文盲工作的開展,提高勞動者的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青海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的條例,共有17條,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果洛藏族自治州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 發文單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8-9-25
  • 執行日期:1998-11-1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州掃除文盲工作的開展,提高勞動者的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青海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掃除文盲的重點對象是15周歲至40周歲的文盲、半文盲。
邊遠牧區學齡兒童確因條件所限不能進入學校接受初等義務教育的,應當參加掃除文盲教育。
第三條 掃除文盲教育,要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牧、農業生產知識和適用技術結合起來,為發展經濟、脫貧致富服務。
掃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利用當地學校的師資和設施,採取分片包乾、包教包學、組織掃盲班等多種方式開展掃盲教育。
鼓勵和支持寺院、教職人員參與掃除文盲工作。
掃除文盲教育必須使用全省統一編印的教材。
第四條 掃除文盲應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統籌規劃,同步實施。
小塊農業區2000年基本達到省頒掃除青壯年文盲標準;純牧業區各鄉,每年使8%—10%的青壯年文盲脫盲,2010年基本達到省頒掃除青壯年文盲標準。
第五條 掃除文盲實行州、縣、鄉(鎮)、村目標責任制。州人民政府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牧(村)民委員會簽訂限期掃除文盲責任書。牧(村)民委員會與掃盲對象簽訂限期脫盲責任書。
第六條 州、縣、鄉(鎮)、村成立掃除文盲領導小組。州、縣掃除文盲領導小組下設掃除文盲工作辦公室。州、縣、鄉人民政府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掃除文盲工作人員,其編制從教育事業編制內調劑解決。
第七條 掃除文盲教學以藏語文為主,在城鎮可使用漢語文。
第八條 州、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發揮寄宿制國小、牧讀國小教師在掃除文盲教育中的骨幹作用,鼓勵其他有掃除文盲教學能力的人員從事掃除文盲工作。
第九條 鄉寄宿制國小和牧讀國小教師、鄉(鎮)人民政府懂藏文的工作人員、有掃除文盲教學能力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都應當承擔掃除文盲工作。其掃除文盲的任務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掃除文盲的經費採取政府補助、集體自籌、社會力量和個人捐助等辦法籌措。
(一)州、縣人民政府要把掃除文盲經費列入預算,保證掃除文盲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掃除文盲師資培訓、教材編寫,經驗交流和表彰獎勵等方面的費用,由州、縣財政按教育事業費的2%列支;
(三)鄉(鎮)人民政府從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20%,連同州、縣財政專項補助,一併用於掃除文盲工作的教學設施、教師報酬、取暖等支出;
(四)鼓勵寺院、社會各界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一條 實行掃除文盲檢查、考核、評比、獎勵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州、縣人民政府組織檢查組,對所轄地區和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對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人員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考核,達到脫盲標準的,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脫盲證書》。
第十三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區和單位,州、縣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達到掃除文盲標準。未達到掃除文盲標準的單位,不能評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對因失職影響掃除文盲正常進行的機關工作人員和掃除文盲教師,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掃盲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學習脫盲,學習費用由本人和家長(監護人)負擔。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不得在掃盲對象中招乾、招工。屬於掃盲對象的職工不得晉職、晉級、轉正。
第十六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7年5月23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1年3月2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等四部條例、變通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障本州掃除文盲工作的開展,提高勞動者的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青海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掃除文盲的重點對象是15周歲至40周歲的文盲、半文盲。
邊遠牧區學齡兒童確因條件所限不能進入學校接受初等義務教育的,應當參加掃除文盲教育。
第三條 掃除文盲教育,要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牧、農業生產知識和適用技術結合起來,為發展經濟、脫貧致富服務。
掃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利用當地學校的師資和設施,採取分片包乾、包教包學、組織掃盲班等多種方式開展掃盲教育。
鼓勵和支持寺院、教職人員參與掃除文盲工作。
掃除文盲教育必須使用全省統一編印的教材。
第四條 掃除文盲應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統籌規劃,同步實施。
小塊農業區2000年基本達到省頒掃除青壯年文盲標準;純牧業區各鄉,每年使8%—10%的青壯年文盲脫盲,2010年基本達到省頒掃除青壯年文盲標準。
第五條 掃除文盲實行州、縣、鄉(鎮)、村目標責任制。州人民政府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牧(村)民委員會簽訂限期掃除文盲責任書。牧(村)民委員會與掃盲對象簽訂限期脫盲責任書。
第六條 州、縣、鄉(鎮)、村成立掃除文盲領導小組。州、縣掃除文盲領導小組下設掃除文盲工作辦公室。州、縣、鄉人民政府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掃除文盲工作人員,其編制從教育事業編制內調劑解決。
第七條 掃除文盲教學以藏語文為主,在城鎮可使用漢語文。
第八條 州、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發揮寄宿制國小、牧讀國小教師在掃除文盲教育中的骨幹作用,鼓勵其他有掃除文盲教學能力的人員從事掃除文盲工作。
第九條 鄉寄宿制國小和牧讀國小教師、鄉(鎮)人民政府懂藏文的工作人員、有掃除文盲教學能力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都應當承擔掃除文盲工作。其掃除文盲的任務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掃除文盲的經費採取政府補助、集體自籌、社會力量和個人捐助等辦法籌措。
(一)州、縣人民政府要把掃除文盲經費列入預算,保證掃除文盲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掃除文盲師資培訓、教材編寫,經驗交流和表彰獎勵等方面的費用,由州、縣財政按教育事業費的2%列支;
(三)鄉(鎮)人民政府從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20%,連同州、縣財政專項補助,一併用於掃除文盲工作的教學設施、教師報酬、取暖等支出;
(四)鼓勵寺院、社會各界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一條 實行掃除文盲檢查、考核、評比、獎勵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州、縣人民政府組織檢查組,對所轄地區和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比。對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人員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考核,達到脫盲標準的,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脫盲證書》。
第十三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區和單位,州、縣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達到掃除文盲標準。未達到掃除文盲標準的單位,不能評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對因失職影響掃除文盲正常進行的機關工作人員和掃除文盲教師,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掃盲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學習脫盲,學習費用由本人和家長(監護人)負擔。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不得在掃盲對象中招乾、招工。屬於掃盲對象的職工不得晉職、晉級、轉正。
第十六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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