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生案

李東生案

李東生,男,漢族,1955年12月生,山東諸城人,因涉嫌犯罪,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受賄案,法院認定李東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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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東生在擔任中央電視台副台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公安部黨委委員、副書記、公安部副部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海洲等人在調動工作、代理廣告、遷移戶口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趙力夫等人在重大責任事故處理、電視節目錄製播出、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08年至2013年,李東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過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98萬餘元,其中李東生收受482萬餘元,李福升收受1716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李東生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的多起事實,其個人所收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退回。

案件審理

判決結果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東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判決依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東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李東生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其個人所獲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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