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在1994.12.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12.23
  • 實施時間:1994.1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將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不僅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廣大審判人員繼續深入學習《國家賠償法》,從思想上、組織上認真做好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的各項準備工作。現就實施《國家賠償法》,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的問題通知如下: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由3名或5名委員,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由5名或7名委員組成。賠償委員會委員由審判員擔任,其組成人員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賠償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亦可設專職主任主持工作,下設辦公室,配備2名至5名工作人員。賠償委員會應在1995年1月底前組建完成。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處理各類賠償案件,要切實做到嚴肅執法,秉公辦案。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賠償委員會受理的重大疑難案件,院長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依法作出賠償決定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署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加蓋人民法院院印。
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學習貫徹《國家賠償法》,教育幹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並注意總結審判工作經驗,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辦案質量,以預防和減少錯案。一旦發生錯案,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決改正,並依法賠償。賠償經費按國家賠償法和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實施《國家賠償法》,將會遇到一些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的問題,我院將在進一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司法解釋;其他有關問題,我院正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各地人民法院在貫徹《國家賠償法》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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