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 印發部門: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6日
  • 發文字號:財會〔2018〕33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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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明確會計人員範圍和專業能力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8年12月6日

管理辦法內容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於會計人員。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 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明確會計人員範圍和專業能力要求,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於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辦法要求,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許可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辦法解答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1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會計人員的範圍及相關工作崗位。《管理辦法》將會計人員界定為在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同時,明確了會計工作的具體崗位。
二是明確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管理辦法》強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同時規定了認定專業能力應當考慮的因素。
三是明確單位對會計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管理辦法》規定了單位在會計人員專業能力認定、會計人員任用(聘用)、會計崗位設定等方面的具體責任和有關要求。
四是明確會計人員的監管方式。《管理辦法》強調對會計人員的監管方式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貫徹要求

一是各單位要抓好落實。《管理辦法》體現了對會計人員管理由行業準入管理向事中事後管理的重大轉變,與《會計法》關於“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規定是緊密聯繫的。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認真做好會計人員專業能力認定、任用聘用、崗位設定、監督管理等工作,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切實履行會計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是會計人員要嚴格自律。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主要承擔者,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要求,保持專業勝任能力,盡職勤勉工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為加強社會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應做好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為《管理辦法》實施營造良好氛圍;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落在實處;抓緊開展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升級改造等工作,努力為會計人員開展工作和職業發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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