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在1985.04.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4.13
  • 實施時間:1985.04.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財政部(85)財預字第47號《關於重申國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通知規定的精神,立即組織力量對所屬各級人民法院尚未處理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進行徹底清點,造冊登記。依照規定變價後如數上繳國庫,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並請將檢查清理情況於6月2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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