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實施細則等檔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實施細則》《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東方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實施辦法》《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東方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異地調整入市實施意見》《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東方市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收益分配指導意見》《東方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實施細則
2.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3.東方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實施辦法
4.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5.東方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異地調整入市實施意見
6.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7.東方市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
8.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收益分配指導意見
9.東方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
東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工作,維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的徵收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和統籌全市的農村土地徵收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協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等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委託,作為征地實施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徵收程式
第五條 在農村土地徵收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征地實施單位對擬徵收土地現狀進行初步調查,了解該地塊的權屬、面積、地類、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的狀況,以及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安置要求等情況,對擬徵收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行分析認定,並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征地實施單位,根據土地現狀初步調查情況、擬徵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審查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本市有關規定,研究擬定征地工作方案,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擬定徵收土地告知書,由征地實施單位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莊的村務公開欄中公告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5日。
徵收土地告知書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聽證權利等內容。
第八條 徵收土地告知書公告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征地實施單位應當組織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擬徵收土地所在村兩委幹部、村民小組組長和成員代表,共同進行征地界線勘測定界,埋設界址點樁,實地標明擬徵收土地的四至範圍,拍攝留存征地範圍內現場情況的影像資料,做好現場證據保全,並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面積、地類,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進行現狀調查,填寫土地徵收調查結果確認清單,並經參加征地界線勘測定界的所有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和產權人蓋章、現場簽字確認。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征地實施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審核表》。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用途、位置、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與社會保障、聽證權利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征地實施單位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莊的村務公開欄中公告或者採用其他書面方式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第十條 超過60%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天內,提出聽證書面申請,交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集、整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驗聽證申請人身份後,將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書面申請,提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征地實施單位按規定組織聽證。確有必要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及時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征地實施單位辦理補償登記。
第十二條 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共同簽訂《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清冊》,確認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金額等情況;共同填寫《被征地農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登記表》,確認被征地農民家庭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人員和征地面積等情況。
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被征地農民家庭享受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規定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莊的村務公開欄中公告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5日。
如未簽訂《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清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少於三分之一,由征地實施單位與其進行溝通。征地實施單位對溝通工作進行書面和音像記錄後,可以實施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的公證清點登記,並書面通知其領取補償款。如在通知期限內未領取補償款的,將相應補償款提存至鄉(鎮)人民政府專戶暫時保管,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個別不同意簽訂的情況。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調查、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清點登記情況,在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三分之二以上被征地的農戶同意徵收土地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
第十四條 在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報批前,征地實施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資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款項撥入征地實施單位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確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措施和相關費用落實情況。用地報批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劃入專戶。
第十五條 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徵收申請批准後,市政府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告,征地實施單位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莊的村務公開欄中公告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在公告場所公布。公告應當包括批准徵收土地的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土地用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和面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
第十六條 征地實施單位應當自土地徵收申請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清冊》及相關材料,核算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用總額等,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撥至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賬戶,將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撥至所有權人指定賬戶。
第十七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撥付到位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約定的期限向征地實施單位移交土地。征地實施單位對移交的土地檢查確認後出具完成征地補償工作確認書,並及時將土地依法移交市土地儲備機構收儲。
第十八條 被徵收的農村土地存在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處理。在處理前可以對地上住宅及其他附著物和青苗進行公證清點登記,將相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等提存至鄉(鎮)人民政府專戶暫時保管,待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後及時撥給土地權利人。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確定樹木等青苗補償費標準時,畝株數量超過海南省有關標準的,對超過部分,只給予樹木等青苗所有權人合理畝株數量補償費標準10%的遷移費。
第二十條 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徵收房屋採用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以及土地徵收涉及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的補償,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價格評估,按照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告知書公告後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違法占用的土地,違法建設的房屋經認定後確定是否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徵收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以從下列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
(一)貨幣補償;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三)使用政府統一建設的安置房予以安置。
農村村民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但補償費不足以重建新房且原有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可以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建房補助。
對因徵收農村村民宅基地和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協定並按時騰退房屋和土地的,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願,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通過安排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具體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的方案,根據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徵收面積、土地規劃用途等情況,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協商確定。
留用地和留物業所形成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收入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耕地被徵收的面積累計達到60%以上的,市政府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留用地。
留用地的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地總面積的10%,並在被征地總面積外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條 留用地在被征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選址的,原則上保留集體所有土地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多數成員的意見,申請將留用地依法徵收為國有土地。
在被征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外選址的,可征為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性質的留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第二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範圍。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按照《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納入本市的再就業保障體系,建立被征地農民服務機構、勞動技能培訓制度和就業保障制度,對被征地農民分類登記,建檔立冊,提供諮詢服務,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技能培訓,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各類就業應聘,並支持勞務派遣服務機構積極派遣具備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
農村轉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企業的勞動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監察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有關規定,採取全面檢查、重點監督和調查走訪等方式,加強對農村土地徵收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市審計部門根據市委審計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審計項目計畫,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徵收和相關補償安置工作應當納入村務公開和農村民主管理的範圍,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公開與被征地農民民眾合法權益有關的事項,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有關人員發現農村土地徵收和相關補償安置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征地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土地徵收和相關補償安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優親厚友,弄虛作假,貪污、截留、挪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資金,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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