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7月11日發布。標準基本框架分為1、總則;2、用地分類;3、附錄;4、條文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
總 則,用地分類,一般規定,村莊規劃用地分類,附錄A 村莊規劃用地統計表統一格式,條文說明,總 則,用地分類,

總 則

1.0.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為科學編制村莊規劃,加強村莊建設管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適用於村莊的規劃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編制村莊規劃,除應符合本指南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用地分類

一般規定

2.1.1 用地分類應考慮村莊土地實際使用情況,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質進行劃分。
2.1.2 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大類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2.1.3 使用本分類時,一般採用中類,也可根據各地區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

2.2.1 村莊規劃用地共分為3大類、10中類、15小類。
2.2.2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和代碼應符合表2.2.2的規定。
表2.2.2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和代碼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內容
大類
中類
小類
V

村莊建設用地
村莊各類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莊公共服務用地、村莊產業用地、村莊基礎設施用地及村莊其他建設用地等
V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屬用地

V11
住宅用地
只用於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
V12
混合式住宅用地
兼具小賣部、小超市、農家樂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V2

村莊公共服務用地
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各類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共場地
V21
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包括公共管理、文體、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宗教、文物古蹟等設施用地以及獸醫站、農機站等農業生產服務設施用地
V22
村莊公共場地
用於村民活動的公共開放空間用地,包括小廣場、小綠地等
V3

村莊產業用地
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類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村莊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村莊生產倉儲用地
V31
村莊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包括小超市、小賣部、小飯館等配套商業、集貿市場以及村集體用於旅遊接待的設施用地等
V32
村莊生產倉儲用地
用於工業生產、物資中轉、專業收購和存儲的各類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手工業、食品加工、倉庫、堆場等用地
V4

村莊基礎設施用地
村莊道路、交通和公用設施等用地
V41
村莊道路用地
村莊內的各類道路用地
V42
村莊交通設施用地
包括村莊停車場、公交站點等交通設施用地
V43
村莊公用設施用地
包括村莊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能源等工程設施用地;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災設施用地
V9
村莊其他建設用地
未利用及其他需進一步研究的村莊集體建設用地
N

非村莊建設用地
除村莊集體用地之外的建設用地
N1
對外交通設施用地
包括村莊對外聯繫道路、過境公路和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
N2
國有建設用地
包括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採礦用地以及邊境口岸、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管理和服務設施用地等
E

非建設用地
水域、農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設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庫、坑塘、溝渠、灘涂、冰川及永久積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灘涂、冰川及永久積雪
E12
水庫
人工攔截匯集而成具有水利調蓄功能的水庫正常蓄水位岸線所圍成的水面
E13
坑塘溝渠
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於引、排、灌的渠道
E2

農林用地
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設施農用地、田坎、農用道路等用地
E21
設施農用地
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E22
農用道路
田間道路(含機耕道)、林道等
E23
其他農林用地
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土地
E9
其他非建設用地
空閒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不用於畜牧業的草地等用地

附錄A 村莊規劃用地統計表統一格式

A.0.1 村莊規劃用地應按表A.0.1進行匯總。
表 A.0.1 村莊規劃用地匯總表
用地
代碼
用地名稱
用地面積(h㎡)
現狀
規劃
V
村莊建設用地


其中
村民住宅用地


村莊公共服務用地


村莊產業用地


村莊基礎設施用地


村莊其他建設用地


N
非村莊建設用地


其中
對外交通設施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


E
非建設用地


其中
水域


農林用地


其他非建設用地


條文說明

總 則

1.0.1 《村鎮規劃標準》(GB 50188-93)於2007年廢止,現有的《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等相關標準對村莊規劃用地類別沒有細分,目前缺乏用地分類標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以及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導,編制《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
1.0.2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用於指導各地村莊的規劃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實施一段時間後,總結問題和經驗,修改編制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標準。

用地分類

2.1一般規定
2.1.1 本指南的用地分類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為主,同時考慮土地權屬等實際情況,如位於村莊居民點用地以外占用集體用地的工廠,其用地應屬於“村莊產業用地(V3)”;位於村莊居民點用地以內未占用集體用地的工廠,其用地應屬於“國有建設用地(N2)”。
2.1.2 本指南用地分類體系為保證分類良好的系統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採用大、中、小3級分類,在圖紙中同一地類的大、中、小類代碼不能同時出現使用。
2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
2.2.1 本指南將用地劃分為“村莊建設用地”、 “非村莊建設用地” 、“非建設用地”三大類,主要基於對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兩類土地的考慮,有利於分類管理,實現全域覆蓋。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在同等含義的用地分類上儘量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銜接。
1 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三大類”對照表
本指南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V 村莊建設用地
H14 村莊建設用地
N 非村莊建設用地
H1 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
H11城市建設用地
H12 鎮建設用地
H13 鄉建設用地
H2 區域交通設施用地
H3 區域公用設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H5 採礦用地
H9 其他建設用地
E非建設用地
E 非建設用地
2.2.2 本指南村莊規劃用地分類代碼自成體系。為體現村莊特色,村莊建設用地代碼為“V”,代指村莊的英文表達“Village” ;非村莊建設用地代碼為“N”;非建設用地代碼為“E”,代指“Water area and others”,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相一致。
3村莊建設用地
村莊建設用地(V)分為五中類,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莊公共服務用地(V2)、村莊產業用地(V3)、村莊基礎設施用地(V4)和村莊其他建設用地(V9),涵蓋2008年1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所涉及的村莊規劃用地類型。
(1)村民住宅用地 (V1)
“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屬用地。考慮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區級、居住小區級和組團級等公共服務設施體系,而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層級單一,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內。因此,區別於《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為住宅和相應服務設施用地的說明,本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屬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於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V12)是指兼具小賣部、小超市、農家樂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2)村莊公共服務用地 (V2)
“村莊公共服務用地”(V2)是指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各類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共場地。
“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V21)應為獨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體、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宗教、文物古蹟等設施用地以及獸醫站、農機站等農業生產服務設施用地。考慮到多數村莊公共服務設施通常集中設定,為了強調其綜合性,將其統一歸為“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再細分。
“村莊公共場地”(V22)是指用於村民活動的公共開放空間用地,應包含為村民提供公共活動的小廣場、小綠地等,不包括“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內的附屬開敞空間。如村委會院內的小廣場,屬“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V21),而非“村莊公共場地”(V22)。
(3)“村莊產業用地” (V3)
“村莊產業用地”(V3)應為獨立占地的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類集體建設用地。考慮到不同類型產業發展對用地條件的選擇和建設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區別,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劃分,因此,將村莊產業用地細分為兩小類。分別為“村莊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V31)和“村莊生產倉儲用地”(V32)。
(4)“村莊基礎設施用地” (V4)
“村莊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為村民生產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村莊道路、交通和公用設施等用地。包括“村莊道路用地(V41)”、“村莊交通設施用地(V42)”、“村莊公用設施用地(V43)”。
“村莊道路用地(V41)”在村莊基礎設施用地中占地較大,村內道路質量對於村莊整體人居環境很重要,為體現此類用地與其他村莊基礎設施用地的不同管理需求,本指南將此類用地單列。包括村莊建設用地內的主要交通性道路、入戶道路等。
“村莊交通設施用地(V42)”是指村民服務獨立占地的村莊交通設施用地,包括公交站點、停車場等用地。本指南將此類用地單列主要為了與“村村通公交”等工程銜接,滿足村內農用車、家用轎車的停放需求。同時考慮到我國部分地區村莊有碼頭、渡口等特殊的交通出行方式,可將碼頭、渡口等特殊交通設施的地面部分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計入“村莊交通設施用地”。
“村莊公用設施用地(V43)”包括村莊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能源等獨立占地供應設施用地;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等環境設施用地;消防、防洪等安全設施用地。
(5)“村莊其他建設用地” (V9)
“村莊其他建設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進一步研究的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內的未利用地、邊角地、宅前屋後的牲畜棚、菜園,以及需進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的用地。
4非村莊建設用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莊用地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也包括“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用地,在實際操作中兩種類型用地的管理機制、建設主體不同。為區別非村莊建設用地與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實際管理和使用的差異,將“非村莊建設用地”作為一個大類單列。
非村莊建設用地包括對外交通設施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兩類。對外交通設施用地包括村莊對外聯繫道路、過境公路和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採礦用地以及邊境口岸、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管理和服務設施用地等,本指南在用地分類中用“國有建設用地”對其界定。考慮到此類用地不是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重點,所以不對其進行細分。

   5非建設用地
基於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三大類”銜接的要求,借鑑《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本指南將“非建設用地”劃分為“水域”(E1)、“農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設用地”(E9)三中類。
(1)“水域”(E1)
“水域”(E1)的界定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的相關內容基本一致,包括“自然水域”(E11)、“水庫”(E12)和“坑塘溝渠”(E13)三小類,分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三大類”的未利用地、建設用地、農用地,意在突出水域本身在規劃中所起到的生態、生產以及防災方面的作用。
考慮到水庫蓄水量無論大小其承擔的水利調蓄功能是一樣的,且各地水利部門對水庫的認定不盡一致,因此,區別於《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中對“水庫”與“坑塘溝渠”的定義包含了有關蓄水量的要求,本指南確定只要是水利部門確定的水庫,均歸為“水庫”(E12),而“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以及人工修建用於引、排、灌的渠道”即為“坑塘溝渠”(E13)。在“坑塘溝渠”(E13)用地中,包含提水閘、水井等農業水利設施。
(2)“農林用地”(E2)
“農林用地”(E2)的界定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的相關內容一致,但進行適當細分,包括“設施農用地”(E21)、“農用道路”(E22)、“其他農林用地” (E23)三小類。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加強對農業產業發展的引導和相關建設行為的管控,本指南將“設施農用地”(E21)、“農用道路”(E22)用地單列。除此以外的農林用地如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田坎等統一歸為“其他農林用地” (E23)。
“設施農用地”(E21)的界定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相關內容一致。
“農用道路”(E22)指田間道路(含機耕道)和林道等。
(3) “其他非建設用地” (E9)
“其他非建設用地”(E9)的界定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的相關內容一致,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一級地類“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閒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和一級地類“草地”中的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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