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貨損賠償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貨損賠償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4.11.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貨損賠償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11.05
  • 實施時間:1994.11.05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請字[1993]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以下簡稱《貨協》)第23條第3項第5款雖規定由於傳送路現行國內規章允許使用敞車類貨車運送貨物發生貨損承運人不負責任,但收貨人依據《貨協》該條第9項的規定,已提出證明貨損是在鐵路運輸中因被盜造成的,並非由於使用敞車運送所致。故承運人對貨損免責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鐵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補償制度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是鐵道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間的協定,該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委託鐵路車站代辦的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本案中的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是由中國外運公司滿州里分公司代辦的。因此,對該案的處理不適用《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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