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的通知》在1999.05.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5.17
  • 實施時間:1999.05.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為提高法院幹部隊伍素質,結合教育整頓和首次法官等級的評定工作,現就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和編外人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作風不適應法院工作要求,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工作人員,必須使其脫離現工作崗位,進行思想和業務培訓:
1、思想素質差,業務水平低,工作能力不適應現職工作的;
2、組織紀律性差,作風懶散松垮,對民眾的態度冷、硬、橫、拖,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3、缺乏工作熱情和敬業精神,責任心不強,出工不出力,辦事效率低、質量差,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4、工作中經常出現失誤,影響司法公正,有損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後果的;
5、有其他不適應現職工作情形的。
培訓結束後,由本院政工部門進行考試、考核,合格者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不合格者,限期三個月內自行聯繫工作調離法院,逾期不能調離的,按辭退處理。
二、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予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5、不履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義務,違反與法院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人民法院工作紀律,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惡劣影響,又不適用開除處分的。
三、對不符合法院進人條件、未按照規定的審核、審批程式進入法院的,要予以清退。
四、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一律開除。
對嚴重違反黨紀、政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多次教育仍無悔改的,限二個月內自行聯繫工作調離法院,逾期不能調離的,應當予以辭退。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編制管理的各項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本地區法院系統不在中央編制和地方編制部門正式認可的編制之內的法院工作人員,要摸清底數,與地方有關部門協商制定清退計畫,按期逐步予以清退。
各級人民法院要規範編制管理,對於故意超編進人、違規任命的,除對所進人員進行清退、對違規任命人員給予免職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也要追究相應責任。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把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和編外人員作為當前法院隊伍建設的一件重要工作來抓,同時,要嚴格把好進人關,調入和錄用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發檔案(人錄發[1993]2號)的有關規定。要提高認識,制定措施,加大力度,狠抓落實。各高級人民法院於六月底將本地區貫徹執行情況和清退編外人員的工作計畫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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