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在2001.02.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2.05
  • 實施時間:2001.02.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已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承諾履行該聯盟公約義務。1999年6月16日和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農業部分和林業部分也已經分別發布施行。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按照職責分工,已從1999年4月23日起受理國內外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並已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授予了植物新品種權。對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新的審判職能,是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又一個新的領域。做好這項審判工作將有利於建立我國自己的植物新品種優勢,為農業、林業的快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審判涉久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判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是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的一項新的工作,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組織有關審判人員,認真學習和研究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積極開展該領域的內外業務交流,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二、涉及植物新品種的糾紛案件,屬於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類別,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30號檔案的規定,由相關的審判業務庭辦理。
三、要主動與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溝通情況,積極開展有關植物新品種糾紛的調研工作。對於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適用法律難度大的案件,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情況。涉及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終審裁決,應將法律文書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20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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