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印發《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7.12.12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12
  • 實施時間:1998.01.01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改善城市環境,加快我市污水處理建設步伐,現將《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一、為改善城市環境,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建設步伐,根據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計委、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凡在本市所轄範圍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部隊、外地駐穗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等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和管理。
四、城市廢、污水排放量按自來水用水總量的90%計算;自備水源的按泵機開車流量的90%計算。
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和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量較大的單位,其廢、污水排放量按用水總量扣除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量後計算。具體計征由市自來水公司核定,經市建委批准後執行。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按0.20元/噸的標準計收。
六、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的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費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併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委託市政部門按月計征。
七、企業單位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列入生產經營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八、凡在市自來水公司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不繳納自來水費的規定處理;使用自備水源的,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凡停止使用排水設施的,應由市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前10日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據。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單獨核算,不得與水費混合核算,徵收部門每月應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報表。
十、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批,可在銀行設立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過渡帳戶,該帳戶只收不支。收入(包括利息、滯罰收入)在每月結束後10日內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財政專戶清繳,不得坐支挪用、拖延繳款時間。
十一、城市污水處理費應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包括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上述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支出和該項收費的征管費用。每年的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進度劃撥到項目的使用單位。
十二、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後,不再收取污水處理費、污水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十三、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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