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三修改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2010年07月23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河內
  (中譯本)
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澳大利亞聯邦、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加拿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共和國、日本國、蒙古國、紐西蘭、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土耳其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稱締約方),
希望確保與東南亞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鄰國,及其成員僅為主權國家的區域組織適當加強合作;
考慮到1976年2月24日於巴厘島登巴薩簽訂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下簡稱《友好條約》)序言的第五款提出有必要與東南亞地區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進行合作,以推動世界和平、穩定與和諧,
茲同意如下內容:
第一條
《友好條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
“經東南亞所有國家,即汶萊達魯薩蘭國、高棉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
同意,條約將開放供東南亞以外國家和其成員僅為主權國家的區域組織加入。”
第二條
《友好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但是,東南亞以外的任何締約方,只有直接涉及需通過上述地區程式解決的爭端時,才適用此條款。”
第三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並在最後一個締約方交存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越南河內簽訂唯一英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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