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8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東方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和市委十三屆市委常委會第20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方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土地徵收管理,保障徵收土地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徵收土地單位、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指為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拆遷和安置適用本辦法。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收回國營農(林)場、國有建設(農)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補償、拆遷和安置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徵收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征(撥)土地協定書》由鄉鎮政府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再送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後簽
章確認。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國營農(林)場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收回及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定書》由市國土資源局與被收回土地單位(個人)簽訂。
第六條 同一項目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所在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局配合。
第七條 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城鎮綜合執法局、海洋與漁業局、農業局、林業局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組織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報批工作,編制徵收土地告知書、征地調查結果確認書、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表等相關材料並移交征地單位,由征地單位負責組織被征地單位完成征地調查結果確認書、填報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等相關表格,簽字、蓋章後提交市國土資源局。
第九條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支持和配合土地徵收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無理的補償要求。
第十條 土地徵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代擬土地徵收通告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方案報請批准,市人民政府發布徵收通告後,由市國土資源局在被征地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村委會進行張貼通告。通告期限不得少於15天。土地徵收單位須在通告期內對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的現狀進行拍照、錄影並存檔,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拍照、錄影資料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在通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到通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登記。
(二)徵收通告期滿後,放樁定界工作經市國土資源局確定收費標準後,由征地單位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單位負責組織被征地單位、被征地農戶、其他權益人對被征土地權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築物等進行調查、認定、清點,經有關各方共同核實後,予以現場登記確認,並對以上事項進行證據保存;同時對被征地單位人數、戶數、勞動力等基本情況進行調
查登記和確定補償人員(範圍)。
(三)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需在市國土資源局指導下,征地所在鄉鎮政府根據調查結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將方案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鄉鎮政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報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需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征地所在鄉鎮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村委會進行公告。
(四)征地單位根據經批准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地單位、個人(農戶)、法人代表等簽訂《征(撥)土地協定書》、《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定書》、個人拆遷補償協定書,征地單位要
及時足額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相關權益人,並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含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五)簽訂征地完成確認書。農村集體土地經依法徵收,簽訂了《征(撥)土地協定書》,土地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已撥付完畢,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已完成,已清表並達到淨地供地要求,征地單位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征地完成確認書。
第十一條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所在鄉鎮政府或市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土地徵收過程中,征地補償標準按《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瓊府〔2014〕36號印發)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標準按土地現狀的土地類別進行相應補償,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的土地類別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在土地徵收工作過程中,確認夾心地或邊角地無法耕種和使用的,可一併納入項目征地範圍,另行簽訂《征(撥)土地協定書》或《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定書》,註明夾心地或邊角地字樣,並作相應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在土地徵收拆遷工作過程中,按照職能部門制定的房屋參考基價、畜牧家禽養殖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成本參考基價、常見淡(海)水養殖池(塘)及附屬設施、常見淡(海)水生物養殖參考基價嚴格執行,特殊情況另行處理。具體參考基價由市政府另行發文。
第十五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作補償。
(一)土地徵收通告發布後,有關各方確認前,被征地單位、農民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產權人,對青苗、林木及地上附著物進行砍伐、挖移、拆除等,使原始狀況難以確認的。
(二)土地徵收通告發布後突擊搶種、搶建。
(三)違章建築物、違法占地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已滿的臨時建(構)築物。
(四)依照有關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征地工作經費按2500元/畝納入財政預算,撥付給市國土資源局和征地所在鄉鎮政府,由市國土資源局和所在鄉鎮政府統籌用於征地工作專項用途。其中:市國土資源局征地工作經費標準為1000元/畝;鄉鎮政府征地工作經費標準為1500元/畝。
第十七條 青苗補償費實行包乾形式撥付給征地單位,由征地單位統籌安排,標準為25000元/畝(建、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除外)。
第十八條 青苗補償費實行包乾形式後,取消水田800元/畝﹒年和旱田400元/畝﹒年,一次性補貼30年的口糧補貼。
第十九條 為利於土地徵收工作的開展和推進,不可預見情況準備金列入征地費用,撥付給征地單位使用,標準為八所鎮片區2000元/畝,其他鄉鎮片區1000元/畝。
第二十條 土地徵收工作完成後,征地單位對項目用地範圍進行清表和圈定,清表圈定費用列入征地費用,標準為750元/畝。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有關費用按如下方法撥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建(構)築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測量放樁費、拆遷費、征地工作經費、清表圈定費用、不可預見情況準備金等費用在市政府發布項目征地通告後,由征地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核算本項目所需征地相關費用,一次性或根據征地工作進度分期向市政府申報。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全體村民會議2/3村民或村
民代表會議2/3代表同意,提出分配使用管理方案報鄉鎮政府備案後,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發的《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東府〔2016〕53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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