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

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財字〔1995〕95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財字〔1995〕95號
  • 印發時間:1999年5月5日
  • 施行時間:1999年5月5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管財字〔1995〕9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一: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
附屬檔案二: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標準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逐步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主管部門,負責各部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考核、確認、發證、複查等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實施計畫,力爭在三年內使所屬各單位達到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標準,取得規範化合格證書。
第五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會計機構的設定、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管理、內部財務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內部會計監督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管理等。
第六條 各部門會計基礎工作達到下列要求,可以申請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資格:
(一)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認真進行會計核算。
(二)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式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記帳憑證的內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憑證以及更正錯誤憑證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有關責任人員審核簽章,字跡工整,摘要清楚,裝訂整齊。
(四)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的設定、啟用、登記、結帳、更正錯誤方法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及時,關係對應,數字準確;現金和銀行日記帳按日逐筆順序登記,結出餘額,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及時核對、經調整無誤,做到帳證、帳帳、帳表、帳實相符。
(五)報送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並經單位領導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審閱簽章。
(六)會計檔案定期整理歸檔,妥善保管,調閱和銷毀符合規定手續。
(七)建立健全適應管理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八)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及各項管理制度,會計電算化工作符合規範的要求。
(九)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證。會計工作交接手續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 各部門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標準》的要求,組織本機關和所屬單位進行對照檢查和自行整改,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後,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考核。提出申請時,要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申請表》,申請表所列內容要逐項填寫,不得漏項。
第八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採用百分制,依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標準》逐條逐項地進行評分。會計電算化單位考核總分達到90分以上(含90分),非會計電算化單位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
第九條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應當符合以下程式和要求:
(一)成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小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組成員應由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會計師或相當於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參加;經過學習培訓,全面掌握考核方法,並明確分工,實行質量責任制。
(二)制定考核計畫,明確考核重點,全面了解被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情況,並深入實地進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小組應當提出書面考核意見,其主要內容包括:被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的基本情況;考核計分的詳細資訊;考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意見;考核結論;考核小組負責人簽章等。
(四)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應當通知被考核單位。
(五)被考核單位對在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並經考核小組覆核。
第十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每年分批組織對申請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資格的單位進行考核確認。對實行二級核算或者三級核算的單位進行確認時,對其二級核算單位的抽查考核面應達到50%,對三級核算單位的抽查考核面應達到20%。經考核或覆核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條件的單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頒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考核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認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單位:
(一)按照規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雖建帳但長期不記帳、不對帳,造成帳目嚴重混亂的;
(二)會計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情節嚴重的;
(三)帳外設帳和私設"小金庫"的;
(四)財務報告嚴重虛假,與有關會計帳簿記錄不對應,帳證、帳帳、帳表、帳實不符,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給國家和公眾利益造成損失的;
(五)未按《會計法》的規定設定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未持會計證、會計電算化合格證(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上崗的;
(六)申請考核前兩年內,經有關部門檢查確認有重大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的單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每三年進行一次複查。
第十三條 對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且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表彰獎勵成績突出的有關人員。
第十四條 凡是列入當年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範圍而沒有取得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的單位,當年不得參與先進會計工作集體和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不予頒發其會計人員榮譽證書,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專業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五條 對在複查中發現會計基礎工作明顯削弱、達不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求的單位,限其三至六個月內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明顯成效的,收回其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

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標準
(適用於會計電算化單位)
考核項目
標準分
考核標準
評分標準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15
1、按照《會計法》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由具備基本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並按《會計法》的規定程式任免。
3、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和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
4、建立並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到以崗定責,職責分明。
5、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培訓,每年培訓學習時間,不得低於財政部規定的課時。
7、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1、未設會計機構或未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扣2分;未按《會計法》規定程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無會計證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會計人員持未經註冊或年審的會計證扣2分;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會計人員無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的扣1分。
4、未建立崗位責任制的扣2分;有責任制未執行的扣1分。
5、會計人員調動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扣2分;接替人員未繼續使用移交帳簿,擅自另立新帳的扣1分;未按規定進行監交的扣1分。
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未達到規定學時的每人扣1分。
7、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扣2分,對違反職業道德不按規定處理的扣1分。






10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
2、各項會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3、按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4、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1、未按規定建立帳冊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事項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每筆扣1分,
3、設定和使用的會計科目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任意增減、合併會計科目或任意改變會計科目名稱、核算內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錯的每筆扣0.5分.
4、會計核算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每項扣1分;無特殊情況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式的扣2分。






15
(二)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寫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填制單位的公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自製原始憑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2、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要註明各聯用途,只能以報銷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4、職工出差的借款單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聯。
5、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要將批文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
6、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7、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丟失,應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憑證號、金額和內容等,對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8、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件人員簽名或蓋章。
9、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核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和費用分攤情況。
10、填制原始憑證應做到字跡清晰、工整,金額數字填寫符合規定的要求。

1、 受理了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外來原始憑證,每張扣0.2分;自製原始憑證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每張扣0.5分.
2、 原始憑證大小寫不符的,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無驗收證明的,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無收款證明的,每張扣0.5分.
3、 發票和收據等原始憑證使用不按規定辦理的,每筆扣0.5分;對作廢的發票和收據處理不規範的扣1分.
4、 職工出差借款處理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5、 對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沒有將批文作附屬檔案或不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文號的,每筆扣0.5分.
6、 原始憑證有塗改、挖補情況的,每筆扣1分.
7、 丟失外單位的原始憑證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每筆扣1分.
8、 原始憑證有外借情況或向外提供複製件未按規定手續辦理的,每次扣1分.
9、 需憑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的業務,未開原始憑證分割單或原始憑證分割單內容不齊全的,每筆扣1分.
10、 原始憑證字跡不清晰、不工整,金額數字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筆扣0.5分.
考核項目
標準分
考核標準
評分標準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10
(三) 記帳憑證
1、 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2、 記帳憑證應當連續編號,附屬檔案齊全,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相符。
3、 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填制記帳憑證時,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4、 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5、 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已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錯誤,應視具體情況分別採用補充登記、紅字沖銷等方法更正。
6、 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封面,封面必須符合規範化要求。
1、 記帳憑證內容不完整或填寫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簽章的,每筆扣0.5分.
2、 記帳憑證未連續編號的扣1分,附屬檔案張數不齊的,每扣0.5分;記帳憑證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符的,每筆扣1分。
3、 匯總填制記帳憑證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4、 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不附原始憑證的,每筆扣1分.
5、 不按期裝訂成冊的扣2分,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四)會計報告
1、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2、 會計報表按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3、 會計報表之間、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
4、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5、 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經單位行政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
6、 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必須附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7、 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發現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並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1、 未按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報送的扣1分。
2、 填報數字不準確,帳表不符的,每筆扣1分。
3、 報表與報表之間、項目與項目之間有對應關係,數字不一致的,每處扣0.5分.
4、 未按規定附有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扣2分;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項目不全、內容不完整的扣1分.
5、 對外報送的報表未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的扣1分,簽名蓋章不齊全的扣1分.
6、 按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未附審計報告的扣2分.
7、 會計報表報送不及時的扣1分;發現錯誤不及時更正的扣1分。






10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擴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 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 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 者帳外設帳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待時,應當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 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 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 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對嚴重違反國家 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向 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6、各單位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 督和檢查,並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不
得拒絕、隱匿、謊報。
7、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的單位,必須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如實提供全部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每筆扣2分。
2、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3、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並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筆扣1分。
4、有編造和篡改財務報告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5、會計人員對認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不制止和糾正,也不請求單位領導處理的,每筆扣2分;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的,考核不予通過。
6、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主動配合的扣2分;提供虛假資料或拒絕、隱匿、謊報的,考核不予通過。
7、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委託而未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考核不予通過。
考核項目
標準分
考核標準
評分標準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10
1、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明確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明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2、按照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要求設崗,明確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並有具體的考核辦法。
3、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對本單位的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傳遞程式,會計核算方法,種類和要求,有具體的規定。
4、建立內部牽制制度,明確出納崗位與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限制條件。
5、建立稽核制度,明確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和審核合計憑證、覆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並嚴格執行。
6、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有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辦法。
7、建立財產管理制度,對各科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發、保管、轉讓、清查等有具體的管理辦法。
8、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的許可權和責任,以及財務收支的審批程式。
9.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明確經費支出的範圍和開支標準,有控制經費開支的具體措施。
10、建立財務分析制度,明確財務分析的內容、基本要求、組織程式和具體方法等。
1、未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扣2分:雖有會計管理制度,但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扣1分。
2、未按要求設崗或未明確各崗位職責許可權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3、未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4、未建立內部牽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6、未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無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辦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7、對各種財產物資無具體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未對財產進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扣2分,審批制度執行不嚴的扣1分。
9、未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財務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五、







10
(一) 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 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
2、 設立會計主管、出納、會計核算各崗、稽核、會計檔案管理等基本會計崗位,並具備相應會計和計算機知識。
3、 設立電算主管、軟體操作、審核記帳、電算維護、數據分析等電算化會計崗位,並具備相應的會計和計算機知識。
4、 建立會計電算化作業系統管理制度;對上機操作人員操作會計軟體的工作內容和許可權有明確規定。
5、 對計算機操作密碼有專人管理,並定期更換;不經授權的人員不能上機操作會計軟體。
6、 未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不能據以登記機內帳簿。
7、 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執行相應命令退出會計軟體。
8、 有上機操作記錄,記錄操作人、操作時間、操作內容、故障情況等內容。
1、 未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的扣1分,崗位職責不明確的扣1分,辦事無要求、工作無檢查的扣1分。
2、 未設立會計主管、出納、會計核算各崗、稽核、會計檔案等基本會計崗位的,每一項扣0.5分;不具備相應的會計和計算機知識的扣0.5分.
3、 未設立電算主管、軟體操作、審核記帳、電算維護、數據分析等電算化會計崗位的,每一項扣0.5分;不具備相應的會計和計算機知識的扣0.5分。
4、 未建立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的扣1分;對上機操作人員的操作工作內容和許可權無明確規定的扣1分。
5、 對計算機密碼無專人管理不定期更換的扣1分;未經授權擅自上機操作會計軟體的扣1分。
6、 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直接據以登記帳簿的扣1分。
7、 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未退出會計軟體的扣1分。
8、 無上機操作記錄或未按要求作記錄的扣1分。
10
(二) 硬體、軟體、數據及檔案管理制度
1、 有硬體、軟體、數據和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2、 做好對機房、設備的日常保養,保持機房、設備整潔;做好會計軟體和會計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軟體和數據,磁性介質所存儲的數據保存雙備份。
3、 會計軟體修改、升級和硬體更換,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證會計數據的連續性和安全。
4、 對計算機和軟體故障有防範和補救措施,確保會計數據完整;對計算機病毒有防治措施。
5、 存儲在硬碟和磁碟、光碟等到介質中的會計數據和列印輸出的會計數據,作為電算化會計檔案進行歸檔,並指定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6、 做好電算化會計檔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的會計檔案保存雙份,存放在不同地點;對磁性介質保存的會計檔案,要做到定期檢查和複製。
7、 整套會計電算化文檔資料和會計軟體程式等檔案,保管期截止該軟體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後五年。
1、 無硬體、軟體、數據和電算化會計案管理制度扣1分。
2、 未能做好機房設備保養,機房設備雜亂不整潔的扣1分;未做好軟體和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非法修改軟體和數據,磁性介質所存數據未保存雙備份的扣1分。
3、 會計軟體修改,升級和硬體更換,未按規定審批的扣1分。
4、 對計算機和軟體故障無防範和補救措施,造成數據丟失的扣1分;對計算機病毒無防範措施的扣1分。
5、 存儲在硬碟和磁碟、光碟等介質中的會計數據和列印輸出的會計數據,未能作為會計歸檔的扣1分,未指定專人負責並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扣1分。
6、 未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檔案未保存雙份或未存放在不同地點;對磁性介質保存的會計檔案未定期檢查和複製的扣1分。
7、 整套會計電算化文檔資料和會計軟體程式等檔案,未按規定期限保管的扣1分。
考核項目
標準分
考核標準
評分標準











15
1、按照《會計法》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由具備基本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並按《會計法》的規定程式任免。
3、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數量相當,持有會計征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4、建立並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到以崗定責,職責分明。
5、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培訓,每年培訓學習時間,不得低於財政部規定的課時。
7、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1、未設會計機構或未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扣2分;未按《會計法》》規定程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無會計證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會計人員持未經註冊或年審的會計證扣2分。
4、未建立崗位責任制的扣2分;有責任制未執行的扣1分。
5、會計人員調動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扣2分;接替人員未繼續使用移交帳簿,擅自另立新帳的扣1分:未按規定進行監交的扣1分。
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未達到規定學時的每人扣1分。
7、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扣2分,對違反職業道德不按規定處理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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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
2、各項會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3、按合計準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4、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1、未按規定建立帳冊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事項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每筆扣1分。
3、設定和使用的會對科目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任意增減、合併會計科目或任意改變會計科目名稱、核算內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錯的每筆扣0.5分。
4、會計核算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每項扣1分;無特殊情況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式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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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寫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填制單位的公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自製原始憑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2、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要註明各聯用途,只能以報銷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4、職工出差的借款單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聯。
5、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要將批文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在憑證上註明批准關名稱、日期和文號。
6、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7、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丟失,應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憑證號、金額和內容等,對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8、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件人員簽名或蓋章。
9、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核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和費用分攤情況。
10、填制原始憑證應做到字跡清晰、工整,金額數字填寫符合規定的要求。
1、受理了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外來原始憑證,每張扣0.2分;自製原始憑證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每張扣0.5分。
2、原始憑證大小寫不符的,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無驗收證明的,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無收款證明的,每張扣0.5分.
3、發票和收據等原始憑證使用不按規定辦理的,每筆扣0.5分;對作廢的發票和收據處理不規範的扣1分.
4、職工出差借款處理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5、對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沒有將批文作附屬檔案或不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文號的,每筆扣 0.5分.
6、原始憑證有塗改、挖補情況的, 每筆扣1分.
7、丟失外單位的原始憑證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每筆扣1分.
8、原始憑證有外借情況或向外提供複製件未按規定手續辦理的,每次扣1分.
9、需憑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經算的業務,未開原始憑證分割單或原始憑證分割單內容不齊全的,每筆扣0.5分.
10、原始憑證字跡不清晰、不工整,金額數字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筆扣0.5分.
考核項目
標準分
考核標準
評分標準
二、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10
(三) 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2、記帳憑證應當連續編號,附屬檔案齊全,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相符。
3、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填制記帳憑證時,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4、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5、記帳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的空處劃一伴斜線。
6、填制記帳憑證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已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錯誤,應視具體情況分別採用補充登記、紅字沖銷等方法更正。
7、 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封面,封面必須符合規範化要求。
8、 填制記帳憑證應做到字跡清晰、工整、金額數字填寫符合要求。
1、記帳憑證內容不完整或填寫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簽章的每筆扣0.5分.。2、記帳憑證未連續編號的扣1分,附屬檔案張數不齊的,每筆扣0.5分;記帳憑證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符的,每筆扣1分.
3、匯總填制記帳憑證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4、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不附原始憑證的,每筆扣1分.
5、記帳憑證空行不按規定劃線的扣0.5分.
6、記帳憑證隨意塗改,不按規定更正錯誤的,每筆扣0.5分.
7、不按期裝訂成冊的扣2分,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8、記帳憑證填寫不清晰、不工整、金額數字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每筆扣0.5分.
(四)會計帳簿
1、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和需要設定會計帳簿,並設有必要的備查帳。
2、 啟用會計帳簿,應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和帳簿名稱,帳簿扉頁所列項目要填寫齊全。
3、 總帳、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帳簿。
4、 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做到登記及時、摘要清楚、數字準確、書寫規範、字跡工整。
5、 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抄,要按規定的更正方法進行更正,帳面整潔。
6、 定期對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帳款等進行核對,做到帳證、帳帳、帳實相符。
7、 定期結帳,結帳方法正確,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及時核對,經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後相符。
1、未按規定設定會計帳簿和備查帳簿的扣2分。
2、帳簿封面、"啟用表"填列不全的,每項扣0.5分.
3、總帳、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未採用訂本式帳簿的扣1分。
4、登記帳簿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筆扣0.5分.
5、不按規定更正記帳錯誤,帳簿記錄發生塗改、挖補、刮擦等現象,每筆扣0.5分。
6、對帳不及時的扣1分,帳證、帳帳帳實不符的,每筆扣0.5分.
7、結帳不符合規定的,每本帳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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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報告
1、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2、會計報表按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3、會計報表之間、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
4、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5、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經單位行政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
6、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必須附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7、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的報告;發現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並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1、未按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報送的扣1分。
2、填寫報數字不準確,帳表不符的,每筆扣1分。
3、報表與報表之間、項目與項目之間有對應關係,數字不一致的,每處扣0.5分。
4、未按規定附有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扣2分;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項目不全、內容不完整的扣1分。
5、對外報送的報表未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的扣1分,簽名蓋章不齊全的扣1分。
6、按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未附審計報告的扣2分。
7、會計報表報送不及時的扣1分;發現錯誤不及時更正的扣1分。
5
(六)會計檔案
1、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規定定期整理、立卷、歸檔。
2、確定專人或者兼職人員保管會計檔案,設檔案室的單位,財會部門應在一年保管期滿後及時將會計檔案移交檔案部門保管。
3、會計檔案調閱,應建立登記簿,並有調閱手續和記錄。
4、會計檔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冊,並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5、會計檔案的銷毀清冊,手續完備。
1、未定期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的,每項扣1分。
2、未確定專人保管的扣1分;不按規定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扣1分。
3、調閱會計檔案無調閱手續和記錄的,每次扣0.5分。
4、會計檔案移交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扣0.5分。
5、會計檔案銷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扣2分。
考核項目
標準分
考核標準
評分標準






10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6、各單位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並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7、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的單位,必須托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如實提供全部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每筆扣2分。
2、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3、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並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筆扣1分。
4、有編造和篡改財務報告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5、會計人員對認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不制止和糾正,也不請求單位領導處理的,每筆扣2分;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的,考核不予通過。
6、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主動配合的扣2分;提供虛假資料或拒絕、隱匿、謊報的,考核不予通過。
7、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委託而未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考核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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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明確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明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2、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按要求設崗,明確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並有具體的考核辦法。
3、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對本單位的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傳遞程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帳簿的設定,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有具體的規定。
4、建立內部牽制制度,明確出納崗位與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限制條件。
5、建立稽核制度,明確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和審核會計憑證、覆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並嚴格執行。
6、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有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辦法。
7、建立財產管理制度,對各種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發、保管、轉讓、清查等有具體的管理辦法。
8、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的許可權和責任,以及財務收支的審批程式。
9、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明確經費支出的範圍和開支標準,有控制經費開支的具體措施。
10、建立財務分析制度,明確財務分析的內容、基本要求、組織程式和具體方法等。
1、未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扣2分;雖有會計管理制度,但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扣1分。
2、未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3、未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4、未建立內部牽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6、未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無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辦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7、對各種財產物資無具體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未對財產進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扣2分,審批制度執行不嚴的扣1分。
9、未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財務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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