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其田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廣東省
- 出生日期:1939年2月
- 學歷:大學文化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 性別:男
廣州航道局原局長李其田在退休之後被查出有經濟犯罪行為——利用局長職務便利,貪污公款總計港幣45萬元;並且乘該局支付中介費讓外單位介紹工程之機,收受他人賄款總計人民幣22.5萬元、港幣79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鑒於李其田犯罪後主動向有關單位交代其所犯罪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和減輕處罰,法院遂以李其田犯貪污和受賄兩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萬元。
巧立名目私吞公款 航道局在承接澳門機場挖泥和填海工程的過程中,獲得獎勵款總計萄幣123.96萬元。1995年1月間,李其田指使副局長鄧某以及航道局屬下的澳門填海項目經理部財務孔某,將這筆款存入航道局用他們3人聯名在中國銀行澳門支行開設的賬戶內。同年3月31日,李其田以需要經費為由,通過鄧某從該賬戶取出港幣30萬元。後將該款占為己有,用於為其兒子購買商品房等。
1995年12月27日,李其田與航道局黨委書記黃某、副局長鄧某商議,以發放獎金的名義從李、鄧、孔3人聯名的賬戶內提取公款港幣90萬元私分。其中李其田分得港幣15萬元。
利用職務收受賄賂
1994年12月,李其田代表航道局與湖南省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簽訂共同投資開發土地協定,周某許諾合作成功後付給李及有關人員好處費。1996年1月18日,航道局通過中通公司介紹承接了廣州港出海航道預備工程——伶休西航道疏浚工程,按協定付給中通公司中介費166.5萬元。在此期間,李其田與周某商定,以中通公司在廣州成立分公司的名義,聘請李的兒子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並通過其兒子所在公司的賬戶,收受周某賄送的人民幣共14.5萬元。
1996年、1997年,李其田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從深圳市華佳房地產公司和深圳市華佳評估所收受賄賂港幣50萬元和27萬元。
1995年1月19日,李其田代表航道局與深圳市旭業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孔某簽訂協定,將該局350萬元款項轉借給孔某的私人企業使用。
在此期間,孔某先後賄送李其田“出國費”等總計港元2萬元,人民幣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