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實施辦法,發布於2002-04-16。

【發布單位】東莞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建委《關於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問題的通知》(粵價[1999]291號)和省物價局、建設廳、環保局《轉發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粵價[2000]247號)、《轉發國家計委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復函的通知》(粵價[2001]9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範圍和對象
對全市轄區範圍內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徵收污水處理費。
對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且直接排入(不使用市政排水沒施)海洋、江河、湖泊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徵收污水處理費。
對大、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社會力量性質辦的學校用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敬老院,消防、環衛等特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市主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統一報市物價局,經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暫免徵收污水處理費。
二、污水處理費的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一)計費辦法
使用自來水的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90%計算)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按水利部門核定的取水量90%計算;對產品以水為原料(如飲料廠)和生產過程中蒸發量大的單位(如使用鍋爐的用戶),由市、鎮市政(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的實際排水量計算。
繳費金額計算到角,角以下四捨五入。
(二)收費標準
1、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並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均按每噸0.15元計征;
2、居民用戶按每噸0.15元計征;
3、對經營特種服務行業,如:沐足、髮廊、桑拿、洗車等用水戶,按每噸0.30元計征;
4、其他用戶的用水分為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生產用水按每噸0.25元計征,生活用水的徵收標準與居民用戶的標準相同。
三、污水處理費的徵收
(一)市區範圍內(包括城區、東城區、南城區和萬江區,下同)污水處理費由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統一委託供水企業(包括市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東城自來水公司、宏遠自來水廠和萬江自來水公司等)按月隨水費一併徵收;各鎮、村污水處理費由各鎮市政(建設)部門委託當地供水企業按月隨水費一併徵收;自備水源用戶由各鎮市政(建設)部門按月直接收取。
(二)徵收污水處理費後,凡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各種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費。
(三)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組成部分,徵收污水處理費應與調整水價統籌考慮。
(四)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建成後的運行費等可由社會適當承擔。物價、財政、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環保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但不得免交。
四、污水處理費的管理
市物價局負責管理全市污水處理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或代收污水處理費的單位須到市物價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市區範圍內污水處理費的收支和票據;各鎮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當地(含村民委員會,下同)污水處理費的收支。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管理市區範圍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各鎮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當地污水處理費的徵收。
污水處理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統一使用市財政局指定的收費票據,並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區範圍內的污水處理費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各鎮的污水處理費收入上繳當地財政專戶。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的運行和設備維護經費補助,或補充排污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不得挪作它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污水處理費的具體使用,由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使用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鎮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按收費總額20%的比例,於每月10日前,繳入市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全市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設備維護經費補助的統籌協調;剩餘的80%留本鎮專項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
各代收單位在收取污水處理費過程中,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代收單位在代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核拔。
凡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鎮,必須是已建成或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並投入運營,並由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核同意,報市物價局會市財政局審批。
開徵污水處理費後,3年內必須建成污水處理廠,並投入運營。對開徵污水處理費3年,而未建成污水處理廠運營的鎮,由市物價局會市財政局對其收費進行重新審核。
五、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市財政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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