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是由北京市財政局於1996年4月18日發布的關於規範我管理組會計工作行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 發布時間:1996-04-18
  • 簡稱:細則
總 則,會計機構規範,會計基礎規範,會計憑證規範,會計帳簿規範,財務報告規範,會計制度規範,會計交接規範,會計檔案規範,附 則,

總 則

一、為了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範我管理組會計工作行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是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原則性規定而制定的會計工作具體操作規範,目的是使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工作時具有全面、系統、明確的標準,便於執行和考核。
三、本細則包括以下內容:會計機構、人員的設定及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全過程的基礎工作規範,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設定會計帳簿、記帳、算帳、對帳、結帳、查帳、編制財務報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及會計檔案管理規範等。

會計機構規範

一、各單位要按《會計法》的規定,配備具有相應業務素質、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建立和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要同本單位責任制相聯繫。以責定權,責權明確,嚴格考核,有獎有懲。
三、會計工作人員的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會計主管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工作,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程式編制人員,不得兼任微機錄入工作,不得進行系統操作。

會計基礎規範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費用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二、辦理會計事項要求書寫正規的文字與數字。書寫正規的文字和數字,是會計人員的基本功,也是會計基礎工作好壞的重要標誌。凡未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會計數字與文字書寫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和編制會計報表等,應使用鋼筆或碳素筆,用籃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原子筆或鉛筆;按規定需要書寫紅字的,用紅墨水,需要複寫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可使用原子筆。
(二)在憑證、帳簿、報表上填寫摘要或數字時,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錯誤。
(三)書寫阿拉伯數字,應緊靠底線書寫,字型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傾斜度為55度-60度。字與字之間的距離要相同,大約空出半個數字的位置,數字之間不許連寫。
寫6上出頭,寫7和9下出頭,並超過底線,出頭的長度約為一般字型高度的四分之一;寫0時,字高、字寬要與其他數字相同;寫6、8、9、0時,圓圈必須封口。
(四)大寫金額數字,套用漢字正楷或行書體書寫。書寫的文字以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為標準,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簡化字,也不要濫用繁筆字,禁止使用連筆字。
大寫(正楷、行書):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圓(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樣代替。
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角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後應寫"整"或"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應加填"人民幣"三字,"人民幣"三字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小寫金額數字合計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與金額數字之間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01.5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1,004.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零肆圓伍角陸分,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數字之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不寫"零"字,如1,32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叄佰貳拾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叄佰貳拾圓伍角陸分。又如1,000.56,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圓零伍角陸分,或人民幣壹仟圓伍角陸分。
(五)書寫數字發生錯誤時,要採用正確的更正方法即將錯誤數字全數用單紅線註銷,並在錯誤數字上蓋章,另在上方填寫正確的數字,嚴禁用刮擦塗抹或用藥水消除字跡方法改錯。
三、正確使用各種印章
(一)財務專用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使用時須徵得財務負責人同意;"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章由出納人員專用;"轉帳收訖"、"轉帳付訖"章也要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會計科目、明細科目可以刻制會計科目章,科目章規格,最大不超過四號字,最小不小於五號字,字樣為仿宋體或楷體為宜。
(三)會計人員每人應刻制一枚長方形名章,用於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報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數字,其規格不超過帳表橫格的三分之二。
(四)蓋會計科目章,用籃色印油;蓋姓名章,用紅色印油,字跡要清晰。
(五)支票與印鑑應分別保管,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
四、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會計憑證規範

一、原始憑證規範
(一)根據《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單位對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憑證。
(二)原始憑證應必備以下內容。
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全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
(三)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和對外開具的憑證必須蓋有"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經辦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四)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各種收付款項的原始憑證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分別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或轉訖章。
發票必須有稅務部門監製印章,收據必須有財政部門監製印章。
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上,還款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銷毀。
(五)有附屬檔案的必須註明附屬檔案自然張數,有效金額必須相等。
經過上級批准的經濟業務,應將批准檔案原件或複印件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也可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號,原件另行保管。
各種附屬檔案應附在原始憑證背面。如附屬檔案張數較多,應從原始憑證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順序重疊貼上,不得遮蓋報銷金額,如單據過多,原始憑證背面不夠貼上時,另用白紙貼上,附在原始憑證背面。
公共電汽車及捷運車票,只貼上報銷金額部分,各種卡片或車船票應將票面撕下貼上,飛機票不貼上,與原始憑證放在一起。
各種附屬檔案大於原始憑證的,應按原始憑證大小摺疊,附在原始憑證後面。如有破損應貼上補齊。破損嚴重無法辨認時,應重新取得,確有困難的,其經濟業務內容與金額由經辦人員另附說明,經單位領導批准。
(六)可將同一經濟業務內容的原始憑證,按單位或按人名分別匯總填制原始憑證匯總表。
(七)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八)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二、記帳憑證規範。
(一)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記帳憑證。
(二)記帳憑證必備內容
填制日期;憑證編號;套用會計科目、子目、細目;經濟業務事項摘要;應借應貸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制單、審核、出納、記帳、會計主管蓋章。
實現會計電算化單位,記帳憑證增加科目編碼欄。
(三)記帳憑證日期應以財會單位受理會計事項日期為準,年、月、日應寫全。憑證編號可按月順序自然編號。
(四)各單位可採用收、付、轉帳憑證分類編號的形式或按更細層次劃分的會計憑證分類編號方式,也可採用單一記帳憑證統一編號的形式,但採用哪種形式一經確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允許任意更改。
如一項經濟業務涉及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一張憑證不夠時,可用分數編寫。
如1-、1-、1-分別寫在三張編號的位置上,但合計數隻寫在1-張上,另兩張合計數處用/劃掉。此種編號只限於轉帳憑證。
(五)採用科目匯總表的組織程式的應根據單位業務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匯總編制,並按月或年順序編號。一張匯總表上,不能出現兩個相同會計科目。定期匯總以匯總日期為準,不定期匯總以最後經濟業務發生時編制的記帳憑證時間為準。
(六)填制記帳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說明問題。一般應有以下幾點要求。
1、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款項應寫明收付對象、結算種類、支票號碼和款項主要內容。
2、財產、物資收付事項應寫明物資名稱、單位、規格、數量、收付單位。
3、往來款項要寫明對方單位和款項內容。
4、財物損溢事項應寫明發生的時間、內容。
5、待決待處理事項應寫明對象內容、發生時間。
6、內部轉帳事項應寫明事項內容。
7、調整帳目事項應寫明被調整帳目的記帳憑證日期、編號及原因。
(七)填寫會計科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寫記帳憑證應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填寫會計科目、明細科目全稱,對其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及對應關係不得任意改變,不得用科目編號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簡化。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也要填制漢字會計科目名稱,一級會計科目編碼應符合會計制度要求。
2、會計制度規定設定的會計科目,各單位沒有相應的會計事項,可以不設。如因核算需要,需合併或增設科目應報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執行。
3、填制會計科目分錄的順序為:先填寫借方科目,後填寫貸方科目。
4、填制記帳憑證,會計科目應按規定填寫,科目之間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會計科目的,要逐個填寫科目全稱,不得用點點代替;使用會計科目章的,要與橫格底線平行蓋正。如有空行,應從金額欄最後一行數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劃斜線註銷。
5、每張記帳憑證只能反映一項經濟業務,除少數特殊業務必須將幾個會計科目填在一張記帳憑證外,不得將不同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多借多貸、對應關係不清的記帳憑證
(八)記帳憑證所填金額要和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一致。
(九)除結帳與更正差錯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十)對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對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十一)附屬檔案張數按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張數計算,不涉及匯總的按原始憑證自然張數計算。
(十二)記帳憑證在填制時,如果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憑證上做任何更改。
(十三)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發生填寫錯誤時,有以下幾種更正方法:
1、紅字更正法: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填寫一張與原分錄相同的金額為紅字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用藍字註明"沖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更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
2、補充登記法:如果當年內會計科目沒有填制錯誤,只是金額填制錯誤,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十四)如發現跨年度的錯誤,套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十五)如登記總帳後,發現記帳憑證匯總表有差錯,但記帳憑證和明細帳沒錯,只是各科目之間"串戶",可用紅字更正法或重編一張更正的匯總表,錯誤的科目金額用紅字,調整的科目金額用藍字。
(十六)記帳憑證的裝訂:
1、裝訂記帳憑證原則上以一張記帳憑證匯總表為一冊,也可分訂兩冊以上,用分數號編號;如記帳憑證較少,也可將二張或三張記帳憑證匯總表的記帳憑證合併裝訂一冊,但不得跨月裝訂。
2、如原始憑證過大,要摺疊成比記帳憑證略小的面積,注意裝訂線處的折留方法,裝訂後仍能展開查閱。原始憑證過小時,可在記帳憑證面積內分開均勻粘平。
3、要摘掉憑證中的大頭針等所有鐵器。
4、裝訂會計憑證要加封面、封底,封面有關內容都應填寫,簽章齊全。
5、會計憑證裝訂處是憑證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寬不超過2厘米,上下長不超過2.5厘米。
6、裝訂後要將裝訂線用紙打個三角封包,並將裝訂者印章蓋於騎縫處,在脊背處標註年、月、日和冊數的編號。

會計帳簿規範

一、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各單位應設定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中: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應採用訂本式,其他帳簿可採用活頁式。
實現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每天必須輸入打出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在所有記帳憑證數據已存於計算機內的條件下,可用總分類帳戶本期發生額對照表替代總分類帳。總帳、明細帳及銀行餘額調節表至少每月列印一次。
二、啟用會計帳簿,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
(二)帳簿扉頁上應附"經管人員一覽表",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帳簿名稱、帳簿頁數、啟用日期、會計主管人員和記帳人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經管或接管日期,移交日期。
(三)帳簿第一頁,應設定帳戶目錄,內容包括帳戶名稱,並註明各帳戶頁次。
(四)啟用訂本式帳簿,應按順序編定頁數使用,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按帳戶順序編號,並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數和建立帳戶目錄。
(五)總帳按會計科目設立帳戶,明細帳原則上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分別設立帳戶。
(六)明細帳開始使用時應填寫:
1、銀行存款日記帳中開戶銀行或戶名項應填寫其開戶行的全稱。銀行帳號項應填寫銀行帳號的全部數字。
2、金額三欄式帳應填寫編號、明細科目和戶名項。
3、實物類帳應填寫編號、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項。
4、固定資產帳除按實物類帳填寫外,還應填寫使用年限、存放地點等項。
5、序時明細帳的預留銀行印鑑項;所加蓋的印章應與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卡片的印章一致。如需更換印鑑時,須在備註欄加蓋新的印鑑,並註明啟用日期。
三、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
(一)登記帳簿時,應按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逐項記入帳內。做到登記準確、及時、書寫清楚。
(二)登記完畢後,要在記帳憑證上籤名或蓋章,並註明已登記的附號"√",表示已經記帳。
(三)總帳應根據記帳憑證匯總表登記;日期、憑證號都根據記帳憑證匯總表填寫,摘要欄除上年結轉及承前頁外,應填寫憑證匯總的起止號。
明細帳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日期填寫月日,如同一月份有多筆業務,除第一、二筆外,以下各筆可用點點代替,但換頁的第一、二筆必須填寫。憑證號欄與摘要欄按記帳憑證號及摘要填寫。
現金日記帳應根據記帳憑證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應根據支票存根或其他銀行結算票據逐筆登記,"種類"項按銀行結算種類填寫;"號數"只填寫支票的後四位數。
(四)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隔頁跳行,如果發生隔頁跳行,應將空行空頁的金額欄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劃紅線註銷,同時在摘要欄註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帳人員壓線蓋章。
(五)登記帳簿用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原子筆或鉛筆,但下列情況可用紅色墨水:
1、按紅字沖帳的記帳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
3、劃更正線、結帳線、和註銷線;
4、會計制度中規定用紅字登記的其他記錄。
(六)結出帳戶餘額後,應在"借"或"貸"欄內寫明"借"或"貸"字樣,沒有餘額的帳戶,應在"借"或"貸"欄內寫"平"字,並在金額欄內元位上用"0"表示。
(七)帳簿中帳頁下端最後橫線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八)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帳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帳戶,可以只將每頁未的餘額結轉次頁。
四、會計人員應按照規定,現金、銀行日記帳按日結帳,其它帳戶按月、季、年結帳。
(一)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屬於本期調整的帳項也要按規定全部結轉有關帳簿
(二)結帳時,應首先結出每個帳戶的期末餘額,餘額寫在最後一筆經濟業務的餘額欄內。
(三)所有帳戶,不論總帳還是明細帳作日結、月結、季結、年結時,要加計本日、本月、本季、本年的借、貸方發生額。
(四)在記齊當期發生的會計事項,結出餘額的下一行摘要欄註明"本日合計"、"本月合計"字樣,借貸金額欄結出當日、當月發生額合計數。在數字下端劃單紅線。
需要結出累計發生額的,應在摘要欄內注名"累計"字樣,並在數字下端劃單紅線。
十二月末,應在摘要欄內注名"本年累計"字樣,結出全年累計發生額,並在數字下端劃雙紅線。
上述單紅線或雙紅線都應從借方金額欄左端劃至餘額欄右端。
(五)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帳和明細帳登記齊全,試算平衡,不準先出報表,後補記帳簿和辦理結帳。
(六)年度終了,有餘額的帳戶不需填制記帳憑證或科目結轉表,可在年結雙紅線下一行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金額不再抄寫),以下空格從右上角至左下角劃斜線註銷。如果次年度會計科目名稱有變化,還應在摘要欄中註明"結轉下年×××新帳戶"。
(七)結轉新帳時,如有餘額,可直接將餘額轉到新帳帳戶的第一行餘額欄內,日期填寫1月1日,同時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
凡涉及債權債務及待處理事項的帳戶,填寫"上年結轉"時,還應在摘要欄填寫組成餘額的發生日期及主要經濟業務內容,一行摘要欄寫不完的,可以在次行摘要欄繼續填寫。最後一行的餘額欄填寫上年度餘額。
五、各單位必須堅持對帳制度,做到帳證、帳帳、帳實相符。
(一)帳證相符
月終,發現帳帳不符,就要對帳簿記錄和會計憑證進行核對。
1、看總帳與記帳憑證匯總表是否相符。
2、看記帳憑證匯總表與記帳憑證是否相符。
3、看明細帳與記帳憑證及所涉及的支票號碼及其他結算票據種類等是否相符。
(二)帳帳相符
1、看總帳資產類科目各帳戶與負債、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各帳戶的餘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2、看總帳各帳戶與所轄明細帳戶的各項目之和是否相符。
3、看會計單位的總帳、明細帳與有關職能單位的帳、卡之間是否相符。
(三)帳實核對
1、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每日核對並填寫庫存現金核對情況報告單,作為記錄。發生長短款,應即列作"待處理財產",待查明原因,經批准後再進行處理。
2、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餘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核對。每收到一張銀行對帳單,經管人應在三日核心對完畢,每月編制一次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單位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寫出書面檢查意見。
3、有價證券帳戶應與單位實存有價證券(或收款單據)核對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對一次。
4、固定資產、庫存材料等明細帳的帳面餘額,應定期與實存數額相核對,對其他財產物資帳戶也要定期核對,年終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5、各種債權、債務類明細帳的帳面餘額與債權、債務人核對清理,清理結果,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單位負責人匯報。並報單位領導人採取措施,積極催辦。
6、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財產等帳簿,除契約期滿應進行清結外,至少每半年核對一次,以保證帳實相符。
(四)對帳符號
對帳完畢,相符者應在數字後劃"√"號,不相符者,要及時更正、調整。

財務報告規範

一、財務報告的一般要求
(一)財務報告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及明細表等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二)各單位必須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上級單位的要求編制月份、季度、年度財務報告。
(三)財務報告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四)如果不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加以說明。
(五)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它人篡改財務報告數字。
(一)會計報表的基本內容
1、編制單位名稱:編制會計報表的單位,在填寫時應註明×××單位名稱的全稱。
2、報表名稱、編號:單位所編制會計報表的名稱和編號。
3、報表日期: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的日期分為公曆月末、季末、年末。
4、計量單位:金額單位與實物單位。
5、報表附註:為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以及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的事項。
6、報表或報表封面用戶簽章事項: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財會負責人、覆核人及制表人的簽章。
(二)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1、單位編制會計報表之前,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制度和政策核對、調整有關事項:
(1)應由本會計期間確認的各項收入,應按規定及時結算、入帳。
(2)對本年各期盤點中發現的財產短缺、溢余和殘損變質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3)辦理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4)所屬報帳單位應報清本期帳務,並及時進行結轉。
(5)其他應查對和應調整的事項。
辦理調整完有關事項後,對總帳科目進行試算平衡,總帳和明細帳期末數字必須相符。
2、編制會計報表時應做到:
(1)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各項目之間,凡有銜接關係的數字,應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數字應相互銜接。
(2)出現負數的項目,有關項目除按規定改列外,其餘項目以"-"號表示,"-"號填寫在數字之前,占兩個數字格。
(3)數字填寫清楚,填寫出現差錯時,應按規定的辦法加以更正。並加蓋制表人名章。
(4)各報表必須按規定的金額單位填制。
(5)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一經批准,需要調整的事項要在下年度按規定進行調整。
三、財務情況說明書
1、月份說明各有側重。
2、年度說明應對上述各方面年度內情況與上期變化、對下一報告期影響等進行全面說明。
四、審核財務報告
(一)為了保證會計報表正確無誤,各單位在財務報告編制完後,必須對以下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1、會計報表的種類是否按要求填制齊全,要求填列的項目是否全部填制。
2、會計報表各項目數字是否與有關帳簿的數字相符。
3、報表之間有銜接關係的數字是否銜接。
4、報表附註資料是否反映齊全。
5、財務情況說明書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內容是否準確、全面。
(二)財務報告經審核無誤後,再由制表人、覆核人、財會負責人在報表封面上蓋章,送單位領導人審核簽章,加蓋單位公章,然後及時報送有關單位。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三)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更正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會計制度規範

一、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有關綜合管理單位的規定,結合單位內部管理和會計業務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二、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單位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會計單位與其他職能單位的關係;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定;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獎懲辦法。
四、各單位應當制定帳務處理程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式,會計記帳方法;會計帳簿的設定;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
五、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
六、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審核會計憑證和覆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七、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匯集要求。
八、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範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九、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十、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範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十一、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程式;財務收支審批人的責任。
十二、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會計交接規範

單位或隸屬單位會計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二、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項。
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會計事項,尚未填制記帳憑證的應及時填制完畢。尚未記帳的,應全部入帳。
2、不論是在月末還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帳簿均需結出餘額、在餘額後加蓋移交人印章。
3、填寫帳簿啟用表的有關移交項目,並加蓋有關人員的印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加以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簿、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五、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4、移交人除經管帳簿外還兼管其他會計工作的,應一併交接清楚。包括:經管的公章,有價證券,空白支票,檔案資料,收據,發票及其他物品。
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工作移交時,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財務問題及會計人員工作的情況,向接管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清楚。
七、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簽章,移交清冊應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姓名、職務、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八、為保證會計記錄的連續完整,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
九、會計人員因故臨時離職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領導必須指定專人代理,辦理臨時交接手續。超過半年以上的,應按照會計人員調動時辦理交接手續的程式,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檔案規範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它是記載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一、會計檔案的範圍
(一)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製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匯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帳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原始憑證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平時無論在任何單位保管;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業務單位留存,憑以登記業務調撥帳和進銷卡片的聯單及倉庫憑以收付貨物的出入庫單雖不在會計檔案保管之列,但也應由業務單位保存相當年限,以便查核。
(二)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凡設在業務單位、基建物資單位和總務單位等有關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帳、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原材料及物料用品明細帳和各種債權債務明細帳,都是會計帳簿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
(三)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單位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書。上級主管單位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也包括在內。
(四)其他會計核算資料:凡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單位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如:經濟契約,財務數據統計資料,財務清查匯總資料,核定資金定額的數據資料,中心工作整理上報的資料,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所明確的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軟體數據資料、程式資料等及存貯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數據、程式檔案及其他會計資料均應視同會計檔案一併管理。
(五)報帳制單位以及實行兩級核算單位會計檔案也是單位會計檔案的組成部分,應按規定統一管理。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
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一)會計憑證:按全年順序統一編號,卷號應與裝訂的會計憑證封面冊數的編號一致。
(二)會計帳簿:各種會計帳簿辦理完年度結帳後,除跨年使用的帳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
1、會計帳簿在裝訂前,應按帳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個帳戶帳頁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2、會計帳簿裝訂順序:
(1)會計帳簿裝訂封面;
(2)帳簿啟用表;
(3)帳戶目錄;
(4)按本帳簿頁數項順序裝訂帳頁;
(5)會計帳簿裝訂封底。
3、活頁帳簿去空白頁後,將本帳頁數項填寫齊全,撤帳夾,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帳不得裝訂在一起。
4、裝訂後的會計帳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5、會計帳簿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印章。
6、裝訂後,會計帳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帳簿名稱和編號。
7、會計帳簿的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帳、現金日記帳、銀行存(借)款日記帳、分戶明細帳。
8、會計帳簿按保管期限分別編號:
(1)現金、銀行存款(借款)日記帳,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2)總帳、各類明細帳、輔助帳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
(三)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
2、會計報表應整理平整,防止折角。
3、會計報表在裝訂前,應按編報目錄核對是否齊全。
4、會計報表的裝訂順序是:
(1)會計報表封面;
(2)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3)各種會計報表按會計報表的編號順序排列;
(4)會計報表封底。
裝訂的會計報表、報表上邊和左邊應對齊。
5、會計報表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
(1)月、季度會計報表全年按月、季順序編制卷號;
(2)半年和年度會計報表按年順序編制卷號。
(四)涉外有關會計資料等單獨裝訂立卷。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應單獨裝訂立卷,單獨編制卷號。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一)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會單位保管一年,期滿後原則上應由財會單位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單位保管。移交時應開列清冊,同時要填寫交接清單,並在帳簿啟用表移交日期欄填寫×年12月31日,移交日後的簽章項由帳簿經管人簽章,次行經管人員姓名項由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簽章。
沒有獨立檔案單位的企業單位,應單獨設房屋存放會計檔案,並配備專用檔案櫃。
(二)會計電算檔案中,由計算機列印輸出的憑證帳簿、報表,其保存期限與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貯於磁性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在未列印成書面資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時,會計單位應明確複製備份數據的時間間隔,以及清除數據的時間間隔。兩者根據會計單位業務量大小和計算機存貯能力而定。會計數據的備份應分別存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建築物內。
(三)財會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有專職檔案部門的單位,財會單位負責移交前的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等工作,期滿後,負責向檔案部門辦理移交手續。沒有專職檔案部門的單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毀等一系列工作。
(四)年度終了,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專職檔案部門的單位,財會單位應填寫"會計檔案案卷目錄表"一式二份,由財會負責人簽字後,一份隨會計檔案存放,一份在檔案單位接收簽證後留在財會單位,以明確責任。
(五)保存會計檔案資料應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磁性介質還要注意防塵、防熱、防磁、防凍,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四、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一)會計檔案在財會單位管理的,除填寫"會計檔案案卷目錄"以外,還應分別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閱登記清冊,即應將歷年的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期限、存放地點等情況登記清楚。使用會計檔案借閱登記清冊即將借閱人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二)外單位借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三)單位內部人員借閱會計檔案,應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准後,辦理借閱手續。
(四)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五)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准。需要複製會計檔案的,也應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進行複製。
(六)經批准借閱會計檔案,應限定期限,並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按期收回。
五、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規定的保管期限,應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六、會計檔案的銷毀
(一)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會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經單位領導審查,以書面形式報經主管單位批准後銷毀。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二)各單位按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同級審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三)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之前,應當按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項目逐一清查核對;銷毀後,要在"銷毀清冊"上籤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本單位領導。
(四)會計檔案銷毀後,經辦人也要在"銷毀清冊"上籤章,歸入檔案備查。

附 則

一、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修改。
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北京市會計人員工作規範實施細則》既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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