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在2003.11.30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1.30
  • 實施時間:2004.01.01
200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在第一輪和第二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我市進行了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保留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374項,取消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121項(其中撥付物業維修基金核准、徵用蔬菜基地審核和商品房向境外銷售許可審核三項行政審批事項已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批准予以取消)。此外,對應國家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新增行政審批事項15項。
本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發布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規定與本決定不符的,以本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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