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發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03月04日發布,自2015年03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04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3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目錄
1.許紅濤故意傷害案
2.沐正盈故意殺人案
3.常磊故意傷害案
4.朱朝春虐待案
5.鄧某故意殺人案
一、許紅濤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紅濤平時經常打罵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28日,許紅濤又因瑣事在家中毆打因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被害人,歿年63歲)。同月30日中午,許紅濤再次拳打腳踢許二的頭面部及胸部等處,造成許二雙側胸部皮下及肌間廣泛出血,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廣泛挫傷,致創傷性、疼痛性休克並發呼吸困難死亡。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紅濤因瑣事毆打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許紅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許紅濤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覆核,核准許紅濤死刑。罪犯許紅濤已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毆打病重父親致死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被告人許紅濤平時好吃懶做,還經常打罵父母,在案發前和案發當日先後兩次對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施暴,且是毆打其父頭面部及胸部等要害部位,從許二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的情況看,暴力程度很強,說明許紅濤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案發後,許紅濤的近親屬及村民代表均要求嚴懲不務正業、打死生父、違背人倫道德的“逆子”。因此,對許紅濤以故意傷害罪核准死刑,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充分體現了對嚴重侵犯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暴力犯罪予以嚴懲的政策,即便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也不例外。
二、沐正盈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沐正盈經常酗酒後毆打父母、妻兒,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離,妻子亦離家,留下其與女兒沐某某(被害人,歿年5歲)共同生活。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認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難以管教,遂用繩子將沐某某捆綁在家裡的柱子上,並對沐某某扇耳光、用繩子抽打。後沐正盈將沐某某鬆綁,見沐某某又往外跑,遂用力拉扯沐某某的衣袖,將沐某某拽倒在地,隨後又用木棒毆打,致沐某某因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後沐正盈將沐某某的屍體用編織袋包裹並移至樹林裡掩埋。同月11日,沐正盈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沐正盈作為被害人的監護人,長期以來經常毆打被害人,案發當日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死亡,後為掩蓋罪行掩埋屍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沐正盈針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兒童實施加害行為,情節惡劣,應依法嚴懲。鑒於沐正盈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沐正盈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雖發生在家庭內部,但被告人常年對至親之人實施家庭暴力,案發時又對年僅5歲的女兒施暴,且不加節制,案發後也不積極救助,終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從嚴懲處,但因其具備自首情節,故從輕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本案系父親毆打親生女兒致死的惡性案件。年僅5歲的女童,本該生活於童話一般的世界,卻一直在暴力的陰影中成長,直至最後殞命於自己父親手中。這給我們所有家長敲響了警鐘。我們在此提醒家長,千萬不要毆打孩子,以免釀成悲劇而後悔莫及。
三、常磊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磊與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歿年56歲)、母鄭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飲酒後脾氣暴躁,經常辱罵、毆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時許,常新春酒後又因瑣事辱罵鄭玲,鄭玲躲至常磊臥室。當日20時許,常新春到常磊臥室繼續辱罵鄭玲,後又毆打鄭玲和常磊,揚言要殺死全家併到廚房取來菜刀。常磊見狀奪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鄭玲頭部繼續毆打。常磊義憤之下,持菜刀砍傷常新春頭、頸、肩部等處,後將常新春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機關投案。當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剋死亡。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常磊持刀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行為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案發後,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諒解,同時考慮被害人常新春平時飲酒後常常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故對常磊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常磊已經將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奪下,但常新春對鄭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繼續,雖然毆打的不是常磊,但其揚言要殺死全家,結合常新春平時酒後常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為造成更嚴重後果的可能。因此,常磊針對常新春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有權進行防衛。但從常磊持菜刀砍擊常新春造成多處損傷並致其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分析,確實與常新春徒手家暴行為的手段和嚴重程度不對等,因此可以認定常磊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同時考慮到常磊將常新春砍傷後立即送往醫院救治,案發後投案自首,得到其母親的諒解。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新春的其他親屬和鄰居也要求對常磊從輕處罰等情節,對常磊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是完全適當的。
四、朱朝春虐待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與被害人劉禕(女,歿年31歲)結婚。2007年11月,二人協定離婚,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發前,朱朝春經常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毆打劉禕,致劉禕多次受傷。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兒的教育問題及懷疑女兒非自己親生等與劉禕發生爭執。朱朝春持皮帶抽打劉禕,致使劉禕持刀自殺。朱朝春隨即將劉禕送醫院搶救。經鑑定,劉禕體表多處挫傷,因被銳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臟破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採用毆打等手段損害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劉禕不堪忍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而自殺身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朱朝春提出抗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犯罪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在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之間也經常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老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範圍。本案被告人朱朝春雖與被害人劉禕離婚,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實施虐待行為,致使劉禕不堪忍受而自殺身亡,屬於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節,應依法予以重判。
五、鄧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8月間,被告人鄧某未婚先孕後,便離家到親戚朋友處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鄧某在網咖上網時,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網咖衛生間產下一名女嬰。因擔心被人發現,鄧某將一團紙巾塞入女嬰口中,將女嬰棄於垃圾桶內,而後將垃圾桶移至難以被人發現的衛生間窗外的窗台上,致該女嬰因機械性窒息死亡。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鄧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少女因未婚先孕,遺棄自己剛出生的嬰兒並致嬰兒死亡的案例。被告人鄧某因不敢讓家人知道未婚先孕的情況,在隆冬之際生下女嬰後,為達到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目的,將一團紙巾塞進新生兒口中,並將新生兒置於戶外難以被人發現之處。從其主觀上看,並不希望嬰兒被他人發現後撿走或得到救治,而是積極追求新生兒死亡,最終造成嬰兒被遺棄後死亡多日才被發現的嚴重後果,故鄧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鄧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新生兒的親生母親,且是在無助並不敢讓家人知道的情況下選擇的錯誤之舉,故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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