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辦發〔1985〕47號檔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辦發〔1985〕47號檔案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6年09月23日發布,自1986年09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9月23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9月2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辦發<1985>47號檔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
現將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5>47號檔案《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轉發你們,請報告黨委並與組織部門聯繫,認真貫徹執行。有何問題,望速報我們。
附屬檔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
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
(1985年9月1日中辦發<198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們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證新時期總任務的實現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近幾年來,由於各級黨委的重視,法院、檢察院的幹部數量有所增加,素質有所提高,一部分領導班子也得到了充實和加強。但目前還有一些法院、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和審判員、檢察員配備得不夠強,不能適應新時期工作任務的需要。中央書記處要求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搞好乾部配備。根據憲法規定和幹部“四化”的要求,現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幹部的配備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判員、檢察員應當配備政治上堅強,能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敢于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具有相當文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懂得法律,有審判、檢察工作能力的幹部擔任。當前除保留一些長期從事法院、檢察院工作,有豐富經驗並且年齡不是過大,身體較好的骨幹以外,要大膽從那些《受過法律專業教育和既懂得法律又有一定法院、檢察院工作經驗,符合幹部“四化”條件的幹部中選拔。
二、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和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般配備副縣長一級幹部;審判員、檢察員一般配備科一級和股一級幹部。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般配備副專員一級幹部;審判員、檢察員一般配備副處一級和科一級幹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般配備副省長一級幹部;審判員、檢察員一般配備處一級幹部。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備幹部,配備哪一級幹部,即應給予哪一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但在確定幹部的相應級別待遇時,要嚴格掌握條件,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不夠條件的,應加強培養,或逐步加以調整,不能隨意提高幹部的級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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