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2011年1月24日,東營市人民政府以東政發〔2011〕1號印發《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明確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進一步放寬經營領域和市場準入條件、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環境、提升民營經濟的產業發展水平、加快民營企業科技進步、強化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對民營經濟的服務水平、落實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
  • 頒布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
  • 檔案號:東政發〔2011〕1號
  • 頒布時間: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
東政發〔20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0〕76號)精神,現就促進我市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機制,以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拓展領域、調整結構、提升質量為重點,
加大政府扶持,強化服務措施,規範經營行為,切實增強民營經濟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努力推進全市民營經濟發展再上新水平。
(二)主要目標。今後5年,非公有制經濟實現增加值占生產總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以上,民營經濟吸納就業占整個社會新增就業總數的比重達到95%以上,民營經濟規模進一步擴大,結構進一步最佳化,質量效益和產業水平進一步提高。
二、進一步放寬經營領域和市場準入條件
(一)進一步放寬經營領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則辦理市場準入登記,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許國有資本和外資進入的領域,一律對民營資本開放。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電信、鐵路、民航、公路運輸、銀行、證券、保險、水利、石油、礦產以及醫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城市園林綠化、社會福利事業等公共服務領域,投資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
(二)放寬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限制。積極支持企業申請使用冠省名、免冠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支持企業名稱中的“山東”和“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半島藍色經濟區”連用作為行政區劃表述。放寬使用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語限制,允許經營範圍中含有生產、加工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實業”字樣;允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發展”字樣;允許進出口企業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貿易”、“對外貿易”、“進出口”等行業用語。允許民營企業使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用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和經營範圍表述用語,如“創業投資”、“生物質能”、“金融保理”、“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允許企業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為其名稱的行業表述用語,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申請企業名稱,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放寬企業出資限制。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作價出資,積極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利用股權出資等方式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辦理註冊登記。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放寬公司出資期限,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且守法經營但無法按期繳付餘下出資的,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出資期限,延長後的累計出資期限不超過3年,投資公司可在設立後5年內分期繳足註冊資本(金)。
三、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環境
(一)加強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各金融機構制定專項信貸政策和金融服務政策,放寬信貸審批和業務創新許可權。支持各銀行設立中小企業信貸分部、票據分中心等營運中心,在貸款授信、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傾斜。推動各銀行專門設立面向民營企業的營業網點和特色櫃檯,引導股份制銀行在民營經濟相對活躍、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區設立機構網點,加快推進市商業銀行在縣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農村信用社增設網點。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入股方式參與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引導民營企業參股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和保險公司,支持民營企業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加快推進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步伐。制定信貸獎勵措施,對中小企業貸款年內月平均比上一年月平均增長較大的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人給予表彰獎勵。積極爭取人民銀行再貸款、再貼現政策,充分發揮信貸政策的引導作用。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政銀企對接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資金支持。全面落實省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銀行機構簽訂的《支持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合作協定》,積極提報重點支持項目,推動信貸資金儘快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整合現有信用擔保資源,規範擔保行業管理,建立多層次擔保體系,創新擔保方式,提升擔保能力和服務水平。鼓勵推進資信高的企業之間、業戶之間建立互保互助組織。對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設立的擔保機構,按照當年年末擔保總額的5‰給予基礎性補助資金,單個擔保機構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加大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力度。支持、引導和推動有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指導和推進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工作,實施“擇優培育一批、輔導儲備一批、申報上市一批”的民營企業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積極引導企業通過增資擴股、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加大扶持力度,引導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模式,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四、提升民營經濟的產業發展水平
(一)加快民營經濟的轉型升級。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優勢產業。鼓勵民營企業加快發展新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術和新興產業。鼓勵民營企業加快發展軟體、多媒體、電子商務、工業設計、遊戲、動漫產業、創意產業、服務外包等現代服務業,培植新的經濟成長點。圍繞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在重大工程和主體產業區的建設與發展中發揮作用。
(二)促進民營經濟集聚發展。發揮區位、資源和基礎優勢,大力發展專業村、專業鎮、專業園區,突出抓好市級規劃的7個過50億元的園區、5個過50億元的產業集群、4個重點產業鄉鎮建設。依託經濟園區和產業集群,最佳化配置資源,完善基礎設施、創業基地和公共服務平台,提升服務能力,引導民營企業向園區集中。鼓勵引導民營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提高配套協作水平,不斷延伸產業鏈條。
(三)加大骨幹企業培育力度。加快培育和發展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民營企業,形成一批管理先進、特色明顯、裝備優良、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制定《東營市民營骨幹企業認定辦法》,篩選確定一批掌握核心技術、自主創新能力強、具有行業領先地位、跨國經營能力強的民營骨幹企業,發揮其輻射帶動作用。建立民營骨幹企業庫,實行動態管理,給予重點扶持。建立市領導聯繫民營骨幹企業制度,隨時傾聽企業訴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加快民營企業科技進步
(一)鼓勵民營企業加強技術研發。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建立自主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對新創建國家級、省級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鼓勵民營企業申報各類政府科技計畫項目。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對民營企業開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和進口設備,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加強民營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探索依託大中型企業技術中心、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建設公共技術平台,組建產業集群創新聯盟,加快推進產學研結合。每年認定和重點扶持一批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範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對由民營企業主導的產學研合作項目,政府科技計畫給予重點支持。
(二)創新人才發展戰略。鼓勵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民營企業創業發展。依託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等創業平台,藉助駐企業重點實驗室、技術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老專家工作站等載體,積極為民營企業引進急需人才。民營企業自主引進高新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東營市有關引進人才的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完善鼓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分配製度和激勵機制,建立以知識為基礎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收入分配辦法,鼓勵技術入股、專利入股。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職稱評聘和職業資格鑑定制度,促進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業的自由流動。實施“優秀企業家培養工程”,將民營企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納入全市各類人才培養培訓計畫,享受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三)加強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品牌建設。加大對民營企業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專利、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和原產地標識,申報新產品、新領域的國家或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鼓勵民營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通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形成具有東營特色和優勢的技術標準。積極註冊商標和爭創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爭取全市民營企業每年新註冊500件商標、新增加5件省著名商標,爭取到2015年全市民營企業商標註冊總量達到7000件、省著名商標70件、中國馳名商標13件。市財政對馳(著)名商標給予獎勵。
六、強化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
(一)促進民營企業自身建設。指導民營企業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民營企業制定戰略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相互參股、職工持股、併購、引進外資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和社會責任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機制、信用信息徵集制度、信用檔案資料庫和信用查詢系統。鼓勵民營企業爭創“誠信示範企業”、“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山東最佳企業公民”、“文明誠信民營企業”、“文明誠信個體工商戶”和“消費者滿意單位”。
(二)加快推進信息化。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套用推廣工程,加快推進重點區域中小企業信息化試點,引導民營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提高市場行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套用平台,為民營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
(三)促進民營企業節能降耗。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大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高效節能環保技術、產品、設備,參與風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消耗型和產能過剩行業發展。
(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督促民營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形成以人為本、勞資和諧的氛圍,充分激發員工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建立民營企業勞資糾紛協調處置機制,加快在民營企業中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改革人事檔案保管收費制度,降低檔案管理收費標準,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人事檔案公共管理服務平台。
七、提高對民營經濟的服務水平
(一)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和作為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進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制度體系,明晰投資者與經營者對資產和收益的權利歸屬關係。嚴禁行政權力強制干涉民營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查處利用行政權力對民營企業亂攤派、亂檢查、亂收費等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各級投訴中心的作用,暢通民營企業反映訴求的渠道。
(二)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政務公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民營經濟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編制規範化管理目錄,明確辦理依據、辦事流程、辦理時限,實行“一站式”服務,加快實現集中審批和並聯審批,對重點項目審批開闢“綠色通道”。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作用。
(三)推進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採取政府扶持、社會資助、企業投入為主的方式,在規模較大的產業集群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產品檢測中心、產業信息中心、人才培訓中心、人才信息服務中心、技術成果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引導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揮基礎研究基地、工程試驗基地作用,聯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解決民營企業技術難題。充分利用科技基礎條件網路平台,整合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等公共科技資源,為民營企業提供全方位共享數據信息服務。
(四)支持民營企業提高市場開拓能力。定期編制並公布我市通過認定的國家、省、市自主創新產品、節能產品、重點推廣新產品及本地配套名優產品目錄,並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採購需求的前提下優先採購。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勵具備條件的本地民營企業參與市政和重點項目建設工程投標。積極爭取國家、省、市對民營企業相關項目的扶持,為民營企業提供市場拓展、投資方面的諮詢、輔導等服務。支持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工程承包,開展跨國併購、跨國經營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積極組織企業參加國際經貿洽談會和展銷會。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使用商務部、財政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拓展國際市場。
八、落實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實財稅支持政策。進一步加大財政扶持力度,財政有關資金優先支持民營企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以及貸款融資、信用擔保、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各縣區要根據財力狀況,安排專項扶持資金。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扶持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辦法,支持民營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認真落實各級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扶持高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科技人員等自主創業,支持民營企業家二次創業。支持在各類園區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扶持建立一批創業服務平台,為初創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事務代理、業務培訓、技術支持、財務融資、市場開拓等創業服務。認真落實個體工商戶“試營業”制度,試營業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不納入驗照管理。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經同級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後,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自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依法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除前置審批的各項費用。符合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三)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土地支持。統籌全市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和投資用地需求,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民營企業參與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科技和非營利性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其項目用地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建立民營和中小企業項目用地“綠色通道”,及時辦理區域內新增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土地供應等用地手續。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用於多層標準廠房建設。鼓勵適當提高建設項目的容積率,對因改建、擴建和技改等需要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讓金。對屬於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土地,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民營經濟投資的方向,在民營企業自願的前提下,採取縮短出讓年限或租賃等不同方式供套用地。
九、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巨觀指導。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水平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戰略舉措,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強民營經濟工作機構建設,加強對民營經濟工作的組織指導。
(二)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發展民營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民營企業轉型升級成功、勞動關係和諧、管理模式先進和熱心社會公益的典型,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加強考核督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市政府每年對各縣區政府發展民營經濟工作進行考核。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的督促檢查。
東營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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