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簡稱PRA) 是WTO 規範植物檢疫行為《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 協定) 中明確要求的,為了使檢疫行為對貿易的影響降到最低而規定各國(地區) 制定實施的植物檢疫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 外文名:Pest Risk Analysis 
  • 簡稱:PRA
  • 類別:植物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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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核心內容是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有害生物風險評估是指:“確定有害生物是否為檢疫性有害生物並評價其傳入的可能性。”有害生物風險管理是指:“為降低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入風險的決策過程。”

起始

通過識別有害生物及其環境條件界定其危害。
(1)起點。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可以由以下3種活動開始:查明有潛在有害生物的途徑;查明可能需要採取植物衛生措施的有害生物;審議或修改植物衛生政策和重點活動。
(2)確定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地區。應儘可能確切地確定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區,以便收集這些地區的信息。
(3)信息收集和審查早先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收集各種有關信息,包括有害生物的特性、分布、寄主、與商品的聯繫等。信息可以有各種來源,提供有害生物狀況的官方信息是IPPC成員應履行的義務,因此可以通過其官方聯絡點索取。應當檢查是否已經進行了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若已經做過,要核實其有效性。

分析

首先要確定有害生物是否是檢驗性有害生物,即是否對受威脅的地區具有潛在的經濟重要性(經濟重要危害性標準)、但尚未在該地區發生,或雖已發生但分布不廣(地域標準)並進行官方控制。可以得出風險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和可能降低的結論。如果是超過了一個國家所確定的適當的保護水平的風險是不可接受的風險。
(1)有害生物分類。明確有害生物的特性,核實其是否存在於分析地區,其管制狀況如何,定殖和擴散潛力及經濟影響潛力怎樣。
(2)評估傳入和擴散的可能性。評價有害生物進入的可能性、定殖的可能性和定殖後擴散的可能性。查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地區中生態因子利於有害生物定殖的地區,以確定受威脅地區。
(3)評估潛在的經濟影響。考慮有害生物的影響,包括直接影響(對有害生物分析地區潛在寄主或特定寄主的影響,如產量損失、控制成本等)和間接影響(如對市場的影響、社會的影響等),分析經濟影響(包括商業影響、非商業影響和環境影響),查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地區中有害生物的存在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區。

管理

確認可以降低風險的選擇方案,評價這些方案的效率和影響,並決定或推薦可以接受的降低風險的措施。
(1)風險水平及其可接受性。根據所確定的適當的保護水平,如果風險不能接受,就需要考慮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或低於可接受水平的植物衛生措施。
(2)確定和選擇適當的風險管理方案。考慮選擇各種植物衛生措施和各種植物衛生措施的組合,包括:套用於貨物的措施、為阻止或減少在作物中蔓延的措施和確保生產地區、產地或生長點或作物沒有有害生物的措施,國內的控制措施以及禁止輸入的措施。
(3)植物衛生證書和其他遵守措施。考慮適當的遵守措施,包括出口驗證,要求在植物衛生證書中證實執行了風險管理的措施。
風險分析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在選擇有效的降低風險的風險管理方案時,要運用風險評估結果所決定的風險控制方法及其對風險的削減程度。在風險評估中可以確定採取措施前的基準風險水平,在風險管理中將這一基準風險水平與採取措施降低後的風險相比較,測定植物衛生措施的有效性。
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之間有著直接的依賴關係,且本質上都具有分析的特性。風險管理的意義在於對降低風險的方案的識別和評價,雖然廣義上風險管理也包括決策制訂和實施(運作方面),以及在實踐中降低風險的工作系統,但通常並不認為是風險分析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要確認風險評估和降低風險的風險管理措施相關的“不確定性”,明確不確定性的領域和不確定性的程度。不確定性是由於信息的不完整或可獲得的信息的不斷變化造成的。確認不確定性的目的是給決策者提供儘可能完整和客觀的意見。

發展歷程

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規則《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1994)明確要求各成員,在制訂植物衛生措施時必須以風險分析為依據。因此,風險分析是入世後我國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做好的一項重要工作。至2001年年底,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已經制定了兩個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標準: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準則(國際植物衛生措施標準第3號)和檢疫性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國際植物衛生措施標準第11號)。
在中國,多年沿用下來的叫法是“病蟲害危險性分析”,後來改用“有害生物”來代替“病蟲害”稱“有害生物危險性分析”。由於國際交往的不斷增加,特別是90年代以來植物檢疫全面參與中國“復關”談判,人們開始認識到“危險性”的提法不夠準確,1995年在廣泛徵求植物檢疫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正式將英文Pest Risk Analysis譯為“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發展情況
可以說從植物檢疫誕生的那天起,在制定植物檢疫措施時,人們就一直在進行著有害生物風險分析。但是,近20 多年來,由於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著對PRA 理解上的差異以及PRA 在貿易上的重要性,人們才開始對PRA 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借鑑風險分析在核工業以及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套用情況,把風險的概念從相關領域真正引入到植物檢疫領域。目前各國植物檢疫機構普遍採用的PRA ,就是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 的國際標準和準則概念上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聯合國糧農組織1999 年版的《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5 號:植物檢疫術語表》的定義為:評價生物學或其它科學、經濟學證據,確定某種有害生物是否應予以管制以及管制所採取的植物衛生措施力度的過程。我國加入WTO 後, PRA 在保護本國農業免受外來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入侵及促進國內農產品出口貿易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PRA 對於我們大多數農業工作者來說還是一項較新的知識,了解PRA 的發展歷程,對於我們進一步研究和運用PRA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發展

1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在中國的發展歷程 1981 年開展了“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檢疫重要性評價”研究,1991 年成立“檢疫性病蟲害的危險性評估( PRA) 研究”課題組,1995 年5 月成立中國植物PRA 工作組;以這三件大事為標誌,大致上可把我國的PRA 研究發展歷程分為四個時期。
1.1  類似PRA 的時期(1916~1980)  早在1916 年和1929 年,我國植物病理學的先驅鄒秉文先生和朱鳳美先生就分別撰寫了《植物病理學概要》和《植物之檢疫》,提出要防範病蟲害的傳入的風險,設立檢疫機構,這可以看作是我國PRA 工作的開端。
解放初,我國的植物保護專家根據進口貿易的情況,對一些植物有害生物先後進行了簡要的風險評估,提出了一些風險管理的建議。據此,我國政府1954 年制定了“輸出輸入植物應施檢疫種類與檢疫對象名單”。之後由於“文化大革命”,我國在這一領域的工作陷於停頓,直到70 年代末才恢復。這一時期所做的工作比較簡單,還沒有引進PRA 的概念, 但是確實是不叫PRA 的PRA 工作。
1.2  積極探索的時期(1981~1990)  1981 年原農業部植物檢疫實驗所的研究人員,開展了“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檢疫重要性評價”研究。他們對引進植物及植物產品可能傳帶的昆蟲、真菌、細菌、線蟲、病毒、雜草6 類有害生物進行檢疫重要性程度的評價研究,根據不同類群的有害生物特點,按照為害程度,受害作物的經濟重要性,中國有無分布,傳播和擴散的可能性和防治難易程度進行綜合評估。研究制定了評價指標和分級辦法,以分值大小排列出各類有害生物在檢疫中的重要性程度和位次,提出檢疫對策。分析工作由定性逐步走向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在此項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有害生物疫情資料庫”和“各國病蟲草害名錄資料庫”,為1986 年制定和修改進境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名單及有關檢疫措施提供了科學依據。
與此同時,還開展了以實驗研究和信息分析為主的適生性分析研究工作,如1981 年對甜菜鏽病,1988 年對谷斑皮蠹,1990 年對小麥矮腥黑穗病的適生性研究,對適生性分析的研討也促使了一些分析工作的開展。
1.3  正式發展的時期(1991~1994)  1990 年國際上召開了亞太地區植物保護組織(APPPC) 專家磋商會,中國開始接觸到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PRA) 這一新名詞。之後,對北美植物保護組織起草的“生物體的引入或擴散對植物和植物產品形成的危險性的分析步驟”進行了學習研究。中國也積極開展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研討,並積極與有關國際組織聯繫,了解關於PRA 的新進展。
199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實施,使中國動植物檢疫進入了新的發展歷程。隨著FAO 和區域植物保護組織對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的重視以及第18 屆亞太地區植物保護組織(APPPC) 會議在北京的召開,原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高度重視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在中國的發展,專門成立了中國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課題工作組, 廣泛收集國外疫情數據,學習其他國家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方法,研究探討中國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程式。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在中國進入了一個發展時期。
(1) 1991 年,由原農業部植物檢疫實驗所主持,原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原上海動植物檢疫局的專家和檢疫官員參加的農業部“八五”重點課題“檢疫性病蟲害的危險性評估(PRA) 研究”,該項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幾項成果: ①探討建立了檢疫性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程式,分以輸入某類(種) 植物及其產品風險為起點和以有害生物為起點的分析程式。②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和量化方法的研究,提出了具中國特色的、有建設性的量化方法。③對馬鈴薯甲蟲、地中海實蠅、假高梁和梨火疫病等國家公布禁止進境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在我國的適生潛能進行分析,為檢疫的巨觀預測提供了科學依據。④ 對輸入小麥、棉花的有害生物風險初評估,收集、整理了國內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廣的小麥、棉花有害生物名錄,並就PRA 有關的有害生物的名單建立與重要性排序的思路提出意見。對引進小麥的檢疫對策提出了意見。
(2) 1984 年建立的農業氣候相似分析系統“農業氣候相似距庫”,開展有害生物在中國的適生性分析工作。如1990 年對甜菜鏽病,1994 年對假高粱,1995 年對小麥矮腥黑穗病的適生性分析。
(3) 1989 年原農業部植物檢疫實驗所引進澳大利亞Sutherst 等1985 年建立的CL IMEX 系統。利用此分析系統1990 年對美國白蛾、1993 年對地中海實蠅、1994 年對蘋果蠹蛾和1995 年對美洲斑潛蠅進行了適生性分析,為有關的有害生物的檢疫決策提供了科學依據。
(4) 在有害生物信息系統建立以前的資料庫基礎上,根據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需求, 1995 年建立了“中國有害生物信息系統”。
(5) 1992 年,在中美市場準入談判中為解決美國華盛頓州蘋果輸華問題,開展了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中國的第一份正式的PRA 報告“對美國(華盛頓州、加利福尼亞州) 地中海實蠅的危險性分析”(1993 年) ,為中美植物檢疫談判提供科學依據。
(6) 中國的PRA 專家出席了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關於PRA 的國際標準起草的一系列工作組會議。一方面結合中國的PRA 工作經驗參與PRA 的補充標準的起草,發表了觀點;另一方面也從每次會議中學到了許多,促進了中國的PRA 工作, 並及時將有關檔案譯成中文進行學習、研究。
(7) 隨著國際貿易迅猛發展,如何減少檢疫對貿易的影響,已被國際社會所關注。在中國加入WTO 的談判,及在此之前與美、澳、歐洲共同體市場準入談判以及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最後檔案的簽署,都表明了中國政府也十分重視這一問題。
1.4  全面推進的時期(1995 ――)  從前兩個時期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中國的PRA 工作起步不晚,起點不低。到1995 年,將PRA 限於科研階段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當時的發展需要。因此,1995 年5 月在以前成立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課題組和臨時性工作組的基礎上建立了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組。該工作組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動植物檢疫局領導。工作組分為一個辦公室,兩個小組(風險評估小組和風險管理小組) 。辦公室由專家和項目官員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協調工作組與政策制定部門關係,推動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評估組負責評估工作,提出可採取的植物檢疫措施建議。管理組負責確定檢疫措施。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組的基本任務就是保證植物檢疫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以科學的生物學基礎為依據。
中國PRA 工作組是在原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直接領導下的高級的技術和政策的工作班子,為緊密型、權威性的專家組。工作組的成立有利於推動PRA 工作的開展,便於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的形式也是一種嘗試。中國PRA 工作組的成立表明中國正式承認和開始套用PRA ,同時是對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實施動植物檢疫衛生措施協定(SPS) ”承諾後的具體行動,也意味著中國植物檢疫的新發展和進步。工作組在參考了聯合國糧農組織“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準則”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國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程式”。同時中國PRA 工作組也制定了有害生物風險評估的具體步驟和方法。
目前,中國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工作組正按照既定時間表對有關檢疫政策和有關國家農產品進入中國問題進行分析。各國向中國輸入新的植物及植物產品項目都要進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已經成為中國檢疫決策工作必不可缺的環節。該工作組的成立成為中國PRA 發展新的里程碑。從1995 年到加入WTO 前,我國就完成了約40 個風險分析報告,這是歷史上完成的風險分析報告最多的階段,涉及到美國蘋果、泰國的芒果果實、進口原木、阿根廷的水果、法國葡萄苗、美國及巴西的大豆等等,對保護我國農業生產安全的產生了很大的積極作用。加入WTO 後,我國PRA 工作得到了更大的重視, 發展速度顯著加快,進入了全面與國際接軌的快速發展時期。
2  當前PRA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我國PRA 工作起步相對較晚,技術力量還較薄弱。PRA 理論體系還不夠完善;且僅在成立了國家級PRA 工作組,各省區的PRA 基本未開展。二是全國有害生物普查或調查開展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同時對國外有害生物信息的了解掌握不全面,進行PRA 所需的有害生物資料庫信息系統不夠完善。三是出境PRA 不多。我國目前完成的PRA 報告多是針對進境農產品的PRA ,而國外做了很多針對出口農產品的PRA ,促進其農產品出口。四是內外檢部門溝通和配合不夠。我國許多單位都認識到PRA 的重要性,開始開展PRA ,特別是內外檢部門,但由於溝通不夠,易造成重複工作和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5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重要性
可以說從檢疫誕生的那天起,在制定檢疫措施時,人們就一直在進行著風險分析,這就是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目前,WTO各成員國大都把風險分析作為制定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基礎。
風險分析的重要性表現在如下4各方面:
1.風險分析是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規則《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主要原則之一。
2.風險分析是WTO各成員國動植物檢疫決策的主要技術支持。
3.風險分析可保持檢疫的正當技術壁壘作用,充分發揮檢疫的保護功能。
4.風險分析能強化檢疫對貿易的促進作用,增加本國農產品的市場準入機會

國外發展

1.1  美國的PRA 發展 幾百年來不斷地有新的生物體被從海外帶進美國並且在美國定殖。在上世紀70 年代以前的480 年的時間裡,有1115 種新的昆蟲已在美國定殖,增加了美國昆蟲總量的1 %。為了控制外來有害生物的入侵,保護本國農業生產的安全,美國在70 年代就建立了一個對尚未在加州定殖的有害生物進行打分的模型,這一分析利用計算機輔助進行;每種有害生物依據一些指標打分,得分越高,該有害生物就越危險。經濟影響(包括損失額外費用) 主要分為:沒影響(小於10 萬美元) 、影響較小(在10 ―100 萬美元之間) 、影響較大(大於100 萬美元) ;社會影響:最多影響到100 萬人、影響100 ―500 萬人(占加州人口的25 %) 、影響500 萬人以上;此外還考慮環境影響。該模型考慮了社會及環境影響的重要性,而不是僅局限於考慮市場的影響。美國針對每種有害生物進行PRA 時所採取的評估信息研究工作在美國乃至世界植物檢疫的歷史上都是很重要的,也經常被後來的文獻引用,該項研究提出的模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993 年11 月,美國完成的“通用的非土生有害生物風險評估步驟”(用於估計與非土生有害生物傳入相關的有害生物風險) ,將PRA 劃分的三階段也基本與FAO 的“準則”一致。其特點是所建立的風險評估模型採用高、中、低打分的方法。
1.2  澳大利亞的PRA 發展 澳大利亞“Lindsay 委員會”於1988 年5 月公布了一份題為“澳大利亞檢疫工作的未來”的報告,明確提出:“無風險”或稱“零風險”的檢疫政策是站不住腳的,也是不可取的。相反, “可接受的風險”或稱為“最小風險”“可忽略的風險”或“最小的風險水平”的概念則是現實的。同時,該報告還特彆強調了風險管理在檢疫決策中的重要性。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 於1991 年制定了進境檢疫PRA 程式,使“可接受的風險水平”成為澳大利亞檢疫決策的重要參照標準之一。澳大利亞認為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是制定檢疫政策的基礎,也是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重要手段。
AQIS 植物檢疫政策部門負責進行針對進口到澳大利亞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風險分析。這些植物和植物產品包括新鮮水果和蔬菜、穀物和一些種子和苗木。進口風險分析( Import Risk Analysis) 針對潛在的檢疫風險進行確認和分類並制定解決這些風險的風險管理程式。從1997 年起AQIS 開始採用新的進口風險分析諮詢程式。新的程式最低要求包括公布進口風險分析的報告草案和最後確定稿。進行進口風險分折時又分兩種情況: ①相對簡單的進口申請進行常規的風險分析步驟。②較複雜的進口申請進行非常規的風險分析步驟。AQIS 於1998 年出版的《AQIS 進口風險分析步驟手冊》一書中對兩種步驟都有詳細描述。
澳大利亞參考FAO 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準則》制定了“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總要求”,還制定了“制定植物和植物產品進入澳大利亞的檢疫條件的程式”。確定的PRA 步驟為: (1) 接受申請、登記建檔並確定PRA 工作進度; (2) 確定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3) 進行有害生物風險評估; (4) 確定合適的檢疫管理措施; (5) 準備PRA 報告初稿; (6) 召集PRA 工作組討論通過PRA 報告; (7) 徵求意見後形成正式的PRA 報告; (8) 送交主管領導供檢疫決策參考。在進行生物風險評估時規定了7 個主要評估指標:有害生物的進境模式、原產地有害生物的狀況、有害生物的傳播潛能及其在澳大利亞的定殖潛能、其他國家類似的植物檢疫政策、供選擇的植物檢疫方法和策略、有害生物定殖對澳大利亞產品的影響、分析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澳大利亞農業管理體制的特殊性,AQIS 在進行植物檢疫決策時一般僅從檢疫角度考慮生物學安全性的問題,即僅考慮生物學的風險評估結果,不考慮經濟學影響或僅對有害生物的經濟學進行一般性評估。在PRA 過程中所涉及的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評估則由聯邦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
澳大利亞開展PRA 工作已有多年,早期的PRA 工作主要有稻米的PRA、進口紐西蘭蘋果梨火疫病的PRA、實蠅對澳大利亞園藝工業的影響分析、種傳豆類檢疫病害的評價。1999 年開始,PRA 的工作則大量增多,如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柑桔、南非的柑桔、泰國的榴槤、菲律賓的芒果、美國的甜玉米種子、荷蘭的番茄、紐西蘭的蘋果、日本的富士蘋果、韓國的鴨梨和中國的鴨梨等等。
澳大利亞還依據PRA 向一些國家提出了市場準入的請求,包括:向韓國出口柑桔、向日本出口芒果的新品種、稻草和番茄;向美國出口番茄、切花和草種;向紐西蘭出口切花和各種實蠅寄主商品;向墨西哥出口大麥;向模里西斯出口小麥;向秘魯出口大米等。
1.3  加拿大的PRA 發展 加拿大的植物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有專門的機構負責管理,並且由專門的機構負責進行風險評估。評估部門對有害生物的風險進行評價,並提出可降低風險的植物檢疫措施備選方案,最後由管理部門進行決策。1995 年按照FAO 的準則, 加拿大農業部制定了其本國的PRA 工作程式。加拿大將PRA 分成3 部分:有害生物風險評估、有害生物風險管理、有害生物風險交流。將風險交流作為PRA 的獨立部分是加拿大的特色,其風險交流,主要指與有關貿易部門的交流。在進行風險評估中,考慮有害生物傳入會造成的後果時,考慮對寄主、經濟和環境的影響。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總體風險,劃分為4 個等級,即極低、低、中、高,並考慮不確定因素,陳述所利用的信息的可靠性。
1.4  紐西蘭的PRA 發展 紐西蘭於1993 年12 月將“植物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程式”列為農漁部國家農業安全局的國家標準。它基本上可以說是FAO 的“準則”的具體化。其特點體現在風險評估的定量化上。紐西蘭開展PRA 工作較早,且已形成了從科研人員到管理決策層的基本體系,並將PRA 很好地與檢疫決策結合起來,是世界上PRA 工作領先的國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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