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市政府法制局應當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市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發文單位:杭州市
  • 發文時間:1991年12月17日
  • 實行時間:1991年12月17日
(1991年12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系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為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的規定,針對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在一定時間內反覆適用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通告、布告、決定、命令、指示等檔案。
第三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規定為依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不得超越制定機關的職權範圍。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可以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具體化,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不得自行創設行政處罰種類。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採用法定用語和規範化用語。規範性檔案的結構一般可分為章、節、條、款、項、目。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都應當在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政府備案。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規定相違背;
(二)制定的機關有否超越自己的許可權;
(三)與其他規範性檔案是否矛盾;
(四)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和規範化的要求。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根據需要提請市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審查,協助審查的部門應在要求的限期內書面回複審查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發現施行中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規定相違背的,應及時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條 對規範性檔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規定相違背的,或者超越制定機關許可權的,由市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責令改正。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與市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以及市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三)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制定技術上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轉告原報機關處理。
規範性檔案的原報機關在接到本條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三十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可以作為同級和下級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填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查。
第十三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備案報送和目錄填報均由主辦的機關負責。
第十四條 對不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市政府法制局應通知原報機關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向市政府匯報,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卷、存檔工作,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和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具體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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