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路外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路外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在1995.01.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路外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25
  • 實施時間:1995.01.25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院法(交)發〔1990〕8號《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中第11條屬於當事人選擇管轄的規定。因此,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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