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杭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二○○九年八月一日
  • 目的:為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
  • 發布機構: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來源與用途,申請條件,資助獎勵標準,申領程式,資金管理,

來源與用途

(一)資金來源。
1.市財政預算撥款;
2.國家、省專利專項資助資金;
3.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4.其他資金。
(二)資金用途。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專利的申請費用資助;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費用資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及軟體登記費用資助;動植物新品種申請費用資助;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資助;“正版正貨”承諾創建及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等活動資助;專利行政執法及執法條件建設;專利資料庫等服務平台建設;專利宣傳、培訓、人才培養等資助與獎勵。

申請條件

(一)資助對象。
1.在本市註冊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組織;
2.戶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創辦企業,戶籍不在本市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
(二)申請條件。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
(1)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授權公告之日起1年內;或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則提交國際申請,進入指定國家審查階段起3年內;
(2)專利申請檔案中的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
(3)本市法人、自然人為第一專利權人,或本市法人為第二專利權人,但第一專利權人為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組織。
2.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專利資料庫建設資助:
(1)一次性投入5萬元以上,建立對本市開放的公益性行業專利資料庫的區、縣(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設立在工業功能區內的行業協會。
(2)一次性投入5萬元以上建立專利資料庫,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
3.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國家專利代理人培訓費用資助:
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就業並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用工契約的大學畢業生,畢業5年內參加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培訓並通過資格考試,實際支付其培訓費用的個人或單位。
4.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其他獎勵:
(1)被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設計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發明人(設計人)。
(2)獲得國家、市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稱號的法人組織。
(3)在區、縣(市)年度智慧財產權工作考核中成績突出、年企業專利授權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鄉、鎮(街道)(年專利授權量負增長的不予獎勵)。

資助獎勵標準

(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標準。
1.發明專利:
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獲得非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500元。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5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萬元。
2.實用新型專利:
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000元;
獲得國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2000元。
3.外觀設計專利:
獲得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500元;獲得國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專利資助1000元。
4.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國際申請的專利申請費用資助:
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每件專利資助8000元,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專利資助3000元。
以上涉外專利資助每件僅對在兩個國家(或地區)獲得的授權給予資助。
(二)專利資料庫建設資助標準。
對專利資料庫建設一次性給予2萬元資助。
(三)專利代理人資格培訓費用資助標準。
專利代理人資格培訓費用資助按實際培訓費用50%的標準(最高不超過3000元)予以資助。
(四)獎勵標準。
1.對被評為市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每年驗收合格後,分別獎勵1萬元和2萬元。
2.對被評為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對被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人(設計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發明人(設計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
4.對年專利授權量首次超過100件規模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專利授權量首次超過500件的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5.對年度專利授權量前十位的鄉、鎮(街道),一次性各獎勵1萬元。

申領程式

(一)受理機構。
國內專利和專利資料庫建設申請資助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國外專利以及PCT申請資助的,申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
申請獎勵和其他資助項目的,申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
(二)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資金申領程式。
1.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專利申請項目資助申請表;
(2)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專利申請請求書第一頁(複印件);
(4)法人組織申請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個人申請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國外授權專利以及PCT申請資助的,還需提供相應的付款憑證複印件及相應的國內專利證書或申請檔案。
2.國內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資金撥付程式:
(1)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符合受助條件的,予以登記入庫;
(2)各區、縣(市)及經濟技術開發區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於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匯總上季度申請資助項目並附申報材料報市知識產權局;
(3)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後,於每季度第2個月下達資金髮放通知,並將資助資金下撥到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4)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在資金到位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資助資金;
(5)法人組織攜帶專利證書、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證明,並開具收款收據後領取資助資金,個人攜帶專利證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領取資助資金。(以上證明須與申請時提供的身份證明一致)
(6)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在資金撥付手續完成後在專利證書背面加蓋資助專用章。
3.國外授權專利和PCT專利資助資金撥付程式:
(1)市知識產權局收到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的,予以登記入庫;
(2)市知識產權局於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匯總上季度的申請項目,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髮放通知;
(3)法人組織攜帶專利證書、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證明,並開具收款收據後領取資助資金;個人攜帶專利證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領取資助資金。(以上證明須與申請時提供的身份證明一致)
(4)市知識產權局在資金撥付手續完成後,在專利證書背面加蓋資助專用章。
(三)專利資料庫建設資助資金申領程式。
1.申請資助的專利資料庫建設單位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專利資料庫建設費用資助申請表;
(2)專利資料庫建設情況總結及資料庫功能介紹;
(3)建設費用清單及相關憑證複印件。
2.市知識產權局對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的,下達資助通知書。
3.建設單位開具收款收據後,市知識產權局撥付資助資金。
(四)專利代理人培訓考試費用資助資金的申領程式。
1.申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專利代理人培訓考試費用資助申請表;
(2)專利代理人考試合格證明材料及相應勞動契約、培訓費用複印件;
2.市知識產權局對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的,下達資助通知書,發放資助資金。
3.申請人為企業的,應開具收款收據。
(五)獎勵資金的申領程式。
1.申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以下材料:
(1)獲獎證書或有關證明檔案;
(2)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 市知識產權局對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下發獎勵通知書,發放獎勵資金。
3.申請人為法人組織的,應開具收款收據。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和獎勵。
1.提供材料不齊全的;
2.通過購買、轉讓、專利權著錄事項變更等方式取得專利權的;
3.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外專利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資金管理

(一)專利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行專款專用。
(二)市財政局和有關部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三)申請資助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或獎勵的資金全額退回。拒不退回的,取消其今後申請資助和獎勵資格。
(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部門認定為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者,在其錯誤行為得到糾正前,暫停其申請資助和獎勵資格。
其他資助管理
(一)申領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資助、青少年申請專利申請費用、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費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費用、軟體登記費用、動植物新品種申請費用、“正版正貨”承諾創建活動及涉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資助等資金,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二)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企事業單位獎勵資金、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獎勵資金,以及專利實施和產業化專項資助資金、專利申請費用等資助資金和市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等獎勵資金按有關規定列支。
本辦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科知〔2007〕126號、杭財教〔2007〕57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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