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典華

朱典華

朱典華,男,出生於1969年,台山朱洞村塘唇里人,有吸毒、販毒前科,以打架夠狠著稱。

2014年12月5日在對販毒的嫌疑人朱典華實施抓捕其間,劉永超隻身英勇搏鬥,被刺中多刀身受重傷,終因傷勢過重不治,英勇犧牲。在廣東省公安廳江門市公安局的組織指揮下,警方出動700警力搜山,全力開展緝兇行動。

2014年12月6日下午,砍死警察的犯罪嫌疑人朱典華落網。

2015年7月21日上午,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台山市人民法院對朱典華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典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典華 
  • 外文名:Zhu Dianhua
  • 性別:男
  • 出生年月:1969年
  • 身高:約175厘米
  • 籍貫:廣東江門台山市朱洞塘唇村
  • 涉案:涉吸毒販毒,持刀行兇砍死人案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抓獲時間:2014年12月6日
人物經歷,販毒犯罪,案發,緝兇,落網,對朱典華的一審判決,

人物經歷

2014年12月6日下午,砍死警察的犯罪嫌疑人朱典華被抓獲。
2015年5月6號上午9點30分,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台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朱典華涉嫌殺害執行公務民警劉永超案件。江門市人民檢察院的兩名檢察官提起公訴,朱典華及法院為其指派的一名律師到場應訴,20多人旁聽了庭審。經過兩小時的審理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販毒犯罪

案發

2014年12月5日中午12時,南門派出所教導員劉永超帶領民警及輔警趕赴台城朱洞塘唇村對長期販毒的嫌疑人朱某華實施抓捕,其間,朱某華從自家二樓陽台跳到隔離屋二樓陽台不見蹤影。
劉永超在搜尋一棄置房屋時,發現朱某華藏身該屋小閣樓內。搏鬥中,劉永超被朱某華刺中頸部動脈和左太陽穴致昏倒地,朱某華繼續向劉永超胸部、背部連刺多刀,並抓起樓面一水管連續擊向劉永超頭部,致劉永超重傷。朱某華行兇後快速逃離現場。劉永超於下午3時許犧牲。

緝兇

案發後,台山公安快速反應,迅速從機關、各派出所、邊防、消防大隊,武警台山中隊抽調警力,靈活運用“截、訪、圍”的手段和方式,全力緝兇。為防止兇徒外逃,迅速啟動卡哨。卡哨組民警、武警官兵在目標範圍的主要道路和重要部位每10米設定一明崗,同時在朱洞塘唇村村頭、村尾及朱典華家等地設定暗哨。12月5日17時,我局擴大設卡範圍,在台山的交通要道,尤其市際路口開展武裝設卡,並組織警力駐守各客運站點,全面清查運輸車輛、計程車。同時,在全市範圍內發布《懸賞通告》,發動全社會參與緝捕工作中。
根據掌握的情況,朱典華頭額部有傷,其逃跑後極有可能去醫療機構、藥房治療。走訪組民警對全市的醫療機構、藥房進行大排查,並對犯罪嫌疑人朱典華的親人、朋友、鄰居等開展詳細的走訪調查,掌握其可能的逃跑路線及藏匿地點,對每個關係人逐一詢問,對每一個疑難問題逐一解決,絕不放過可疑之處、可疑之人。
村民向記者描述了事發時的情景村民向記者描述了事發時的情景
通過衛星地圖,警戒組將案發現場周邊8個山嶺劃為可疑藏匿地點,每10米一崗,對這8個山嶺進行層層包圍,江門市局從新會公安分局抽調150名警力、蓬江公安分局抽調100名警力前來支援搜捕行動。武警江門支隊支隊長魏剛親自帶領200名官兵參與搜捕行動。6日零晨4時,台山市局緊急將抽調到基層開展緝毒行動的105名機關民警調往現場支援。

落網

省廳、江門市局調配8隻警犬前來支援搜捕工作,並在現場追蹤、氣味鑑別、搜尋痕跡物證,動用10個蜂鳴盾牌,營造大軍壓境之勢,對朱典華發動凌厲心理戰。狡猾的朱典華終於在強大的聲勢下露出了尾巴,16時30分,搜捕、警戒組民警在朱洞村後山路邊竹林成功將朱典華抓獲歸案。
11日中午,壯烈犧牲的台山公安局民警劉永超的遺體告別儀式在廣東台山市殯儀館隆重舉行。當天出席追悼會的警民共有12000多人,送別的人流排成長龍延續好幾公里長。
當天,廣東省公安廳政治部、省公安廳禁毒局、江門市政法委、江門市公安局的主要領導以及台山市四套領導班子全體成員都去了殯儀館弔唁追悼劉永超,國家公安部也發來了唁電。
劉永超1995年7月參加公安工作。2014年12月5日,劉永超帶領民警在轄區內抓捕目標販毒嫌疑人朱典華時,遭其持刀行兇,劉永超隻身英勇搏鬥,被刺中多刀,獻出了年僅42歲的寶貴生命。

對朱典華的一審判決

備受關注的台山12·5殺警案在開庭審理兩個多月後,2015年7月21日上午11時,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台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朱典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典華當庭表示抗訴,其抗訴理由是,當天民警和輔警均穿著便服,沒有佩戴證件表明身份,且手上拿著鐵棒、菜刀。
經一審審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12時許,台山市公安局南門派出所民警及輔警根據統一部署,到吸毒人員朱典華位於台山市台城朱洞塘唇村65號102房的家中進行核查。朱典華攜帶彈簧刀逃跑,從家中二樓陽台逃離並藏匿於該村41號102房客廳二層閣樓。南門派出所民警劉永超循跡登閣樓檢查並發現朱典華,朱典華突然抽出彈簧刀猛刺劉胸部一刀,致劉當場倒地,為防止劉反抗,後又猛刺劉腿部一刀。閣樓下的民警及輔警見狀即喝令朱典華住手並試圖進行解救,朱典華繼續用彈簧刀、鐵棒猛擊劉永超頭部等多處部位,還將其他4人打傷,隨後逃離現場。劉永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劉永超因被他人持銳器襲擊致心臟破裂造成心包填塞死亡。
判決書中指出,在公安機關搜捕的過程中,朱典華迫於壓力,在自殺未遂後曾用手機撥打110自首,雖未準確提供其藏身位置,但已表明其藏身的大概位置,可以認定其有主動投案行為,加上朱典華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其自首。不過,朱典華明知劉永超等是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依然採取刀刺、棍打被害人劉永超身體多處部位,致其死亡,在逃離過程中,還持刀追趕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手段殘忍,情節較為惡劣,而且主動投案行為是在公安機關兩天搜捕後自殺未遂下才實施,屬於是在無法逃走的情況下實施,主動性不強,不足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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