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黨辦字〔2011〕40號)和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木縣黨發〔2012〕18號),設立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同時掛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測繪局的牌子,是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未知
  • 地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 機構:國土資源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加強的職責
1.加強耕地保護、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2.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管理。

主要職責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制定自治縣國土資源改革和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擬訂自治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編制和組織實施自治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土地開發和建設用地審批前的規劃審查,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管理;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制定各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地質勘查的監督實施。
(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調解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承辦土地、礦產案件的行政複議。
(四)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擬訂實施自治縣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論證和用地審核報批、項目驗收及監督管理;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五)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自治縣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縣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負責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地籍調查、土地權屬勘界機構資質的審核;建立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並負責管理維護,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六)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縣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資產的界定和產權登記,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按規定審核評估機構、代理機構的從業資格;建立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對土地中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的管理。
(八)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資料的審定;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解處理地質礦產勘查和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
(九)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源匯交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十)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負責監督檢查從事地質災害治理有關工作的單位和工程監理活動;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自治縣國土測繪的行政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質;對測繪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二)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土資源財務行政收費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土資源資金的管理,依法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收繳以及國土資源各項專項資金。
(十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自治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測繪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對外聯絡、接待、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資產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幹部隊伍管理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後備幹部的培養;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職稱管理工作。
(二)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綜合業務股
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實施辦法;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辦法;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指導、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出讓金等的征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
擬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的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耕地、基本農田儲備庫建庫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方案的監督實施。
負責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縣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與維護;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參與土地案件行政複議。擬訂和實施自治縣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負責管理自治縣基礎測繪成果;負責對自治縣境內測量標誌的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管理,測繪行業統計年報工作,組織開展測繪法及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耕地、基本農田儲備庫建庫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用地開發規定;負責許可權以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及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工作。
(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地質勘查立項、審查和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礦產勘查活動;參與起草編制自治縣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各項專項規劃;負責起草編制自治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按規定審核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及備案;對採礦權申請登記、劃定礦區範圍進行審查;指導採礦權依法流轉;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探礦權、採礦權年檢工作;依法協助開展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地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礦產資源年報;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地質環境管理辦法;編制並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從事地質災害治理有關工作的單位和工程建立活動;負責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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