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傳偉

林傳偉

林傳偉,男,漢族,1965年3月生,福建閩侯人,全日制中專學歷,在職碩士學位,198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1年8月,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對林傳偉涉嫌受賄罪一案依法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8月24日,林傳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傳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5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雙開處分,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5年8月至2006年8月,歷任中國銀行福州分行會計處科員,福建省分行財會處制度科科長,南平市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福建省分行財會處處長、計畫財務部總經理。
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歷任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兼財務總監。
2011年3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財務總監。
2016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財務總監兼福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20年12月,被免去福建省分行財務總監及福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職務。
2021年5月,被免去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務。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2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分

2021年7月,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被“雙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江西省紀委監委對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林傳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破壞單位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企業老闆宴請,組織公款吃喝,操辦子女婚禮藉機斂財;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大額財物,借房屋裝修收受企業老闆好處;違反工作紀律,層層繞開制度,插手干預採購招標;違反生活紀律;親清不分、靠行吃行,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林傳偉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目無黨紀國法,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林傳偉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林傳偉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江西省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1年7月,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涉嫌受賄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林傳偉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1年8月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日前,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傳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林傳偉利用擔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財會處處長、財務總監、黨委委員、副行長、集中採購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採購評審委員會主席,以及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財務總監、採購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1年8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林傳偉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南昌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林傳偉利用擔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和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林某、吳某某、賴某某、林某某等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325.4131萬元。林傳偉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南昌中院認為,被告人林傳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林傳偉具有坦白、真誠悔罪、全部退贓、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遂當庭宣判:被告人林傳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林傳偉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325.413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林傳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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