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8月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各國營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方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土地徵收管理,保障徵收土地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集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指為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其補償、拆遷和安置適用本辦法。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收回國營農(林)場、國有建設(農)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補償、拆遷和安置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農民集體土地和國營農(林)場土地及國有建設(農)用地的徵收(收回)補償工作,國土部門指導並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無理的補償和要求。
第六條 征地程式按照下列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代擬土地徵收通告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方案報請批准,市政府發布徵收通告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地所在地的街道、村莊進行張貼通告。通告期限不得少於15天。所在鄉鎮政府須在通告期內對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的現狀進行拍照、錄影並存檔,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拍照、錄影資料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在通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到通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二)徵收通告期滿後,放樁定界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確定收費標準後,鄉鎮政府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負責組織被征地單位、被征地農戶、其他權益人、對被征土地權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等進行調查、認定、清點,經有關各方共同核實後,予以現場登記確認,並對以上事項進行證據保存;同時對被征地單位人數、戶數、勞動力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和確定補償人員(範圍)。
(三)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調查結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將方案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鄉鎮政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報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需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道、村莊進行公告。
(四)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經批准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農戶)、法人代表等簽訂《征(撥)土地協定書》和個人拆遷補償協定書,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撥)土地協定書》和簽訂個人拆遷補償協定書後,將該《征(撥)土地協定書》報送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要及時足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並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含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七條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所在鄉鎮政府或市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八條 徵收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省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14〕36號)的規定執行,未詳列的青苗及附著物等,由征地工作人員與青苗產權人參照類似樹種現場議定或由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相關規定製定補償標準後,報請市政府批准執行。建(構)築物、特殊樹種補償由鄉鎮政府組織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補償標準按經批准的評估結果執行。
第九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作補償。
(一)征地通告發布後,有關各方確認前,被征地集體、農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產權人,對青苗、林木及地上附著物進行砍伐、挖移、拆除等,使原始狀況難以確認的。
(二)征地通告發布後突擊搶種、搶建。
(三)違章建築物、違法占地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已滿的臨時建(構)築物。
(四)依照有關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征地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撥付給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征地所在鄉鎮政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統籌用於征地工作專項用途。其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工作經費標準為1000元/畝;鄉鎮政府征地工作經費標準為1500元/畝。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有關費用按如下方法撥付: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建(構)築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測量放樁費、拆遷費、征地工作經費等費用在市政府發布項目征地通告後,由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核算本項目所需征地相關費用,一次性或根據征地工作進度分期向市政府申報。
第十二條 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全體村民會議2/3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代表同意,提出分配使用管理方案報鄉鎮政府備案後,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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